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富杰认为,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立法时,立法者并没有将当时还远没有在银行之外大规模使用的ATM机考虑进去,而这类案件在当时还根本没有出现,也不可能预料出现。所以,当时立法对盗窃金融机构的处罚很重,因为那时如果不突破银行的严密安保系统,就无法盗窃到银行里面的东西,那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大。
“ATM机出现故障就相当于银行招了一个不太灵光的人当营业员。我第一回找你要钱你给了,第二回你还给了,一给给了好多次,错误在于这个营业员。”何富杰说。
2006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许霆在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取款机出故障,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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