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发起、搜狐微博提供支持的“刑诉法大修与刑辩律师权利的保护”主题研讨会在北京举行。30多位国内法学专家、刑辩律师参加了会议,就“师会见权、伪证条款、刑讯逼供、技术侦查、秘密拘捕、出庭作证与证人保护”等多个热点话题发表观点和看法。
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钱列阳则表示,此次的研讨会就是要赶在9月30号刑诉法修改征求意见截止之前,多发出一些声音给全国人大立法部门做参考,在其看来哪怕能推动前进一小步,对整个社会的人权状况的维护都是一个很大的提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嘉毅表示,作为一部关系到公民自由权益的法律的修正,法律人有责任以理性的思考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转化成让社会公众能够知道和理解的内容传播出去,推动国家的法律向法制的方向发展,但目前来看,在社会媒体上看到的声音太单一,只有法律人的声音,并且这个法律人的声音仅仅局限于学者和律师的声音,这显然是不够的。
这次研讨会除了法学专家、刑辩律师等专业意见外,还通过微博平台引入了征集民意环节,并将汇总成“刑诉法修改民意报告”。
对于目前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韩嘉毅认为,总体上看起来很美,有很多理念,得到一些学者、专家认同,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并没有那么乐观,比如二审开庭制度写了半天最后一句话“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开庭的才开庭”,以前的描述全归于无效,所以看起来很美。
其举例说,目前修正案草案在4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司法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并在最后规定,“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纠正。”
韩嘉毅认为,该条款在执行中,可能会存在众多不确定性,“人家侵犯你的权益,你还要向这个机构申诉控告?虽然规定了"受理申诉机关应该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可以向有关同级或者上一级人因检察院申诉",及时是多长时间?申诉的时间和程序同样没有规定。”
此前律师在代理诉讼过程中,一些需要侦查机关批准或协调的事项,经常会遭遇侦查机关的“躲猫猫”。
虽然相对于以往的法律条文中,此次增加了律师权利救济的条款,但在韩嘉毅看来,只能给予礼貌的掌声,因为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不解渴、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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