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危险废物不经处理,随意倾倒,造成空气、水、土壤等严重污染的事件愈发频繁。该类事件的频发,关键在于部分群体缺乏保护环境的意识,认为倾倒垃圾仅应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缺乏对随意倾倒有害垃圾构成犯罪的认识。
收纳、处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行为看似是生活行为,实则不然。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危害性不可忽视,其不仅损害城市形象、扰乱公共环境,还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甚至导致环境污染。
其实,我国法律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垃圾,并对垃圾的分类、运输、处理、回收等处置步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倾倒、填埋生活、建筑垃圾从法律上来说,属于一种污染环境的行为,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将垃圾倾倒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或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倾倒垃圾达到3吨以上的,都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总之,只要处置的生活、建筑垃圾中含有放射性、病原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物质的,就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2021年1月,何某与广东一陈姓人员联系,商定按2000元/车为陈姓人员处理垃圾。何某又与周某(已判刑)约定按1500元/车由周某负责接收、倾倒垃圾。2021年1月18日9时许,何某安排周某在京港澳高速宜章南路口接收垃圾,并微信转账1500元给周某,周某安排彭某将该车垃圾倒在宜章县某镇某村,被村民阻拦,周某经彭某介绍支付1500元请两货车将已卸车的垃圾进行了处置。剩余垃圾支付600元叫李某找地方处理,李某叫雷某、胡某处理,并支付雷某100元,支付胡某450元。胡某将垃圾倾倒在宜章县某镇某村某省道路旁李某家地基上,倾倒物共计32.95吨。
法院认定:经郴州生态环境局宜章分局鉴定,宜章县XX镇XX村XXX李某宅基地处倾倒的废石棉和电子电路板为危险废物。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案例来源:(2022)湘1022刑初212号】
案例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称:2021年初,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王某军合作,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雇佣李某乙、刘某、张某飞从事“毛垃圾”的运输处理事宜,六人分工明确,向涉案鱼塘倾倒垃圾,造成了环境污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猛、李某甲、王某军、李某乙、刘某、张某飞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倾倒、处置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猛协商,由李某猛将其使用的位于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某鱼塘作为卸点提供给李某甲倾倒“毛垃圾”。2021年8月21日至28日,李某甲等人将共计约110车“毛垃圾”从浦东新区、宝山区装运后运输至李某猛提供的鱼塘内倾倒。2021年9月11日至13日、9月26日至28日,由王某军提供挖机司机装运垃圾,刘某负责车辆调度,李某甲等人将堆放于上海市崇明区东平镇54连垃圾场共计约160车“毛垃圾”转运至李某猛提供的鱼塘内倾倒。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地块填埋的塑料袋、织物、碎砖等固体废物需进行清理、外运处置等,总费用估算人民币545.23万元。经计算,被告人李某猛致公私财产损失约438.1万元,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飞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约180万元,被告人王某军、刘某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约160万元。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作出(2022)沪0151刑初324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李某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被告人李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3.被告人李某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4.被告人王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5.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6.被告人张某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7.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案例三:202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垃圾消纳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东南侧一院内经营垃圾中转站,违反规定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测量,朱某违规收纳、倾倒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计2858.3立方米,其中生活垃圾1510.3立方米,严重污染环境。有关部门对上述垃圾进行处理,产生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共计39万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京0114刑初3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例来源:(2021)京0114刑初377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而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朱某非法倾倒、收纳生活垃圾,导致涉案生活垃圾的清理、处置费用达30余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案例四:2024年8月,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大型跨地域倾倒固体废物案件。经审理查明,自2023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崔某某等人为牟取个人私利,在无为境内多个乡镇倾倒固体废物,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达20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5年4月22日,经无为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崔某某一审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每一片蓝天、每一泓清水、每一寸净土,都是不可替代的生态福祉。因此,我们应在相关政策、战略和计划的制定决策以及新污染物的监管等方面增加必要的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新媒体等途径,宣传倾倒污染物的危害和来源,提高公众对污染物的认识和健康风险防范意识,开展全民环境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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