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金融工具和金融基础设施的基本概念
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能证明金融交易金额、期限、价格等要素的合法凭证或契约,主要用于资金融通、风险管理等。 其常见的两种类型,一是基础金融工具,如股票(代表所有权)、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现金、存款等;二是衍生金融工具,即基于基础工具衍生出的工具,如期货、期权、互换等,主要用于对冲风险或投机。
金融基础设施,是保障金融市场高效、安全运行的硬件和软件系统,是金融活动的“后台支撑”。 其核心组成是支付清算系统,如银行间支付系统,负责资金转账结算;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如记录证券所有权、办理交易结算;金融市场监管系统,如信息披露平台、风险监测系统等。
第二部分,金融工具和金融基础设施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和意义
金融工具与金融基础设施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不仅是经济运行的重要支撑,也通过影响资源分配、权利保障、社会治理等维度,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发挥着独特且关键的作用,其地位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促进公平正义,夯实民主法治的物质基础
1. 金融工具的普惠性推动权利平等
普惠金融工具(如小额信贷、普惠保险)的普及,能降低弱势群体的融资门槛,保障其平等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这种经济权利的实现是民主权利(如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基础,而金融工具的公平配置本身也体现了法治对“机会平等”的保障。
2. 金融基础设施的中立性保障交易公正
统一的支付清算、证券登记等基础设施,通过标准化规则和技术手段确保交易过程的透明、可追溯,减少人为干预导致的不公。这种“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运行逻辑,与法治的“平等适用”原则高度契合,强化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认同。
(二)强化权利保护,完善民主法治的制度支撑
1. 金融工具的契约属性强化权利义务意识
金融工具本质是契约(如债券体现债权债务关系、股票代表股东权利),其履行依赖法律对契约自由和契约严守的保障。这种“权利义务对等”的实践,能培育社会的规则意识,而规则意识是法治社会和民主参与的前提。
2. 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功能防范权利侵害
金融基础设施(如征信系统、反洗钱监测平台)通过数据整合和风险预警,能有效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储户等群体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利受保护”的现实体验,能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任,进而更主动地参与民主监督。
(三)提升治理效能,助力民主法治的实践深化
1. 金融工具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民主性
政府债券、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金融工具,为公共服务(如基建、医疗)融资提供了规范化渠道,其发行和使用需接受社会监督(如人大审议、信息披露),这本质上是公众通过经济手段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体现,提升了治理的民主性。
2. 金融基础设施的透明化支持民主监督
金融基础设施的数字化(如区块链在证券登记中的应用)使资金流向、资产权属等信息更透明,便于公众、媒体和监管机构监督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防止挪用、贪污)。这种透明化是民主监督的技术保障,也倒逼权力运行的法治化。
(四)维护社会稳定,筑牢民主法治的社会根基
1. 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功能减少社会矛盾
保险、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能对冲经济波动(如农业保险应对自然灾害、期货稳定企业成本),降低因风险集中引发的社会冲突(如企业倒闭导致的失业潮)。社会稳定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前提,而金融工具通过分散风险为社会稳定提供了缓冲。
2. 金融基础设施的安全性保障社会秩序
金融基础设施的抗风险能力(如系统安全、应急机制)直接关系金融稳定,而金融稳定是社会秩序的核心要素。例如,支付系统瘫痪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其安全运行依赖法治对基础设施运营的规范(如《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办法》),这种“安全—秩序—法治”的联动,强化了社会对制度的依赖。
金融工具与金融基础设施通过保障经济权利、强化规则意识、提升治理透明度,将经济运行与民主法治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权利、参与)深度绑定。其健康发展能让公众在金融活动中直观感受到“权利有保障、行为有边界、参与有渠道”,这种体验会转化为对民主制度和法治体系的认同,最终推动民主与法治从“制度设计”走向“全民实践”。
金融工具和金融基础设施均与金融安全、稳定的运行紧密相关。具体有以下相关问题:
一是界定规范。金融工具需精准法律界定以明确适用法规。我国《证券法》对 “证券” 的界定较窄,银行、信托理财产品及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具证券属性的金融工具,易游离于《证券法》规制外。致投资者遇纠纷时,难借证券法信息披露、反欺诈等规则获救济,常依合同法、侵权法等处理,救济成本增加,所以拓宽与优化金融工具界定迫在眉睫。
二是应对金融创新挑战 。金融科技推动创新工具与交易模式涌现,如智能投顾、区块链金融产品等,现行法律难以全面覆盖。需法律设弹性条款或通用原则,以功能监管替代机构监管逻辑,依金融工具业务实质匹配监管规则。
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 。复杂金融工具常使消费者处信息劣势。法律需完善信息披露规则,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对高风险工具,考虑设冷静期或强制风险评估制度等,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情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四是健全整体法律体系 。金融基础设施处金融市场枢纽位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等六类受统筹监管的设施及运营机构,补全了法律短板。但法律体系需持续优化,尤其要结合金融科技发展,完善对分布式账本等新兴技术应用于金融基础设施场景的立法。
五是强化运营风险管理的法律要求 。法律需强化其风险管理要求。如《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系统故障应急与灾难备份机制等,未来可基于金融网络攻击频发状况,进一步从法律上明晰网络安全投入比例、明确应对网络威胁的操作流程等,保障稳健运行。
六是协调国际法律规则。要依国际通行规则完善国内法,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借双边或多边协定等,化解跨境监管、数据跨境流动等的法律阻碍,促进跨境金融活动有序发展。
第三部分,律师运用金融工具、金融基础设施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些建议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要结合金融工具的特性和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行规则,针对金融交易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支持,具体应用场景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围绕金融工具的法律服务
1. 金融工具的合规性审查
对股票、债券、期货、信托计划等金融工具的发行文件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其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监管要求,避免因条款违法导致无效。对衍生金融工具(如期权、互换协议),审查交易结构的合法性,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防范因合同条款模糊引发的纠纷。
2. 金融工具交易的纠纷解决
处理金融工具交易中的违约、欺诈等纠纷,例如股票虚假陈述索赔、债券违约诉讼,依据金融工具的契约性质和相关法律(如《民法典》合同编)主张权利或抗辩。涉及衍生工具交易时,结合国际惯例(如ISDA协议)和国内监管规则,厘清风险承担边界,协助客户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
3. 金融工具创新的法律设计
为新型金融工具提供法律框架设计,明确底层资产的合法性、交易结构的合规性,确保其在现有监管体系内可操作。
(二)依托金融基础设施的法律服务
1. 利用支付清算与登记结算系统的规则
涉及资金结算纠纷时,依据支付清算系统运行机制,查明资金流向、责任划分,例如处理跨境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在证券交易纠纷中,结合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记录(如股权登记、债券托管信息),确认权属关系,为确权诉讼提供证据支持。
2. 对接金融监管与信息披露基础设施
协助客户应对金融监管系统的合规要求,指导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履行披露义务,避免因违规披露被处罚。
利用金融风险监测系统的数据(如征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为客户提供尽职调查服务,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降低合作法律风险。
3. 金融基础设施相关的争议解决
针对金融基础设施运行中的法律问题(如清算机构操作失误导致的损失赔偿),依据《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办法》等规定,协助客户追究责任或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通过理解金融工具的法律属性和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行规则,既能为金融交易提供合规性保障,也能在纠纷发生时依托这些要素实现法律救济。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