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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规定行政机关应诉败诉要被追责

    日期:2009-07-22     作者:李红    阅读:1,897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败了官司,致使败诉的相关责任人员要被进行责任追究。近日,郑州市政府下发《郑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确立了这一制度。


“一把手”要出庭应诉

据介绍,郑州市提出建立应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硬性规定5类案件涉案行政机关“一把手”必须出庭。这5类案件分别是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上级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建议出庭或旁听的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审的诉讼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等。

应诉败诉要追究责任

输了官司的行政机关,要对导致案件败诉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郑州市将这一规定作为制度在《规则》中确立下来。《规则》中规定,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应诉机关败诉的,该应诉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应诉机关提出书面法制处理建议,对致使败诉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应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要问责

《规则》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并拟定执行情况报告。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向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行政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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