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内地判决与香港判决认定依据的差异,以及唯冠是否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问题时,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小兵提出,无论深圳唯冠是否全程参与了商标的转让谈判,但在最终商标转让协议上没有签字,或者没有盖章,其他公司和个人就不能代表深圳唯冠的意志。
而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马远超则认为,尽管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但在商标转让这一事件中,两家公司的意志在他们共同的法人代表——杨荣山身上发生了汇总,所以,唯冠实际上还是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嫌疑。
泛洋律师事务所刘春泉表态,唯冠和苹果的商标侵权案二审应该维持原判,但应指明一条道路,在中国法律上提供救济的途径。
他说:“在深圳的官司是确权,按照中国法律,商标权利转移是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商标局申请,而且公告之后商标专用权才转移。中国的法院对它的处理,可能在法律上、技术上都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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