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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的兴起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启示

    日期:2011-12-14     作者:刘培灼(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

【摘要】作者通过对“微博”这一新兴媒体形式的介绍,结合其区别于以往媒体的特点,分析了微博已经或正在对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规则产生的影响。同时,就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问题,作者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微博    诉讼

 

微博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网络媒体形式,自出现以来,得到了众多网民的支持。目前,微博正在改变人们传统的社会生活,其对人类社会进步的影响也正在显现。微博在信息传递上所具备的优势已经对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发生影响,这些影响是我们进行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现实因素。对于这一问题的思考,可以从微博的历史与特点开始,结合目前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微博”的定义、发展历史与特点

 

微博,是国内对“微型博客”的简称。根据百度百科对“微博”的定义,“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①“微博”属于网络技术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是与传统的BBS(论坛)、IM(即时通讯)、SNS(社交平台)、BLOG(博客)具有一定联系但在功能上又有显著区别的新型网络媒体形式。世界上最知名的微博网站是“推特”(Twitter.com),Twitter由斯通、威廉姆斯和杰克·多尔西(JackDorsey)共同创建,威廉姆斯同时也是blogger.com网站的创始人。“Twitter”,是因为网站的创始人认为网站具有短、频、快的特征非常像鸟的叫声,因此选择了Twitter作为网站名称。“推特”网站创立后,迅速得到网民的欢迎,目前拥有约1.75亿元注册用户(截止至 2011 4 2 00:00)。②中国内地的第一家微博网站叫“饭否”,由自校内网起家的王兴在2007年创办,后来因故关闭。国内的其他微博类网站如“嘀咕”、“做啥”、“叽歪”等也相继建立。目前国内影响力最大的微博网站是新浪、腾讯、搜狐、网易等主流门户网站提供支持的微博网站。2011年上半年,我国微博用户数量从6331万增至1.95亿,半年增幅高达208.9%。微博在网民中的普及率从13.8%增至40.2%。由此可见,微博如今已成为能够与传统媒体相抗衡的一类新兴网络媒体形式,并且在社会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微博在使用中需要先进行注册,注册成为微博用户后,注册用户会拥有一个自己的发布页面,可以撰写或转发其他用户的微博到这个页面,发布微博的容量以140个字符为限,也有一些微博网站不作限制,如搜狐。同时,注册用户可以去选择关注与自己使用同一微博平台的用户,一旦选择关注,那么该用户发布或转发的微博会即时出现在注册用户的微博页面上。以新浪微博为例,每一个微博的注册用户都可去关注自己感兴趣的人,在这样情况下,关注者被称为被关注者的“粉丝”,一旦双方互相关注,则双方均成为对方的“粉丝”,越是知名的公众人士,粉丝数量会越多。互为粉丝时,双方可以利用微博的私信功能进行交流。在腾讯微博中,“粉丝”一词被“听众”代替。

与其他媒体形式相比,微博具有下列独一无二的特点:

第一,信息传递的迅速与快捷。作为一种信息交互平台,微博相对于电子邮件、论坛、博客等在信息传播上具有迅速与快速的特点。大多数微博网站将用户发送的内容限制在140个字符以内,相当于70个汉字的容量。而电脑、手机等客户端的应用,使微博的内容发布速度更迅速,更方便。信息发布的地点已不局限在电脑旁,而是通过手机客户端的应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完成信息的发布,从而使信息能够更及时地到达受众,如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7·23”温州动车追尾事件等重大事件都是通过微博获得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第二,信息传递主体与受众的广泛性。相对于传统的博客平台,微博平台的使用者涵盖的范围更为广泛与庞大。从联合国到城市的某个白领职员都成为了微博的使用者,政府、企事业组织、娱乐明星等公众人物、社会事件的当事人及普通人都成为微博上信息的发布者与接受者。在这种情况下,微博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联系社会不同阶层、不同主体的纽带,突破了传统媒体的局限,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社交习惯;

第三,信息传递的个性化增强。微博的应用使更多的普通公民能够利用网络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同个性、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能够通过微博发表自己的声音,在微博所拥有庞大受众群体的影响下,微博内容风格的多样性与个性化都超过传统的媒体。

 

二、“微博”对诉讼制度的影响

 

微博类新媒体的诞生,不仅改变了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也改变了人们的社会生活。随着微博使用者数量的不断增加,微博影响力的不断增大,人们传统的交往模式与社交习惯将产生变革。可以说,微博正逐渐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而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人类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的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必然会因此受到影响。结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与微博类新媒体发展的现状,微博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可以总结为下列几点:

(一)对管辖制度的影响

微博在应用中,由于各种原因,会产生侵权行为的纠纷。例如利用微博恶意传播有损他人名誉、荣誉、肖像、隐私或商誉等行为,均会因信息的传播给他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在微博的应用中,一条微博在由第一个人发布后,可能会遭遇更多人的转发传播。而转发微博的人可能会成千上万,分布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外。很多人在转发的同时会加上自己的评论。有的微博在最初时并不构成侵权,但在转发过程中由于评论的加入与渲染,将会构成侵权行为,在这样情况下,是追究微博最初原创人的责任还是追究转发人的责任?如果是一条被转发上万次的微博,如何去界定侵权行为?这是确定侵权责任人时必须考虑的事情。

此外,在确定侵权责任人之后,很可能会发生侵权责任人分布在不同的地区,而且其发布或转发微博的地方未必在其住所地或居住地,在此情况下,现行有关侵权行为管辖的规定可能面临困境。因此,可以考虑允许原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

(二)对回避制度的影响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以下简称:审判等相关人员)等如果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在微博兴起后,产生这样两个问题:

第一,审判等相关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在日常生活中都使用一个微博服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在平台上,可能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中的一方互相关注,互为粉丝,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如果审判等相关人员与案件的当事人一方在微博上存在互相关注的情形,那么,这一情形是否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目前,除了个人用户外,微博上有很多企业用户,随着微博用户的不断增多,这一情形将可能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以后的审判中;

第二,作为审判人员的微博用户,如果以往在微博中曾发布一些就某些事件或某些法律条文的看法,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认为该名审判人员会对案件进行预判,从而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需要我们考虑,审判等相关人员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要求其回避的依据。

(三)对公开审判制度的影响

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制度。微博作为公开的、即时的信息发布平台,如何与公开审判制度相结合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另一重要问题。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并且在第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目前,随着新媒体、新技术的发展,一台智能手机已经具有了录音、录像与摄影的功能,同时,很多智能手机也可以利用第三方软件随时发送微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用自己的手机发微博,对庭审情况进行发布,该行为是应该禁止还是鼓励?如果允许微博的发布,那么不同的微博作者可能以自己的视角对庭审进行描述,很可能同一次庭审会在微博上的表述会出现差异甚至互相冲突。因此,要么选择将发送微博作为新的禁止事项补充到规则当中,要么选择不禁止微博发布。当然,最好的办法是,人民法院自己以官方微博的方式对重要庭审进行发布,以纠正其他第三方对庭审的描述。

目前,一些公检法机构也已成为微博用户,如在上海本地的微博平台“上海滩”上面,上海的一些法院与公安局都是微博用户,这是一个不错的开始,虽然目前尚未出现用微博直播庭审的情形,但难说这不会是将来的一个趋势。

(四)对诉讼参加人地位的影响

在微博平台上,有实名注册的微博用户,也有匿名注册的微博用户。有的微博运营服务提供商在自己的微博平台上,对公众人物采取了认证的方式,如新浪微博,一旦获得认证,则在用户名旁边会加上“V”,个人用户为黄色,机构用户为蓝色。在前不久发生的郭美美炫富事件中,用户名为“郭美美Baby”的微博用户申请进行了认证,并将认证说明改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一称谓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一事件给我们带来的一个启示是,如果微博平台上的用户因微博上的行为卷入纠纷时,加V与不加V的用户是否会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加V的用户是经过认证的用户,身份固定,一旦出现纠纷,其身份容易确定。但是,如果有第三人冒充他人申请加V认证,那么如果因为微博运营商的原因导致认证成立,微博运营商是否应该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负责?微博运营商作为商业机构,其认证行为效力如何确定?显然,微博运营商不是国家的户籍机构,其认证过程不可能如户籍认定那样严谨,其效力也不具有法律意义。在此情况下,我认为,微博运营商应起到证明的作用,一旦某认证用户利用加V的优势从事侵权行为,一旦被发现认证有误,那么微博运营商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会被作为共同被告而涉诉。

(五)对送达制度的影响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中,送达仍然是以纸质材料的寄送与签收作为送达过程的主要承载方式。上海的个别法院目前已经开始了短信送达的尝试,并且已经有法院进行网上立案与发送文书的做法。微博作为信息发布的快捷平台,完全可以作为法院法律文书送达的一种方式。当法院注册成为微博用户,那么可以将案件当事人作为关注对象,利用私信传达相应的通知、裁定,而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私信向法院告知送达结果。在公告送达中,目前还是依靠传统的纸质媒体进行公告,在微博平台应用日益广泛的情况下,将微博作为发布相应通知的辅助方法这样的制度设计是适应未来庭审制度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

 

三、“微博”对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作用与启示

 

微博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媒体形式,它的产生离不开网络技术行业的从业者们在技术上的创新,更离不开网络用户自身的需要。而网民的需要则是整个人类社会进步需要的反映。微博的出现,不仅拉近了人们的距离,更加速了社会信息的传播,使人们交流、沟通的欲望能够得到更为及时的满足。而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必然面临网络技术应用带来的冲击与机遇,这当中,微博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微博将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并且,将进一步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司法机关及审判等相关人员的形象可以在微博平台上得以重新塑造,在微博的促动下,诉讼制度将会越来越方便,越来越人性化,这必将改变人们谋求正义过程的传统工作方式,进一步促进公开、公平原则的实践与发扬。

 

注释:

     ①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567099.htm

     ②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399664.htm

(本文获第九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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