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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刘嘉玲索赔维护肖像权 首例肖像权纠纷案没有输家

    日期:2009-08-25     作者:周柏伊     阅读:5,024次
  17年前,在南京路上,港星刘嘉玲看到了自己的脸出现在华联商厦的一款化妆品的广告上,而她自己却毫不知情。于是,一场历时10个月的诉讼案开始了。这起大陆首例境外人士肖像权纠纷案、“同时系着三块诉讼金牌”的刘嘉玲肖像权案,到最后被境内外媒体称为“一场没有输家的官司”。

1992年,刘嘉玲来上海拍电影。拍戏间隙,刘嘉玲到南京路游览。走进华联商厦,她发现店堂里的广告上竟赫然印着自己的头像。更令她震惊的是,柜台经销的“雅丽丝”化妆品包装与说明书上,也都印有她的肖像。同样的侵权事实,她在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也发现了。买下数盒化妆品后,刘嘉玲决定:要在大陆打一场官司。当时在浦东涉外律师事务所任职的陶武平律师,成为刘嘉玲的代理律师,此案的被告分别是汕头雅丽丝美容用品厂、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和上海华联商厦。

刘嘉玲索赔100万元的消息见报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尽管1987年正式实施的《民法通则》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已有明确规定,但国内许多人对此知之甚少,更不用说为了肖像权打官司,还要索赔巨额损失。

对此,受理此案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法官许伟基坦言:刘嘉玲案是国内较早对肖像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案例。“法律从无到有、从有到被广泛使用,社会法治才会渐趋完善。《民法通则》如此,其他法律也一样。”

1992年7月18日,上海市中院正式受理此案。案件本身有三个特点:境外明星为维权在内地提起诉讼是第一次;在肖像权案件中,销售商成为侵权共同被告是第一次,且本案销售商又是全国商业界的两个“龙头老大”;第三,刘嘉玲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如此高的精神赔偿费在大陆是第一次。“就像诉讼奥运会,本案系3枚金牌。”陶武平说。

最终,经多方“斡旋”,刘嘉玲撤销了对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和华联商厦的起诉。1993年5月,在法院主持下,刘嘉玲和汕头雅丽丝达成协议:“雅丽丝”赔礼道歉,补偿刘嘉玲精神损失费10万元;刘嘉玲将10万元赔偿款捐给了希望工程,当年香港的一家报纸就称“这是一场没有输家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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