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对外执行事务的重要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定义: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紧密。如果法人在经营中不慎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那么法定代表人也会受此牵连从而被纳入“限高”等司法强制措施中。
近年来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这类纠纷不仅涉及公司部治理机制的运行,还关系到法定代表人个人权益的保护。本文将从纠纷产生的原因、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态度以及解决路径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纠纷产生的原因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主要源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关系出现异常。现行法律法规虽然未明确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性质,但在法律实务中通常认为二者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鉴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法律关系中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因此,法定代表人有权单方提交辞职信辞去任职,本质是行使委托法律关系中的任意解除权,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导致纠纷产生:
(一)挂名法定代表人
挂名法定代表人是指那些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仅因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系而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这类法定代表人往往在公司中并无实际权力和利益,却要承担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当挂名法定代表人想要解除与公司的委托关系时,公司可能因各种原因拒绝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从而引发纠纷。
(二)离职后的法定代表人
当法定代表人因离职等原因不再与公司存在实质关联时,其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还可能使其面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然而,公司可能因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或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及时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导致原法定代表人无法涤除登记。
(三)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
在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矛盾或公司陷入僵局时,公司内部的决策机制可能无法正常运行。这使得公司无法通过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议来变更法定代表人,导致原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正常的公司治理途径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二、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态度
法院对于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纠纷的处理态度经历了从“司法避让”到“有条件干预”的转变。在新《公司法》施行前,由于法定代表人辞任程序尚未在立法层面进行明确,其辞职后能否起诉要求公司涤除登记缺乏直接法律依据,故当时司法实践对于能否受理并审查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之诉存在一定争议,部分法院认为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变更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人民法院无权介入并代替公司选定法定代表人,从而认为该等涤除登记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法院逐渐认识到,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况下,司法介入是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辞任的法定代表人有权提起诉讼解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问题。此后,各级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基本趋于统一,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或离职后的法定代表人通过诉讼途径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三、解决路径
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法定代表人辞职后请求司法介入涤除工商登记事项提供了维权基础与路径。实践中,法院对涤除登记请求是否成立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结合部分代表性案例及笔者的相关经验,对司法实践中的审查重点探讨如下:
(一)明确辞职的意思表示
如前文所述,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可单方提出解除委托关系,且辞任以送达生效,不以对方同意为前提。故此在司法审查中,有明确的辞职意思表示便成为法院认同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的前提。
明确辞职的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通常可以通过向公司发送正式的书面或电子辞职信,此外也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的形式来通知公司。我们认为,法定代表人有效送达辞职的意思表示的时间点是其在公司任职的终点,更是后期进行涤除之诉的起点。
(二)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
涤除请求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有通过诉讼解决的权利,但在寻求司法救济之前,法定代表人应首先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只有当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通过正常的公司自治机制已经无法解决,或者穷尽了公司自治救济程序仍无法解决时,才考虑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在如何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问题上,我们也需要分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经营已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公司,如果公司被登记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则法院很可能会认定法定代表人已无内部救济的现实可能;对于正常经营中的公司,法院则可能会结合请求人在公司的任职、持股以及任免程序等作出不同的认定,如对于具有董事长、执行董事甚至股东身份的法定代表人,法院一般会审查相关离职、解聘的法定程序是否已经履行完毕,有无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事宜;对于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一般认为至少需要向公司明确表达过其辞任意愿和涤除要求,而在合理期限内无果或被拒绝。
由此可见,司法不介入对提出辞职后躺平而未自力救济的法定代表人的保护,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是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获得司法救济的必经流程。故此在实践中,需要做涤除的法定代表人尽量能收集自力救济的相关证据,以便最大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以诉破局,推进涤除
司法介入有效地将法定代表人涤除纠纷的僵局破除,但在实践中往往还会面临执行不能的情况,即市场监督部门会以“未产生继任者而不予办理”的理由,拒绝法院判决的强制变更执行。鉴于以上情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4年12月20日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5年2月10日正式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公司未按期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登记备案事项相关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分公司负责人等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实施办法》的实行,解决了生效司法判决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执行难问题,强化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对于逾期未履行的公司,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明确了登记机关在涤除执行中的协助义务。
结 语
法定代表人涤除纠纷解决是长久以来困扰多方的难题,在新《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后实行后,为长期以来的法定代表人涤除纠纷僵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施方案,也为很大一部分挂名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制措施提供了可能性。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为市场参与者营造了一个更稳定、公平、透明且可预期的商业环境。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可将其视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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