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背景】
被热议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被红红火火的广泛关注着,不仅是法律职业者们,更多的是公司广大股东朋友们,特别是已经将手里的股权份额转让出去的那些股东们。第八十八条在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正式实施后,被此条文提及到的这部分转让人真的是寝食难安。那么,第八十八条到底有什么魔力,我们先来看看《公司法》的具体规定: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通知》内容显示: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其中第八十八条如何适用并不明确,全省法院在审理中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就相关问题进行请示。为避免因裁判结果不一致,引发矛盾冲突和不稳定因素,对适用第八十八条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公司原股东承担责任的判项暂缓执行,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意见后依法处理。
【分析阐述】
备受热议的八十八条第一款在此不做过多论述,本文主要想探讨未受过多关注与重视的第二款。
第二款主要规定了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承担规则。这一款在《公司法》修订之前的法律条文中并未规定,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吸收借鉴了该司法解释条款,明确了出资不实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出资义务不能因股权转让而解除出资义务,公司依然有权请求转让股权的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由于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应当尽到核查验证该股权所对应的出资义务是否履行,具有较高注意义务。在受让时明知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仍然受让该股权的,应当对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这部分股权承担连带责任,而非转让股权的股东对应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瑕疵股权转让的一般情形及例外:
第一、转让股权存在权利瑕疵。由于转让股权时转让人的出资义务并未履行完全,使得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在转让的股权上存在可主张的权利,从而使得受让人对受让的这部分股权负有转让合同之外的权利负担和限制。
第二、权利瑕疵在转让合同时即已存在,且在权利转让交付之时依然存在且并未消除。转让人在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之前,便处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状态,这种状态一直延续至股权转让之时的,此时受让人明知所受让的股权存有瑕疵依然接受转让的,则当然要承担所受让的这部分瑕疵股权相对应的补足义务。
第三、受让人在转让合同成立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权利瑕疵存在而受让的。受让人在受让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依然未查出所受让的股权存有瑕疵从而受让这部分股权的,则需要对无过错的受让人给予保护,免除其所受让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部分归纳】新《公司法》下,受让人的注意义务涵盖了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在权限范围内行为、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及缴纳该股权出资义务等。这些注意义务旨在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良性健康发展。
第一、确认股权真实性与合法性
受让人首先应当确认所受让股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出让股权的股东要求其提供股权证书、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进行核验,确保所受让股权不存在法律纠纷和法律隐患。
第二、了解目标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股权受让人在受让股权之前,应当对目标公司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包括对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市场前景、竞争状况以及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通过了解以上信息,股权受让人可以更加全面了解并做出受让该股权所享受及承担的价值利益与风险负担是否匹配。
第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后,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合法利益。
第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注意义务
公司章程是企业内部的最高行为准则,对保障公司权益尤为重要。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后,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自身在公司有序运营中的行为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五、在自身权限范围内行为的注意义务
受让人在受让股权后,应当明确自身股东身份和权限范围,并在自身权限内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受让人在行使相应的职权时,应当充分预见和避免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
第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需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这些合同义务是受让人在股权转让中必须要遵守的重要义务,也是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第七、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88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资义务随着股权的转让发生流转。因此,受让人在受让该股权后,应当承担缴纳该出资义务,确保公司资本充实与稳定。
【结语】
股权受让,既是机遇更是智慧与勇气的考验。作为股权受让人,在参与股权交易中,须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和审慎注意义务,认真对待每一个环节。在受让股权之前,深入调查并确认股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掌握公司运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确保所受让股权具有的实际价值和发展前景。受让股权后,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出资义务,并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法律有效保护。在受让股权的整个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自身安全性。衷心希望所有的股权流转都能实现投资收益与公司发展相匹配,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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