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薄海豹在书面意见中对超出公众接受度的“行为艺术”进行了界定,他指出,此类行为在法律上已经超出了“公序良俗”的范畴。据了解,2001年4月11日国家文化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各类表演、展览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表演、展览的内容和形式,要求坚决制止、取缔以“艺术”名义在公共场所表演或展示血腥残暴淫秽场面的不良现象,明确规定如果在公众场所进行的各种行为如有触犯刑律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切行为必须以不侵害人类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艺术行为必须与社会秩序和谐律动。薄代表指出,打着行为艺术旗号的某些变态的“艺术”,早已悖离艺术道德的底线,也远远悖离了社会道德、良知和法律。为此,他建议:本市法制、公安、文化、地铁管理部门共同研究,以地方政府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艺术表演”都需经过文化管理部门报批经审查方能进行,否则一律予以制止;对经劝告或未批准仍进行有碍观瞻或会引起绝大多数市民憎恶、反感的情绪的所谓“行为艺术”一律予以取缔,并按照《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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