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性住房条例下月实施 弄虚作假罚款5000
日期:2010-06-28
作者: 彭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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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了解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条例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资金、价格、准入、退出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等做出了规定,针对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有人弄虚作假申请保障性住房情况,法规明确对弄虚作假申报者罚5000元。
非户籍专才纳入保障范围
把单身居民和非户籍的专业人才纳入保障范围是该《条例》的一大亮点。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条例》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城市改造应配建保障性住房
《条例》称,相关部门在编制与保障性住房有关的规划、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生活配套设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销售对象、销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内容。
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市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结合更新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规定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租金根据收入分层次确定
《条例》规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与住房困难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在适当考虑建设成本、公共配套设施、房屋折旧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下浮确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应当根据住房困难群体的收入水平分层次确定。
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均价并保持合理差价。实际面积超过本市规定的配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出租保障性住房罚两万元
《条例》规定,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处5000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或者取消其轮候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单身居民,一经发现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或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两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