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接待一家单位咨询废弃场地高压触电身亡赔偿案件,为此也参阅了大量的材料,检索了相应的部分裁判文书,发现类似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此对该类案件处理,谈几点简要感受:
一、归责原则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二、关于责任主体问题
1、场地所有人。虽然场地因为多种原因予以废弃,但是作为所有人,对场地内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确保场地安全,这点是毋庸置疑。废弃场地性质的多样性,造成了责任主体的各执一词,比如场地在移交过程中的、场地所有权人专门聘请了管理方的、场地已被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甚至一些还是违章建筑连确切的登记主体信息都没有,往往会产生争议与抗辩,这就要求参与此项工作法律从业者,去论证哪一方是承担责任的场地所有人。同时发生事故周围的措施也是确定场地所有人责任的重要因素,配电房是否锁闭,是否有相应明显的警示标志等。
2、高压用电设施的申请人。有时场地因为对外租赁使用等情况,可能用电设施的申请人与场地所有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时申请人在归还场地时,对用电设施处理有无明确约定,亦可以作为确定责任的一个方面。
3、电力公司在供电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也是确定责任主体的一个方面。通常电力公司以进户电缆的连接点前后来抗辩自身的责任,但是仅仅以如此简单的划分,来划分责任,实践中有相当多的争议,比如在接到用户停电销户申请后,未及时办理等也是确定责任的一个方面。
4、当事人自身。当事人是如何接触到该高压电的,也是确定责任的重要方面。现实中,配电房门敞开着误闯入或者进入捡拾废品的,有的是经过用电设施旁,有的甚至是撬门偷盗的,还有一些是无法确定原因的,因为当事人已身亡,进入废弃场地的原因也无从考证。
三、关于赔偿范围问题
高压触电身亡案件,当场死亡的案件较多,一般大项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基本也是必选项,其他可能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交通费和误工费也可以主张。
四、死者家属的证据准备
一般常见的有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接报回执单、询问笔录、事发现场视频、照片,户籍证明等,实际开支的票据,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其中稍有难度的是场地所有人证明,因为是废弃场地,一般没有明显的标识。但是一般所在地区的电力公司是唯一的,可以从这方面着手,再查找高压用电设施申请人,一步步查找,最后确定场地所人,其中涉及法院调查令的,则积极与法院沟通。
具体到个案,各有不同,以上仅是简要的几个方面,可以为具体类似案件的处理,打开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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