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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知识产权成关注热点 各路专家热议以法护奥

    日期:2008-08-01     作者:王凤梅    阅读:3,199次
  2008北京奥运会来临之际,由复旦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体育局联合主办的“弘扬奥运精神 完善体育法制”奥运法治研讨会在上海市律师协会举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事业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充分体现了我国体育的综合实力,但相对于体育事业迅速发展和体育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体育法制建设还较滞后,一些重要领域的立法还有待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炜副主任指出:体育实践中发生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挑战,需要体育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解决,更需要法学专家从理论上进行研究。出席研讨会的还有上海申花足球队主教练吴金贵、国际级裁判陶然成等沪上体育界的著名人士,以及30多位对体育法律有一定研究的律师。[研讨会观点]

  体育仲裁制度有待完善

□上海市南汇区信息委主任、中国体育法起草人之一李伟民 教授

我国《体育法》从酝酿到正式实施,经历了十二年的时间。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诞生,在新中国体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它标志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进入了依法治体的新阶段。

在体育运动蓬勃发展的同时,国内的体育纠纷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和经济互相驱动,体育比赛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的争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尚未完成,转轨时期体制和制度上的漏洞导致了纠纷的增多;体育参与者利益多元化,维权意识不断增加,对自身利益的强烈关注,以及当事人追求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原有体制下解决体育纠纷的手段已很难适应新情况和新问题。

例如在学校体育中,大量体育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在学校、家长、教师和学生之间造成颇大的争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学校体育的积极发展。此外,还有球迷骚乱引发的纠纷;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引发的纠纷;运动员合同引发的纠纷;以及体育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等。体育纠纷的不断出现,成为中国体育进程的障碍。

若干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已经运用体育仲裁制度作为体育纠纷的救济方式。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对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仍未做任何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立法人在起草时并没有考虑到这一规定实施的可能性,从而影响了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所以,我们有必要完善体育仲裁制度,将体育仲裁范围扩大到处理与体育有关的一些体育争端,不仅仅局限于竞技体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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