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4年7月,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强调构建支持全面创新的体制机制。上海市人民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颁布了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于2025年7月10日发布了《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成果转化细则》”),此举极大激发了公立医院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然而,笔者注意到,尽管《医疗机构成果转化细则》旨在鼓励和推动医院及其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但对于医院科技人员获得的转化奖励能否适用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各区税务部门普遍要求医院将科技人员的转化奖励全额计入当年工资所得,通常适用最高45%的税率征税。更有甚者,部分已按照财税〔2018〕58号文享受“减半”优惠的医院和科技人员被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这无疑给积极响应国家和上海市号召、正全力推进成果转化的公立医院及专家教授浇了一盆冷水。
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
早在2018年5月,为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实施,提升科研人员的转化积极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8〕58号文)。根据该文件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假设一名教授年薪60万元,扣除五险一金个人部分约13.5万元/年,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年。若当年该教授通过成果转化获得奖金90万元,若不适用优惠,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1,530元,计算公式为:(工资60万 + 转化收入90万 - 五险一金13.5万 - 扣除数2.4万)× 45% - 速算扣除数181,920元 = 421,530元(若不考虑转化收入,其正常工资应缴个税为79,380元)。而若适用“减半”政策,则优惠后应缴个税为225,930元,计算公式为:(工资60万 + 转化收入90万 × 50% - 五险一金13.5万 - 扣除数2.4万)× 35% - 速算扣除数85,920元 = 225,930元。由此可见,享受“减半”税收优惠对激励科技人员推动成果转化具有显著作用。
税务部门回应
在笔者接触的实际案例中,区税务部门不同意医院科技人员的成果转化收入适用〔2018〕58号文的“减半”优惠,认为转化奖励应全额计入当年薪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理由在于:公立医院不属于财税〔2018〕58号文所规定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因此不能适用“减半”税收政策。税务部门的依据是《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国办发〔1999〕78号),其中明确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不属于科研单位;同理,也不属于高等院校,故不享受该项“减半”优惠。
笔者拙见
一、公立医院的职能
公立医院是医疗体系的核心,除提供医疗服务外,也深度参与医学科学研究,主要体现在:
临床研究:尤其是三甲公立医院,是开展临床试验和转化医学研究的主要场所,例如承担药物和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
科研平台:许多三甲医院申请并建设各类科研平台,如各地设立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就明确要求依托三级甲等医院建设。这些中心需具备一定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等条件,并开展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工作。
科研项目:三甲公立医院还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
此外,许多公立医院(尤其是三甲医院)接受高等学校管理,其医务人员多兼具高校教授头衔,承担硕士、博士培养任务,充分体现产教研融合。例如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海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等。
不仅如此,公立医院还担当医学科研主力军。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和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为例,其附属医院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上占据了医学院总项目数的60%以上,成为医学科技创新的中流砥柱。而从全国范围看,这种医院主导的科研模式成效显著。2024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数排名前十的医院中,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以297项高居榜首,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183项位列第二,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66项位居第三。这些医院的共同点是临床与科研紧密联动,通过高水平研究平台吸引优秀人才,围绕疾病诊疗关键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公立医院作为医学科研“主力军”的格局已不可动摇,它们正成为推动医学进步、提升全民健康水平的核心力量。
因此,尽管公立医院的首要职责是医疗卫生服务,但其在医学研究领域的重要作用与科研职能不容忽视。
二、公立医院的性质
公立医院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并管理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应急、医学教育与科研等社会职责,其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医疗服务收入。这一性质与国办发〔1999〕78号文中提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国家财政给予经常性经费补助”的要求并不冲突。
三、法律依据
2019年4月20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2号),其中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属于“科研事业单位”。
结语
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在于推动技术成果产品化、市场化,服务于社会大众。党中央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旨在“打破”行政监管本位思维,清理“僵尸专利”“休眠专利”,激发一线科研人员的转化热情,推动全面创新。公立三甲医院作为临床研究的前沿阵地,在药物、医疗器械等新技术新方法的转化应用方面,比传统科研机构更具效率优势。
自《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实施以来,上海市科委等部门深入贯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精神,从“行政审批”转向“促进、引导与服务”,简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大幅提升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相比之下,个别区税务部门的做法与党中央、上海市政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及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政策导向相悖,对公立三甲医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期望上海税务部门能依据《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结合财税〔2018〕58号文,尽快明确公立医院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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