二、《欧盟市场禁止强迫劳动产品条例》重点内容介绍
《条例》明确了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相关各方责任和操作标准,全面规定了审查主体、范围、对象及调查阶段各主体权利义务。与2022年《条例》草案相比,进一步明确了调查时间、处罚措施等。以下是对《条例》重点内容的总结梳理:
(一)全面审查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周期环节
欧盟将审查从原材料采购、加工到成品产出的全周期产品生产流程,以及产品进口、欧盟市场内出口转销,还是面向消费者零售等相关的商业活动,并将供应链上的所有生产商和经营者的用工环节纳入“强迫劳动”审查范畴[1]。这就要求相关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把控产品供应链,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存在强迫劳动现象,否则将面临欧盟的审查和相应处罚。
具体而言,经济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即任何自然人、法人或个人协会,不得在欧盟市场上投放或提供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也不得出口此类产品。任何为在欧盟市场分销、消费或使用而提供的产品,无论是有偿还是免费,都在禁止之列。在此基础上,牵头调查当局将对经济经营者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提供商、加工商、出口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审查的范围涵盖了产品从生产、制造,包括与产品相关的加工或加工过程,甚至追溯到原材料阶段,再到投放市场或出口的各个阶段,检查各个生产工序中工人的劳动环境、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方面是否符合规范,以确保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没有涉及强迫劳动。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第4条[2]对远程销售(Distance Sales)作出了专门规定。若产品通过在线销售或其他远程销售方式,面向欧盟最终用户,即便销售时产品尚未实际进入欧盟市场,也视为在欧盟市场提供,主管当局有权依《条例》检查并采取必要行动。以某电子设备远程销售为例,若该品牌电子设备生产的原材料在非洲某矿场开采时,存在工人被强迫劳动的情况,如工作环境恶劣、人身自由受限,且这些原材料用于该设备生产。欧盟主管机构调查核实后,即便该电子设备还未通过远程销售进入欧盟市场,也会认定其为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进而禁止其向欧盟市场销售。
图1:审查环节
(二)企业需多环节提供信息配合强迫劳动调查
《条例》作为区域性协定,有别于强迫劳动的国际性公约,在明确参与主体权利义务以及调查程序的基础上,为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充分的维权可能性。具体而言,为保护企业权益并防止错误制裁,《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赋予了企业在调查前、中、后阶段全程陈述、申辩以及提交任何必要信息的权利和途径。
无论基于主动审查还是因投诉、举报而被动启动调查,欧盟委员会或强迫劳动发生地的成员国作为调查强迫劳动的牵头主管当局(“调查当局”),均有权对所有向欧盟市场提供产品的经济经营者进行调查。调查程序分为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两个阶段。在正式调查启动前,主管部门会先与受影响的经营者沟通,必要时还会联系其他供应商和相关利益方,以收集尽职调查信息。被调查对象通常有 30 个工作日的回应期限。若有客观、确切的证据足以让人合理怀疑产品涉及强迫劳动,也就是存在违反《条例》的情况,调查当局需在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一旦进入正式调查阶段,调查当局将对所怀疑产品的用工环节展开全面调查,并赋予企业在正式调查阶段提供任何与调查有关和必要的任何资料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识别被调查产品的信息以及这些产品或其部分的制造商、生产商、产品供应商、进口商或出口商。在对被调查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后,调查当局将努力于调查启动之日起 9 个月内作出裁定,确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应被排除在欧盟市场之外。
进一步,即使裁决已作出,若企业认为调查当局对事实认定不清或制裁有误;或认为裁决正确但企业通过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强迫劳动的,均有权向调查当局申请复议并请求撤销裁定。因此,为避免产品被认定为涉及强迫劳动而被欧盟拒之门外,企业需要积极参与调查的全部环节,并提供全面且充分的信息。
以下为我们梳理的调查环节,及企业可通过提交尽职调查报告等提供有效信息的阶段(已标红):
图2:调查流程图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条例》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并非像美国《维吾尔族强迫劳动预防法案》一样采取“强迫劳动的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forced labor),企业在调查过程及对调查结果方面无更多解释空间,但《条例》仍对企业施加了较高的举证责任。《条例》规定,一旦被调查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没有正当理由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提供不完整、不正确、具有误导性的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调查的[3],调查当局仍可采用 “基于风险的方法”(Risk-based Approach)[4],这种方法下,考量(1)疑似强迫劳动的规模和严重程度;(2)在欧盟市场上投放或提供的产品的数量;(3)商品中疑似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部分在最终产品中的占比等因素,来启动正式调查。进一步,若企业仍拒绝提供任何必要信息,调查当局有权根据其掌握的任何事实作出裁决,此时调查当局则拥有相对的案件裁量权。
(三)从合规指南到高风险预警数据库,企业获得更多合规指引
《条例》不仅构建了严格的调查程序,还采取了构建合规指引与搭建数据库的事前风险防范支持。《条例》明确了,欧盟委员会将于 2026年6月14日《条例》适用前发布并定期更新企业的合规指引[5],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经营者开展强迫劳动尽职调查的指南、为经济经营者提供关于结束和补救不同类型强迫劳动的最佳实践的指南、判断强迫劳动风险指标指南等相关信息。同时,欧盟委员会将在国际组织、第三国政府、机构、研究或学术组织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协助下,积极开展强迫劳动相关信息的交换工作。这些信息包括被认定存在强迫劳动行为的具体经济经营者、涉及强迫劳动问题的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等。进一步,欧盟委员会将建立一个公开数据库,专门披露具有强迫劳动风险的领域或行业,为企业提供风险警示。
基于上述举措,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以及搭建合规体系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实时关注相关指引和数据库的更新,清晰把握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所关注的合规要点,推进企业的合规运营。例如,在构建全供应链合作关系时,企业可依据公开数据库,主动规避与明确的高风险地区企业开展合作,从源头降低风险。此外,即使在进入欧盟市场时受到了相关调查,企业可审慎遵照尽职调查指引等相关规定,提前准备并梳理好全面且必要的信息,以备在调查初期及时、准确地提供所需资料,最大程度避免进入正式调查阶段后面临严厉制裁措施的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发展。
(四)从进出口限制到零售召回的闭环重罚举措
基于前述调查程序,调查当局需对被调查企业产品作出是否涉强迫劳动的裁定,如该裁定认定被调查企业违反了《条例》关于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调查当局可以要求被调查企业在合理的期限内:
- 禁止向欧盟市场上投放或提供有关产品;
- 已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的产品:
- 从欧盟市场上撤出投放或提供的产品,或从线上销售列表中删除涉及相关产品或产品列表的内容;
- 通过回收处理、公益捐赠等《条例》第25条规定方式处理有关产品,相关费用由被调查企业承担;
- 更换产品涉强迫劳动的部分。
上述处罚决定将由欧盟各会员国海关当局及其他相关主体,在遵守会员国当地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严格执行。
因此,一旦被调查企业的产品被认定为涉强迫劳动,《条例》不但会禁止该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还会要求召回和销毁所有在欧盟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将会全面影响被调查企业在欧盟市场正常经营和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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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条、《条例》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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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4 Distance sales: Products offered for sale online or through other means of distance sales shall be deemed to be made available on the market if the offer is targeted at end users in the Union. An offer for sale shall be considered to be targeted at end users in the Union if the relevant economic operator directs, by any means, its activities to a Member St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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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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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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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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