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律师事业”问卷调查报告
日期:2006-06-20
作者:陈岳琴 刘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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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1月31日,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面向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四所高等院校的法律学者、法律学生就其对我国公益保护、公益诉讼、公益律师的认识等方面进行了问卷调查,同时在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网站上公布了电子问卷。
此次调查活动得到了上述受调查群体的欢迎和踊跃参加,在他们的大力支持下,调查活动圆满结束,现针对收集到的调查反馈,结合我们在从事公益律师过程中的感受,就调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作出此份调查报告并提出我们对中国公益律师事业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望推动我国公益律师事业的发展。
调查程序
1、由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设计制作调查问卷,共十题。(问卷格式附后)
2、值上述四校召开法学院联谊会期间,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生协助发放书面问卷170份,面向四所高校法学院学者、学生。
3、自2005年12月20日起,在北京陈岳琴律师事务所网站公布电子问卷及回收信箱。
4、截止2006年1月31日,共回收书面问卷156份,电子问卷6份(同期浏览量21人次)。
5、经审核,上述回收的问卷均符合填写要求,可作为此次统计分析的基础材料。
逐题选项比例统计(因为部分问题允许多选,比例合计可能超过100%)
1、你是否有志于服务社会公益?
有:72.8 % 没有:15.4% 没想过:11.7%
2、你是否经常关注有关社会公益的新闻报道?
经常:45.1% 偶尔:38.9% 很少:11.1% 从来没有:4.9%
3、你认为我国现阶段对社会公益的保护水平是怎么样的?
较高:9.8% 中等:30.9% 偏低:59.3%
4、你认为我国保护社会公益的不足主要存在于哪个环节?
立法欠缺:29.0% 执法不严:43.2% 重视不够:31.5%
5、如果让你选择参与服务社会公益,你会选择:
参与政府组织:40.1% 参与民间组织:49.4% 凭借个人力量:14.2%
6、如果让你在休息时间内拿出一定比例的时间从事社会公益服务,你会选择:
<10% :21.0% 10%-30% :57.4% 30%-50% :18.5% >50% :3.1%
7、如果你从事公益律师事业,你认为会做多长时间?
<1年:16.0% 1-3年:43.2% 3-5年:27.2% >5年:13.6%
8、你认为公益律师事业的经费应来源于:
政府财政支持:35.2% 民间捐赠:43.8% 律师事务所以商养公:21.6%
9、你认为一名具有五年执业经历的律师专职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其适当的年薪为多少?
3万:14.8% 5万:25.9% 10万:41.4% 更多:17.9% 平均26万
10、你认为阻挡你从事公益律师事业的主要障碍是什么?
经济原因:49.4% 政治原因:34.0% 人身安全:23.5% 其他:8.0%
调查结果分析:
根据对上述问卷答复结果的统计,现结合题目设计本意,从我国目前社会群体的公益保护意识、公益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个人参与公益事业的热心程度以及影响受调查者参与公益事业的因素等角度对上述问卷进行分析:
1、公益保护意识(第1、2题):随着社会进步及媒体宣传作用的扩大,社会公益已不再是仅属于少数人的阳春白雪,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参与到社会公益中来。对于前两个问题,持肯定态度的被调查者均明显占有数量上的优势,特别是有超过七成的受调查者表示有志于服务社会公益,这不能不让曾经孤掌难鸣的热心公益者感到欣慰。
社会公众公益意识的提高,明显与近年来媒体舆论加大对此方面的正面宣传分不开,最近重大媒体对动物园搬迁、圆明园防渗、怒江开发、佘祥林错案等一系列影响巨大的案件的全程跟踪报道,使得我国的公益保护宣传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唤起了更多的社会公众关注社会公益保护。
2、公益保护现状(第3、4题):应当看到,受调查者对于我国目前公益保护的现状并不持乐观态度,近六成受调查者认为我国目前公益保护水平偏低,并且偏低的原因在于立法欠缺、执法不严、重视不够等,三方面相对平均,这充分说明了受调查者认为我国的公益保护从制度建立到实际贯彻方面都存在不足,由于上述三方面都离不开政府的主动或引导,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国家职能在公益保护方面并不到位。
纵观世界各国的公益保护措施,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均已建立起完善的公益保护体系,特别是对于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实现了公益保护在各个环节的有机联系,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保证了公益保护参与者得以行使对政府公益保护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实现具体运作的渠道,而公益诉讼又反过来促使政府对不足之处进行检讨和修正,从而实现了社会公众与政府在公益保护方面的良好互动关系。我国目前公益保护现状的不理想,与欠缺明确的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直接的联系,在许多公益保护案件中,公益保护者们存在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最直接的一条就是确认提起诉讼的主体与破坏公益方面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虽然破坏公益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全体的社会公众利益,但很多情况下,这种侵害并不直接体现在某一个人的身上,也就是说,这种侵害是否足以导致单个人提起诉讼值得商榷;从另一个方面讲,这种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也导致很多真正关心公益保护却未直接受到侵害的人被排斥在公益诉讼之外。
制度的确立是保证公益保护的前提,缺乏完善的公益保护制度则导致公益保护沦为空谈,这也许就是我国目前公益保护现状不理想的关键原因。
3、公益保护的载体(第5题):对于参与何种组织能够更好地从事公益保护,实现其从事公益保护的价值,受调查者给出了略显出人意料的答复,即参与民间组织的比例比参与政府组织的比例高出近10个百分点,同时对于个人行为的认可程度远低于有组织的行为。这一方面说明受调查者对于政府组织在公益保护方面信心不足,甚至是失望;另一方面则说明公益保护者集体意识的增强,认识到仅凭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从前那种“捡拾垃圾”各自为战的行为方式已经被有目的的组织行为所代替,也表现出公益保护组织的重要性日趋增强。
这一点,不仅从此次调查问卷中可以体现出来,从近期重大案件的报道中也有明显的体现,民间公益保护团体在很多案件中均起到了重要作用,其表现也越来越活跃,影响最为明显的应当是2004年怒江建坝案件,由于众多绿色环保组织的介入,导致怒江建坝项目紧急停车,环保总局在强大的舆论支持下也一改以往“花瓶”的角色,强势反对该建坝项目,真正体现了该政府部门应当具有的社会公益责任感。所有这些,都让社会公众感受到了民间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强大的影响力,也增加了社会公众对社会公益保护的信心。
4、参与公益保护的主动性和职业认可度(第6、7题):对于公益保护的热心程度与实际行动之间毕竟还是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次调查问卷的第1、2题和第6、7题的结果对比中表现得直接而明显,尽管超过七成的受调查者有志于服务社会公益,但对于其所能愿意提供从事公益事业的时间却仅表现为休息时间的30%以内(占78%),请注意,这仅仅是休息时间的30%。同时,对于选择公益服务作为职业的受调查者来说,其所能承受的从事这一职业的工作年限很难超过5年(占86%),这些数字表明了我国的受调查者对于参与公益服务的自觉性与对公益服务这一职业的认可程度还是比较低的,能够长期坚持从事公益服务的人员可谓寥寥无几。
缺乏实际行动的表态是没有价值的,同样的,我们对于全社会对于社会公益的关心程度,也不会仅仅局限和乐观于受调查者所表现出来的热情,我们更为期待的是这种热情如何转化为实际的行动,通过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公益服务并没有成为受调查者在业余生活中的需要,而公益服务也并不是受调查者乐于接受的职业。对于这种情况的产生,当然存在各种各样的原因,既有个人的兴趣偏好,也有社会的偏见,更多的是现实的困难和障碍,这一点将在下文有较为详细的分析。
5、公益保护经费来源(第8题):除人的因素之外,从事任何工作都离不开经费的支持,即便愿意从事公益保护的志愿者可以不计报酬,但公益保护活动的组织、实施都需要物质的支持,既包括考察和取证的耗费,也包括采取必要的诉讼过程中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因为公益诉讼并不属于可以法定减免诉讼费用的案件。涉及到公益保护的经费来源,众多受调查者选择了政府与民间的资助,而只有少数人认为可以由公益服务提供者自行解决。对于这样的调查结果,我们认为是合理的,因为这符合社会公益保护的性质,保护公益不是一个人或一个机构的事情,而是服务于全社会的事情,如果让服务于全社会利益的公益服务提供者还要自掏腰包,显然是我国国民善良的品格所不能赞同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能够自我奉献的组织和人员就尤为让人肃然起敬。
至于资助的来源,是来自于政府还是来自于民间,仿佛已经不再重要,但要求政府资助的比例少于要求民间捐赠,至少说明受调查者对于政府在公益保护中所应起到的作用还未充分认识。社会上很多人存在这样的偏见,认为公益保护是站在与政府对立面上保护公民群体的利益,而实际上公益保护的最终受益者不仅仅是受到实际威胁的公民群体,政府也是受益者,因为公益保护的结果有助于政府政策的平稳运行,公益保护的提前介入对于部分重大公益问题的防范性作用,对于减少政府既定计划实施(造成影响)后所必须采取的补救措施具有重大的社会政治和经济价值。正是认识到这一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政府才会从法律、经济等方面支持公益保护行为,并将之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前置条件,与之相比,我们目前所做的还有相当的距离。
6、公益律师的应得收入(第9题):此次调查的组织者是律师事务所,本着对从事公益事业的律师负责的态度,我们设计了征询公益律师应得收入的问题,以作为将来吸引公益律师、稳定公益律师队伍的参考(有时候,我们必须考虑到律师也是有经济需求的)。
以未出校门的学生为主体的受调查者也许并不了解一个执业五年的律师的年收入应当是多少,但他们却对社会总体的经济水平有直观的认识,超过40%的受调查者选择了给出答案的最高值10万元,而近20%的受调查者认为10万元仍然太低,他们给出的平均年收入达到26万元!相对于北京市律师的平均收入水平,我们承认此次给出的可供选择答案所设定的金额偏低,主要是因为我们考虑到公益保护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律师应当作出的牺牲,但调查的结果说明了受调查者对于公益保护律师的牺牲是有充分认识的,这足以安慰众多辛勤劳作的公益律师们。
在征询到上述意见之后,我们在获得安慰的同时,却也不得不考虑如何才能落实这看起来已经很低的收入,中国的公益律师并未成为一个单独的社会部门,即便是在律师协会内部,也并不是一个单独的律师分工。做一个并不十分严谨的比喻:美国的公益律师仍然是律师,可以从其为公益保护主义者提供的法律服务中获得不低于律师平均收入水平的报酬,而中国的公益律师,更准确的定位应当是公益保护主义者,因为他们自身对社会公益的关注和知识层次等原因,比一般的社会公众更能感受到公益保护的重要性,所以他们义无反顾地投入到公益保护中来,并不会考虑到有没有人支付报酬,很多情况下,中国公益律师是在从事没有报酬的工作。如果大家能够更多地关注一下目前活跃在中国公益保护第一线的律师们,你们可以得到一些令人心酸的事实,佟立华律师、陈岳琴律师、乔占祥律师,这些公益保护的先锋斗士们,不仅放弃了作为资深律师从事其他事务所应得到的丰富报酬,而且正在用自己的收入和积蓄来为公益保护进行贴补,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公益律师的悲哀。
7、成为公益律师的障碍(第10题):当受调查者在被问及从事公益律师事业的主要障碍时,接近一半的受调查者选择了经济原因,这与第9题的结果是统一的,律师行业的平均高收入与公益律师低收入之间对比是明显的,经济原因确实是阻碍法律工作者自愿成为公益律师、投入公益保护的主要障碍;另外,通过其他答案,我们也可以看出公益律师所承受的其他风险,甚至很多受调查者认为担任公益律师会存在人身安全,这也与从事其他业务领域的律师所面临的执业境况有着明显的差异。另外耐人寻味的是,政治原因竟然也成为阻碍这些法律学习者成为公益律师从事公益保护的主要障碍之一,看来,政治与公益之间还是存在些许差别的。
有人说,公益律师头上带着荣耀的光环,因为他们代表了社会的公义。但是,这层光环对法律学习者们来说远不能吸引他们投入到公益保护事业中来,我们不能责怪他们被财富所发出的金光所吸引,也不能责怪他们被刀枪所发出的寒光所吓退,因为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我们只是希望在不远的将来,从事公益律师这一光荣的职业也会获得财富,不再受到威胁,那时候,将会有更多的法律学习者、工作者投入到公益保护这一事业中来。
结论:
以上即为此次调查的分析结果,从整体上来看,受调查者对于社会公益的热心程度是比较高的,但由于以经济原因为主的众多障碍的存在,导致愿意长期从事公益保护服务的法律学习者明显不足,即对公益保护职业的认可程度不高;而公益律师作为我国公益保护的重要力量,也面临着收入过低、后继无人等尴尬局面;同时,此次调查也凸显出,我国目前公益保护仍处于较低水平且政府在公益保护支持各方面均存在不力之处。
结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我国公益保护已经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如何将这种社会热情转化为实际行动应当是政府在此方面工作所考虑的重点,从政策制定层面讲,制定包括公益诉讼制度在内的完善的公益保护法律体系是公益保护工作的前提,从政策实施层面讲,落实公益保护经费、扩大民间组织力量、提高公益律师待遇等方面是公益保护工作的保证。
公益保护是衡量一个政府执政形象的重要指标,我们衷心希望中国的政府能够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来实施公益保护。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必须考虑到,此次调查的对象是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的学者和进行法律学习的学生,由于自身素质及接触法律的原因,他们在公益保护方面的意识要高于普通的社会公众,我们相信,如果将此份调查问卷的内容向社会公众进行大范围调查,所得到的结果应该不会比现在更为乐观。
公益保护事业与公益律师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