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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导致离婚情形下的离婚损害赔偿金制度重构

    日期:2025-12-11     作者:沈婧(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孙琪(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家庭是社会最小的构成单位,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不仅有利于个人幸福的实现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更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系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类暴力行为不仅摧毁家庭关系的内核,更会对受害方的身心造成不可磨灭的持续性伤害。正因如此,抵制家庭暴力已成为国家、社会与公民的共同法律责任。

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设置了家暴行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但是大部分家暴行为由于客观原因,并未达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标准。在此现实背景下,民事赔偿机制成为救济受害者的核心路径之一。在家暴导致离婚的这一具体场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赋予了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财产分割倾斜规则共同构成私法救济的“双支柱”。

在离婚损害赔偿金认定方面,目前暂无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明确赔偿金的覆盖范围、认定标准及具体考量因素在实践中这一方面完全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这也导致同类案件中赔偿金额差异悬殊。为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类案同判”的原则,本文建议设定相对明确的家暴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并细化参考因素,法官可在框架内,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裁量具体赔偿金额。

一、明确家暴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家暴情形下的离婚损害赔偿可以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

(一)物质损害赔偿

家暴情形下的物质损害赔偿包括因施暴方的家暴行为导致的积极财产的减少和消极财产的增加。积极财产的减少一般包括因家暴行为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消极财产的增加一般包括因遭受家暴而对外产生负债等。

(二)精神损害赔偿

家暴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旨在补偿受害方因家暴行为遭受的严重身心创伤和精神痛苦。例如,因遭受家暴,受害方通常会经历对未来的生活感到不安、对婚姻破裂感到绝望等消极情绪,以及因子女抚养安排而引发的进一步的情感创伤。

二、细化家暴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一)设定家暴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的最低标准

1.物质损害赔偿金

笔者认为,家暴情形下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可以“产生多少损失,赔偿多少损失”为基本原则,参照人身侵权赔偿标准来确定。具体而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受害方就医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因就医而耽误工作产生的误工费、出院之后后续的治疗费及营养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因就医产生的交通费、鉴定伤情产生的鉴定费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具体数额及标准的确定,则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精神损害赔偿金

施暴方的家暴行为毋庸置疑会导致受害方精神受损,但其精神受损的程度却一般较难被量化,这也成为家暴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确定的难点。笔者认为,对于确定受到精神损害的无过错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下限为1000元。

对于受到严重损害的无过错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其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鉴定,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精神状况的鉴定程序,具体精神损害赔偿的最低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明确家暴情形下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

1.施暴方的主观恶性程度

施暴方实施肢体暴力的伤害程度和发生频率相对容易量化,因此,笔者认为,在考虑施暴方的主观恶性时,可以将这些因素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此外,施暴方是否使用武器、暴力行为施加的身体部位(例如是否针对头部、面部或隐私部位实施暴力)等因素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施暴方的主观恶性,特别是施暴方式的残暴程度。若施暴行为具有特别恶劣的性质,例如长期持续施暴或手段特别残忍恶劣存在极端暴力行为,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2.受害方受到的伤害程度以及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

家庭暴力带来的伤害不仅是身体上的,更在情感和心理上造成严重影响。在许多离婚案件中,受害方长期承受的情感创伤和精神痛苦往往难以用传统的赔偿标准来量化,尤其是在家暴情形下,受害方可能在经历长期、持续的暴力后,患有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等心理疾病,甚至可能出现自残等情况,这些伤害可能在离婚后的很长时间里都难以治愈,从而影响受害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为了更公正地反映这些长期损害,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受害方的具体情况,例如精神和情感伤害持续的时间、严重程度,以及后续在社会生活中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给予适度的增减。

3.夫妻共同经常居住地或无过错方经常居住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差异较大,收入和物价水平也有显著不同。因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充分考虑无过错方的实际生活水平和需求。 当夫妻之间经常居住地不同,赔偿数额则可参照无过错方经常居住地的基本生活水平来进行调整,更为公平。如果无过错方居住地的生活成本较高,可以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反之则可以适当降低。

三、探索引入惩罚性赔偿金机制

受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征以及“家丑不能外扬”、“家和万事兴”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家暴受害方往往较难从私法上取得有效救济,施暴方也较少受到公法制裁。但正如前文所述,家庭暴力是不可容忍且应当被抵制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实现对家暴行为的震慑和遏制。

在此背景下,美国法域的惩罚性赔偿金(punitive damages)机制具有重大借鉴价值。美国加利福尼亚州Civil Code Section 1708.6.(b)确立了家暴情形下的三阶赔偿体系,将家暴情形下的赔偿金分为一般损害赔偿金(general damages,涵盖医疗费、财产损失等直接损害),衍生损害赔偿金(special damages,包含工资损失、心理咨询费)和惩罚性赔偿金(punitive damages)。具体而言,受害方可以在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时,要求附加惩罚性赔偿金,也即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对施暴者一方的恶劣行为再加以惩罚性的补偿给受害者。美国佐治亚州上诉法院Catlett v. Catlett, 381 S.E.2d 423 (Ga. Ct. App. 1989)案中,施暴者时常对受害者实施家庭暴力,包括但不限于殴打受害者、强行阻止受害者离开施暴者的公寓、拖拽着受害者下楼梯。基于此,除1万美元补偿性赔偿金外,陪审团还要求施暴者支付2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该判决确立的“行为恶性与经济制裁正比原则”已被30余州采纳。

惩罚赔偿金的设立旨在通过经济制裁惩罚施暴方的家暴行为,并对其产生相应的震慑作用。通过高额赔偿的方式强化法律和社会对家暴行为的负面评价,有效降低家暴发生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在我国的本土化构建中,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可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施暴方行为的恶性程度、财务状况、受害方的伤害程度以及施暴方是否有前科等因素。同时,施暴方的财务状况应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重要考量因素,以确保惩罚性赔偿金的设定具有适当的惩罚效果,但又不至于将施暴方置于无法偿还的困境。

四、结语

家庭作为社会稳定的基石,而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情形下的法律救济却亟待体系化完善。本文立足《民法典》第1091条,系统构建家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赔偿标准设定上,可以物质、精神两方面作为赔偿金的考虑维度,同时,以施暴方主观恶性程度、受害方身心创伤后果、经常居住地基本生活水平素作为基准调节系数,同时,还可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经济制裁强化行为震慑。笔者相信,当每一起家暴案件都能借由精细化裁量实现赔偿额度与暴力恶性的动态匹配,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终将在法治框架下重焕和谐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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