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律师在社会组织建设中的法治牵引作用
来源:河南律协
日期:2016-03-10
作者:河南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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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一级律师刘玲,接受媒体专访。并从律师的职业角度,畅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心得体会和实践经验,并建议加快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进程,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刘玲认为,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家法治建设开启了新的历史进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发展思路,表明了党对治国理政的规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整体规划和系统安排。
司法行政机关模式创新 “互联网+法律服务”提质效
2015年,江苏司法行政机关把服务法治社会建设作为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落脚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做好法治宣传,提升全社会的法治信仰;二是提供法律服务,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努力提升群众的法治获得感;三是参与社会治理,积极介入矛盾调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推动社会共治,加强与其他法治类社会组织的协作配合,提供多层次、更具针对性的法治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刘玲强调,律师作为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负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
江苏律师紧扣需求、履行职责,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公共法律服务、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法治宣传教育等“四个全覆盖”体系建设,特别是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已成为律师服务群众的重要舞台,把服务延伸到最基层。
江苏全省100%的县(市、区)、90.1%的乡镇(街道)建立了公共法律服务中心、81.3%的村(社区)设立了司法行政服务站,所有村和社区配备了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形成了全覆盖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利用这一平台,江苏律师更便捷地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帮助,有效解决了法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
同时,江苏司法行政部门创新“互联网+法律服务”新模式,适应“互联网+”发展新趋势,将原有“12348”法律援助专线升级为具有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综合功能的网络服务平台,特别是吸收律师作为后台服务的有力保障,拓展了律师服务范围、提升了服务效能。
网络与实体平台的相互衔接,形成了网上网下、线上线下有机融合、互为补充的服务格局,解决了律师服务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目前,“12348”公共服务平台已在江苏全面上线运行,律师为各地群众提供“7×24”全天候服务,全省月均来电2.5万个,服务满意率达到95%,“12348”成为律师联系服务群众的知心热线。
践行依法治国理念 吹响服务群众号角
谈到律师如何践行依法治国理念时,刘玲说,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坚持需求导向,研发多层次、多样性、广覆盖的法律服务产品,为群众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是律师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去年,江苏省律师协会发布了《江苏省律师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汇编》,将全省律师公共服务指向了社会治理、权益保障、民生发展三大类130个领域。
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相继以执业机构、律师个人为主体,研发满足各种需求的法律服务产品,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指导、代写简单法律文书等服务,广大律师在为民服务的精准性上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另一方面,搭建律师常态性服务群众的平台,持续打造服务品牌也非常重要。近几年,江苏司法行政系统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的重要时段、重点内容,连续组织开展“法润江苏”春风行动、护航青奥、德法同行等系列活动,强化服务效果。
仅去年,江苏全省律师行业就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9100余次,服务帮扶困难群众近45.5万人次,集中解决了一批法律服务需求问题。
今年“两会”前夕,江苏省司法厅又部署了“法润江苏·2016春风行动”,我们律师将服务发展再出发,重点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可能带来的风险,深入走访企业开展法律风险排查;积极参与政府信访接待,推动将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予以解决;做好返程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实时发布进城务工法律风险提示,为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加快推进司法改革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在谈到江苏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相关政策时,刘玲介绍,去年以来,江苏加快制订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推动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一是为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江苏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切实维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方面的权利,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江苏省法、检、公、安、司等五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试行)》,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省政法各部门负责律师执业权利救济的具体机构,提出要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考核管理,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刘玲觉得,与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需要和群众实际需求来看,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亟需改进完善。首先要发挥律师在社会组织建设中的法治牵引作用亟待改进。
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律师参与社会组织建设既是拓展业务范围的需要,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所在。
2015以来,江苏省司法厅在全省部署开展了法治类社会组织建设这一创新工程,大力培育基础型、枢纽型、行业型等社会组织,推动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法治化治理体系。全省18000余名律师联系和服务众多社会组织,采用以案释法、条文解答等方式开展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教育,帮助社会组织梳理行业规章、组织章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一定程度上辐射和带动了全社会法治素养的提升。
但从总体看,律师联系和服务社会组织的领域、内容和方式还较为局面,需要中央层面给予重视,提供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予以推进。
其次,应加快政府购买律师等法律服务进程。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以政府资金主导、社会投入协同、公益捐赠辅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提高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特别是要推动各级政府建立与财力增长相匹配、同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让更多的法律服务进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断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的惠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