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翊樑代表
城市安全已经融入到了城市发展的每个细胞,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本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普遍关注的话题。
电梯安全
电梯安全应专门立法
我国无电梯强制报废年限,只要年检通过了,就可一直使用下去,如果产品质量有瑕疵或存在缺陷,即使通过年检,仍会出现险情。
电梯倒溜、“咬人”、超载、违规施工……一起起事故表明,电梯安全存在着严重隐患。
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本市电梯总量达到了15.6万台,居世界之首。据估算,全市每天乘用电梯的人次至少达6000万以上。但是,其中许多电梯已使用15年甚至20年以上。如何让“上上下下”真的成为享受,代表委员们就此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代表钱翊樑专门就电梯安全问题提交了一份议案,呼吁尽快制定《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这一议案得到了16名代表的积极响应。
钱翊樑指出,目前,我国无电梯强制报废年限,只要年检通过了,电梯就可以一直使用下去,但电梯使用年限过长,如果产品质量本来就有瑕疵或存在设计缺陷,即使通过了年检,仍会出现险情。
此外,据质监部门通报,本市在用电梯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质量体系运转不正常、人员与业务量不匹配、档案管理工作不规范、电梯维修保养自检工作不落实、服务意识不高、维保费用过低等。
与种种乱象对应,目前关于电梯安全的规定比较散乱,有关于质量的、生产制造的、监察的、维修的、安全使用的,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
“但是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电梯管理方面的立法,”钱翊樑告诉记者,“要从根本上杜绝电梯使用中的安全事故,应当考虑制定《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在全国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定之前,以地方性法规来规范电梯的安全使用。”
明确责任主体引入准入机制
谁管理谁负责。已聘请物业的居民小区、商务楼、商业企业,受聘物业为责任主体;未聘物业的,产权人即责任主体。
要切实抓好电梯安全,首先就要确定管理的责任主体。“我认为应该是谁管理谁负责,”钱翊樑解释,已聘请了物业的居民小区、商务楼、商业企业,受聘物业为责任主体;未聘请物业的,产权人即为责任主体。
钱翊樑还指出,当小区电梯出现问题需要修理时,一般都需要先征得2/3业主同意。“开会征集意见这段时间怎么办?若不同意难道就不修了吗?”钱翊樑建议,可以建立电梯运行、维修费用从维修基金中强制消费的制度,专款专用。
“需要紧急维修的电梯,由有关部门从维修基金中支出,无需业主大会2/3表决通过,为此,需要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中相关限制条款,同时也就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使用这笔费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钱翊樑还建议,对确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已无维修价值的电梯,应当予以强制报废,需要规定操作细则,并建议考虑推出补贴政策,以鼓励旧电梯更新。而对于电梯的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应当采用许可制度。“对于如何准入、如何审查、准入后如何管理,都需要规定明确的操作细则。”
钱翊樑建议在电梯上安装电子显示装置,实时显示电梯的相关参数。
电梯超年限必须强制报废
列出须重点关注的主要零部件菜单,明确技术标准,除要求定期维护检修外,还应规定累计使用到一定时间就须强制报废。
随着电梯数量的不断增加和电梯“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由电梯引发的伤亡事故也有所增长,电梯“带病运行”成为建设安全城市一个不小的隐患。
张恩迪委员认为,有关部门应对《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进行修订,或在制订相关实施细则中,列出必须重点关注的主要零部件菜单,对列入菜单的主要零部件明确相应的技术标准,除了要求落实定期维护检修的措施外,还应规定累计使用到一定时间就必须强制报废的制度。
另外,在修订《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时,还应对电梯维保费用的来源、使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由于业主欠交、不交物业费致使维保经费不能正常列支的,应规定物业管理部门有权暂时停止电梯的使用,以切实保护乘坐人员的生命安全。
“电梯在使用周期内应严格落实三级维护工作,但是维保恰恰是上海电梯业的软肋,不但技术工人缺少,还存在恶性市场竞争。”张恩迪说,通常情况下每台电梯维保费用 (成本)在每月四五百元左右;然而有些小公司报出的价格却只有两三百元,甚至更低。过低的价格导致承接电梯维护工作的企业很难维持正常维护,必须的操作步骤,只能暗地里采取偷工减料的不明智做法。
张恩迪建议,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维保价格指导,形成权威的电梯维保市场最低指导价并公布在媒体上,以维护电梯维保市场的正常秩序。
此外,劳动部门还应加强对电梯维保企业的检查,一经发现有维保人员月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情况,应督促相关企业在15天内进行整改,并必须将整改结果报劳动部门备案;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电梯维保人员的职业技术培训。
大型活动安全
加强大型活动安全保障
针对大型活动应制订更细化的管理细则,并建议实行分级管理,由此甄别出真正的风险隐患,并配以相应级别的安保措施。
近年来,各省市承办的大型赛事不断增多。这些赛事活动拉动了地区经济,丰富了居民的生活。然而,其中也发生了不少大型事故,如香港十一撞船事故、杭州烟花大会事故等。
杨荣燊委员表示,喜庆之时往往容易忽视隐患,只有充分做好安全保障,才能防止乐极生悲。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安保的意义极其重大。
杨荣燊指出,当前大型活动的安全保障参照的是国务院2007年颁布实施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针对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活动,提出总体性要求,实行的是安全许可制度。然而,由于该条例没有更为细致的安全管理要求,活动承办方提交的安全工作方案,不足以防患于未然,往往流于形式。
对此,杨荣燊建议,针对大型活动应制订更为细化的管理细则,并建议实行分级管理,由此甄别出真正的风险隐患。一定风险级别以上必须配以相应级别的安保措施。
此外,还应明确责任方,否则无法得到真正落实。
杨荣燊认为,一些大型事故之所以出现严重的后果,与应急救援体系不够完备有莫大关系。现行条例中虽然要求事先做好“应急救援预案”,但由于大型活动一旦发生事故,实际需要的应急措施、资源往往涉及部门众多,给迅速救援造成了很多困扰。因此,建议重视事前防范的同时,做好事后应急救援的准备。
安全知识普及
建5级救援培训体系
大众媒体应利用更多时段和版面,用动画、漫画等方式向市民普及灾难逃生、自救互救知识。此外,还应尤其重视中小学生的演练和教育。
发生火灾究竟应当怎样逃生?突发地震又该如何自救?不少市民对此均是一知半解。
“灾难发生时,公众是第一目击者、受害者,也应成为最快施救者。”市人大代表刘中民今年提交了一份议案,指出在市民中普及灾难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十分重要。
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救援法律法规比较成熟,对不同的灾难救援还设有不同法律。 2007年,我国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但至今各省、直辖市尚无完整的地方法规与之对应。刘中民指出,本市应当率先建立适合上海的地方性法规,把灾难逃生、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市民素质教育中。
“很多报道中都提到,国外5岁的小孩懂得救煤气中毒的父母,这类知识的获得其实要靠习惯养成,三分功力在现场,七分功力在平时。”刘中民建议,在本市一些大众媒体上,应该利用更多的时段和版面,用动画、漫画等活泼的方式,向市民普及灾难逃生、自救互救知识。
“尤其要重视中小学生的演练和普及教育,”刘中民指出,应当将灾难逃生、救援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的优势,普及逃生、救援知识。
此外,普及灾难救援知识还应关注重点人群。“警察、消防人员、教室、车站码头的服务人员、重大计划的志愿者等等,这些人员经常成为突发事件的最初目击者,”刘中明提出,可以将救援培训体系分成5级,分别针对普通公众、第一目击者、普通医务人员、急救人员和专业医学救援队成员来开展。
而相关医疗机构、 120急救指挥中心、武警消防部队等,都可以作为建设相应救援技能培训基地的依托。刘中民建议,相关单位可以配置专职人员并设立专项经费,通过科普队伍进城乡、进社区、进学校等形式,逐步深入开展灾难逃生、急救知识的普及和推广。
当受过专业训练,掌握救援相关知识的民众,能在专业救援人员到达前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和他救时,就成了灾难救援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柴俊勇委员也提议,应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共安全素养的实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应急处置能力。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