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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第一位民选会长诞生

    日期:2009-09-22     作者:周柏伊    阅读:4,763次
     长期以来,我国的律师业实行的是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律师协会的作用甚微。2001年9月23日,对上海律师界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在上海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上,律师代表们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了上海律协第六届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洪超律师成为上海律协第一位“民选会长”,也是第一位被推选为会长的执业律师。

第六届理事会建立了维权、培训、服务、业务研究、规范管理、对外交流、对外宣传、惩戒与调处、紧急事态反应以及推动律师参政议政等一系列行业管理机制,通过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推动律师事业持续发展。

从这届理事会开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只能由执业律师担任。从2002年开始,原本归司法行政部门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注册和年检事务都交由律师协会来负责,这在全国尚属首创。市律师协会还制订了一系列规范文件和行业标准。2002年4月,上海市第六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章程》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团法人,是律师的自治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这是上海律师业发展史上第一次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治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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