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境外投资虚拟资产正逐渐成为现代财富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随着CRS(共同申报准则)的推行,国际税务合作与信息透明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一准则的实施,对内地居民的境外投资产生了深远影响,税务合规的重要性也因此愈发凸显。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确保境外投资虚拟资产的所得符合中国税务申报要求,成为了投资者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
一、 内地居民合法投资境外虚拟资产范围
根据中国内地的监管政策,内地居民不能直接投资境外虚拟资产,如比特币、以太币等。但在一些特定的合规渠道和条件下,内地居民可以通过一些间接方式参与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投资,主要总结如下:
(一)RWA(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
RWA即现实世界资产(Real World Assets),通过区块链技术将房地产、应收账款等现实资产数字化和通证化,转化为区块链上可交易的数字资产,这一过程赋予资产新的流动性和交易属性。RWA通过区块链技术将传统实物资产代币化,降低投资门槛,使更多个人投资者能够参与原本高门槛的优质资产投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投资RWA。
1.QDII渠道:部分QDII基金已开始配置海外RWA资产,如房地产代币产品。
2.商业银行结构性理财产品:部分银行推出挂钩RWA的理财产品,如黄金代币化产品。
3.证券公司收益凭证:部分券商发行与RWA挂钩的收益凭证,如商业地产代币化产品。
(二)虚拟资产现货ETF
虚拟资产现货ETF是一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其主要投资标的为虚拟资产(如比特币、以太坊等)的现货。这些ETF通过持有虚拟资产的现货,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间接投资虚拟资产的方式。由博时国际、华夏基金(香港)、嘉实国际发行的首批6只虚拟资产现货ETF已获香港证监会正式认可,但中国内地投资者目前尚不可参与买卖。不过,持有香港身份证的内地人士,即使并非香港永久居民,在合规情况下,可以参与上述ETF的交易。
(三)STO(证券型代币)
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证券型代币发行)是一种将传统证券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的金融创新模式,是将实体资产(如房地产、股票、债券等)或金融资产(如股权、债权、分红权等)转化为基于区块链的数字代币,并在受监管的平台上进行发行、交易和管理的过程。这些代币代表了对底层资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如获得收入、股息或收益的权利。香港证监会已向OSL、HashKey等平台颁发虚拟资产交易牌照。这些平台提供经过严格审查的STO,如房地产投资基金代币、企业债券代币等。目前,内地居民无法通过跨境合规平台(如OSL、HashKey、ADDX、FundConnect)投资STO。但是,持有香港身份证的内地人士,在合规情况下,可以参与上述交易。
(四)NFT(非同质化代币)
NFT,全称为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化代币,是以太坊(Ethereum)用以代表独特物品所有权的代币。NFT可以把诸如艺术品、收藏品、甚至房地产等物品代币化。他们一次只有一个正式主人,并且受到以太坊区块链的保护——没有人可以修改所有权记录或者根据现有的NFT复制粘贴一份新的。NFT在数字艺术和游戏道具等领域展现出巨大价值。香港和新加坡的持牌交易所提供经过严格审查的NFT产品,内地居民可通过“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渠道进行投资。中国大陆也有自己的NFT交易平台,如阿里巴巴公布数字藏品平台“鲸探”,网易星球的数字藏品平台;腾讯的交易平台“幻核”等。
二、 境外虚拟资产投资所得的个税申报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多种所得类型,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目前内地居民主要以投资基金、债权等方式间接投资RWA、虚拟资产现货ETF、STO等,从中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需要依照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纳税。
然而,传统的税收规则无法直接适用于NFT投资的征税,原因在于其课税要素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NFT产品依托区块链技术,通过线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主体因平台运营模式的差异而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例如,一个主体可能既是经营者又是消费者,而经营者又可进一步细分为发行方、出卖方、平台运营者等不同角色。这种主体的多元化使得纳税义务主体难以清晰界定。并且,交易客体的性质也难以明确。NFT投资者购买的是一种数字商品,蕴含多种权利。在纳税时,究竟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还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来征税,存在模糊地带。这种课税对象的模糊性,又直接导致了税目和税率的不确定性。
实践中,美国国税局尚未明确NFT交易的税务处理,但通常会依据主体的不同将NFT交易的收益或者损失区分为资本收入和普通收入,并适用已有税法规定对不同类别的收入征税。新加坡也表示,现行所得税规则适用于NFT交易,所得税待遇根据NFT的性质和用途来确定,通常考虑因素有财产类型、购买目的、持有期限、交易频率和数量、抵押品以及适用原因。印度于2022年通过了《2022-2023财年联邦预算法案》,规定任何转让虚拟数字资产的所得都按照30%征税,并配套发布了相关代扣代缴指南。
由此可见,无论NFT交易的税制是否健全,国外代表性国家基本都认为NFT交易产生的收入具有可税性。在认可该观点的前提下,讨论NFT资产课税的法律适用,可从其法律性质出发。若出售的是NFT作品及其衍生物的所有权,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完税,;若出售的是数字许可作品,本质上是转让虚拟财产权和著作财产权的集合体,出于稽征效率原则的考虑,可将整体视为转让著作权,按特许权使用费,计入综合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完税。具体的适用方法需税务机关出台相关解释或规定予以明确。
同时,为避免双重征税,若纳税人已就虚拟资产于境外纳税,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在抵免限额内就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进行抵免。抵免限额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结转5年。
三、 应纳税额计算的困境
除了前述课税要素的确认存在困难外,纳税人在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上也容易面临困难,主要体现在可扣除、抵免金额的确定上。
(一) 财产原值追溯困难
对于财产转让所得,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可从转让财产的收入额中减除。但是,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可能因交易的匿名性、交易平台的合规性、跨境交易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疏忽或平台技术问题等原因无法取得或向税务机关出具境外虚拟资产投资缺乏明确的资金流向记录和交易证明文件,难以证明财产原值,给投资者在申报个税时计算应纳税额带来困难。并且,虚拟财产转让的合理费用如何界定,目前亦无明确规定。
此外,这种缺乏透明度的资金链条和交易记录,不仅增加了税务合规的难度,还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交易的合法性、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从而引发反避税、反洗钱等方面的风险。
(二) 抵免适用困难
不同地区、国家对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认定以及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使得纳税人在不同地区、国家的纳税义务和抵免计算变得复杂。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但是,部分境外虚拟资产投资者难以提供前述材料。这使得投资者在申报境外所得时,无法享受已缴税款的抵免,从而可能面临重复征税的风险。
四、 境外虚拟资产合规投资路径建议
(一) 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渠道
投资者应优先选择境内合法的投资渠道,如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挂钩RWA的理财产品和收益凭证,这些产品经过严格监管,风险相对可控。对于希望直接参与境外虚拟资产投资的投资者,建议结合实际进行规划,同时,尽量选择合规平台进行投资。
(二) 积极应对新征管模式下的涉税风险
在CRS与平台涉税信息报送的双重背景下,纳税人的跨境资产和收入信息将更加透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合规成本、筹划的复杂性以及跨境协调的复杂性均有所增加。但国家对新事物的监管往往滞后于事物的发展。现有可投资的虚拟资产本质上属于传统资产的一种新型展现形式,其交易实质在此意义上未发生改变。因此,我国沿用现行税法体系对虚拟资产,尤其是NFT资产课税的可能性较高。基于该认识,投资者可在充分了解crs和信息报送要求的基础上,在现有纳税框架下主动合规,积极响应税务机关的沟通与调查,并保存好相应的交易凭证、支付凭证、完税凭证等材料,合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条款,避免双重征税,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三) 妥善规划增量虚拟资产的税务问题
针对增量跨境虚拟财产投资,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考虑调整税收居民身份。理论上,纳税人可以通过调节户籍和居住时间来确定合适的税收管辖地。或者,高净值投资者可以考虑在满足商业实质的条件下设立离岸架构来持有数字资产。
除此之外,在进行规划时,纳税人还需要考虑境外潜在的责任,并提前做好应对。比如,美国税务机关通常会对支付给非居民外国人(NRA)的来源于美国的投资收益,如股息和某些类型的利息,征收30%的预扣所得税。又比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不明财富令制度要求解释资金来源,否则将予以扣押、没收等。
在全球税务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内地居民在投资境外虚拟资产时,必须树立正确的税务合规意识,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必要的时候,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才能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资产的稳健增值。
参考文献
(1) 朱丘祥主编,聂淼、张佳莉、李翠翠著:《NFT数字艺术品交易的税法规制与合规建设》,上海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
(2) 全开明、洪一帆等:《RWA投资指南:中国内地居民的机遇、税务风险与退出路径》,载云上锦天城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QKgoNm6kj8l8bInqm7v4SA。
(3) 黄国平:《稳定币的稳定机制、应用场景与政策启示》,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4期。
(4) 郑淑琳、徐美玲:《NFT数字艺术品税务问题研究》,载知研院IP WATCH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NturnGPcbMVA7IvVG7RcQA。
(5) 党玺 李钦尧:《我国数字资产的课税困境及其破解之道》,载《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同名待发)。
(6) 张益林:《非同质化通证的可税性研究》,载《新兴权利》集刊,2024年第2卷(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新兴权利研究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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