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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人大对恶意取款定性

    日期:2007-12-28     作者:阳光在线    阅读:1,766次
据《羊城晚报》报道,昨日上午,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的何富杰律师将一封寄往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信投进了邮筒。在信中,何律师表示,目前利用ATM机自身错误恶意取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该如何量刑,不论在实践中还是在学界都存在严重分歧,他建议全国人大通过法律解释对此类行为进行明确定性,以作该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何富杰认为,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立法时,立法者并没有将当时还远没有在银行之外大规模使用的ATM机考虑进去,而这类案件在当时还根本没有出现,也不可能预料出现。所以,当时立法对盗窃金融机构的处罚很重,因为那时如果不突破银行的严密安保系统,就无法盗窃到银行里面的东西,那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ATM机出现故障就相当于银行招了一个不太灵光的人当营业员。我第一回找你要钱你给了,第二回你还给了,一给给了好多次,错误在于这个营业员。”何富杰说。


200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款机出故障,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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