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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民事当事人可申请检察院法律监督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11-03         阅读:3,193次



律师建议民事当事人可申请检察院法律监督

聚焦民诉法修改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北京律师董正伟认为,草案应当明确当事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董正伟说,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普通老百姓并不了解检察院如何进行监督,检察院如果有选择地进行监督或者根据当事人亲疏来监督,都不利于司法公正和维护正义。 

为此,董正伟建议,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法律监督。” 

董正伟说,有了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许多不合法事件可以及时得到纠正。比如目前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常见法院不接诉讼材料和不受理案件不作裁定等情况,当事人不能上诉,告状无门。为此,首先要将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新增条文:如果人民法院立案人员故意不接诉讼材料或者不受理案件也不作出裁定的,当事人有权向检察院进行控告,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立案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立案抗诉;当事人也可以向立法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诉控告法院立案人员不接诉讼材料和不受理案件也不作出裁定的情况。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反映法院立案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应当启动问责程序,查证属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民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正在公开征集意见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北京律师董正伟建议,应明确规定公民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一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正伟认为,在实践中,当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时,仅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提起诉讼是不够的。比如环境污染事件,有不少是在地方政府默许或者纵容下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障碍是地方政府和部门利益,环保机关和下属环保组织如果不起诉,那么受害者权益就难以保障,公共利益也无法维护。另外,有些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其中为数不少是由国有垄断性行业的企业造成的,消费者协会作为社会团体虽可提起诉讼,但其作为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在面对国有垄断行业企业和外资企业损害消费者权益时,难免有时会受到干扰,很难为消费者维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公益诉讼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为此,董正伟建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应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受害者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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