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微信收费”涉嫌垄断 律师:“网络中立”原则或可成为收费分类依据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2013-05-06
作者: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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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3月以来,微信收费之争在中国内地持续发酵,引起各方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众多法律讨论和思考,电信运营商针对微信收费是否合法?工信部的介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厘清这一争议背后的各种法律关系,引导社会公众对这一争议所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理性讨论,同时为相关政府部门建言献策,日前,上海市律师协会举行“‘微博收费之争’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研讨会”。法律界人士指出,三个运营商若对微信收费涉嫌垄断,同时对消费者构成了“违约”。
与会人员就运营商向腾讯收费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工信部对微信收费之争的介入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何维护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看待网络中立原则及互联网法律发展的趋势进行了讨论。市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商建刚认为,微信收费之争战三方的争议点在于,消费者认为已经交了流量费,所以微信不应该再收费;电信运营商认为希望收费,因为微信分流了语音、短信业务,占据了信令资源,影响了其收入;腾讯方面则强调微信增加了运营商的流量,给运营商带来了收入,否认将要收费传闻。
市律协国际投资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主任林忠表示,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在商场上占据四分之三以上的个股,那就是一个支配地位,而中国移动、电信、联通等三大运营商肯定可以确认支配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营运商如果强制性地收高费或是禁止微信,作为消费者或手机的使用者,可以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去告他。如果最终认定涉嫌垄断,可以对运营商处10%营业额的罚款。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徐士英教授认为,“微信收费”是否属于法律所制止的垄断行为,在法学界引起不少讨论,目前还不能轻易断言基础电信运营商试图向微信收费是垄断行为。研讨会上,不少律师都提到了一个“网络中立”的法律原则,拟把互联网上的一些业务,根据属性进行分类,基础类的服务不应有盈利性,而应赋予公益性,并且用整个社会的成本来支持,通过这样的途径,来妥善解决“微信收费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