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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0年前有“律师节”

    日期:2007-03-26     作者:李宁人 实习生 刘泱    阅读:2,631次
     王正铨的父亲王炳钧是民国时期的著名律师,他最近在家里面清理出不少父亲留下的文件资料,主要是关于当年律师公会的。王正铨发现,南京60年前还有“律师节”这一说。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他想通过《金陵晚报》呼吁,能不能重新设立“律师节”。

沈钧儒曾在南京执业

王正铨告诉记者,父亲王炳钧1925年开始执业律师,并很快成名,是当年全国法律界的头面人物。王炳钧曾经担任政府及众多知名人士的法律顾问。他还创办了南京实用法律学校,自己出任校长,培养了不少法律人才。

从父亲存在家中的这些资料中,王正铨发现了一部分有关解放前民国时期,我国律师公会的原始资料。包括1946年9月编印的《首都律师公会会员事务所址一览表》、《律师申请入会应交证件费用单》、首都律师公会公函等等。

在《首都律师公会会员事务所址一览表》中,还有不少名人。例如民盟创始人之一、曾经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沈钧儒先生,他的事务所就在新街口大丰富巷107号。王正铨还告诉记者,曾任国家司法部部长的史良女士曾在上海设有律师事务所,而她在南京的业务都是由父亲王炳钧代理的。史良多次到南捕厅的王公馆找父亲议事,只是王正铨尚年幼,当时的情景已经记不太清楚了。

“律师节”通过但没实行

王正铨向记者展示的这些文书,可以准确反映律师公会的基本情况。比如,当时公会临时办公地址在中央饭店226室,律师入会,要有2个介绍人,必须交律师证书及毕业文凭。入会费是30元,另外还要交捐助建筑会所基金50元、登录费22元、预纳会费1元、证章费2元,以及印花税2角。看来当时入会的条件相当严格,交纳的费用也不少。不过到1948年8月,首都律师公会已经有会员律师224人。

另外,民国时期还有一个全国性的律师组织,就是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同样也设在南京。王正铨从父亲那里了解到,1948年9月9日,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在中山北路华侨招待所召开成立大会。联合会还通过了一项决议,即确定每年的9月9日为“律师节”。后来因为历史原因,这个节日未能实行。

普遍赞同“律师节”设想

受到父亲的影响,王正铨如今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他在工作中经常和律师打交道。王正铨觉得,律师的地位并没有得到重视,甚至社会上对律师还有不少偏见,说他们是“吃了原告吃被告”。他说,现在已经有记者节、教师节、护士节,为什么不能重新设立一个律师节,让全社会正视律师这个职业。

记者还就王正铨的这个想法采访了几位律师,结果大家一致赞同。江苏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的刘洪律师告诉记者,从恢复律师队伍至今不过短短20多年,可见律师在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年轻的职业,而且已经被各个阶层认为是国家民主法律队伍中不可缺失的部分。不过,律师尽管是替别人维权的,可是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时却很无奈,更别提现在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偏见和误解。刘洪认为,如果设立律师节至少有两点好处,可以让这个阶层引起社会各界的正视和关注,同时对于律师队伍本身也是很好的约束和激励。

至于哪一天作为律师节比较合适,不少南京律师建议,可以选择在12月9日,因为1979年的12月9日,国家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明确宣布恢复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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