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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合规运营及风控所涉高频问题问答清单(一)——交接篇

    日期:2025-12-09     作者:张晓晴(并购与重组委员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晓涵(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公司合规运营及风控所涉高频问题问答清单 

1.Q: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经过原法定代表人的同意?

A:不需要。

新《公司法》未颁布前,原《公司法》第13条仅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在长期以来的实践过程中,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向市监局提交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若旧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公司便会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事项陷入僵局,不得不诉诸司法。这一规定折射出登记机关对登记效力与股东会决议的对内、对外效力区分不准确的问题:对公司内部而言,股东会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决议生效后,法定代表人即发生变更,无需以登记机关完成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对登记机关而言,只要变更登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且法定代表人资格符合法定条件,登记机关就应当依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得拒绝。

2022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改变了以上的做法,第33条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的变更登记申请由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负责人签署。这一规定也被之后修订的《公司法》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目前《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它意味着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生效后,即便登记机关尚未完成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已实际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不再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因此,变更登记申请书应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而非原法定代表人,从立法层面消除了变更需经原法定代表人同意的障碍。

2.Q:原法定代表人交接时需要移交哪些材料?

A:需移交以下全部由其保管或控制的公司材料(包括原件及完整副本),具体包括核心证照与身份凭证、财务文件、经营文件、法律文件、权限与数据。

在公司证照方面,应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含电子营业执照)、所有备案印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适用)、银行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如有)。身份凭证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业务备案)和工商登记数字证书(如U盾、CA证书),这些文件是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证明。

在财务资料方面,需要涵盖近五年完整的财务账册(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原始凭证,银行账户信息(账号、网银U盾、密码器、对账单),未报销票据、发票领购簿、未开票票据,以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税务申报表等。此类文件直接关系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是交接中的关键环节。

经营文件包括资产与合同、人事档案两方面的内容。其中在资产与合同方面,需移交资产清单(含固定资产、知识产权、不动产凭证)、正在履行的全部合同(采购、销售、融资、租赁等)及履约情况说明,同时提供客户名单、供应商名录、重要合作伙伴协议等经营核心资料。人事档案则包括员工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以及高管薪酬协议、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确保人事管理的延续性。

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及修正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工商档案(含历次变更材料),未结诉讼/仲裁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担保文件、抵押登记证明等。这些文件涉及公司的法律合规性与潜在风险,需完整交接以避免法律纠纷。

数字权限部分需移交公司邮箱、管理系统(OAERP)、官网后台账号密码,政务平台登录权限(税务、社保、海关等),以及云存储密钥、数据库访问权限等。其他关键资料还包括公司许可证/资质证书(行业特殊许可)、保险单、资产权属证书(车辆、房产)等,确保新法定代表人能够全面掌握公司数字化运营权限与资产权属状况。

3.Q:如何更换法定代表人?

A:法定代表人更换可以分为正常情况下的更换与非正常情况下的更换。

其中,正常情况下的更换指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然后由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第(6)项、第24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其变更的流程包括内部决策程序、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登记机关受理与审查、核准登记与换发执照、公示、后续事项,具体流程如下:

内部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执行董事(适用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或决定,决议/决定中需明确记载原法定代表人姓名、新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同意变更的意愿,需确保该决议/决定的作出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避免程序瑕疵导致后续登记被拒或产生争议。

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准备齐全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核心材料通常包括:《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需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决议或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若法定代表人信息记载于章程中,则需修改章程并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修正案);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如适用);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提交申请:公司应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通常是原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方式可选择现场提交(到登记机关办事大厅)、线上提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政务服务网的企业登记平台)或邮寄提交(具体看当地规定)。

登记机关受理与审查: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核实的,可以进行核实(实质审查)。

核准登记与换发执照:经审查(及核实)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在登记系统中更新法定代表人信息。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变更为新任法定代表人)。

公示:变更登记完成后,登记机关会将变更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后续事项:

印章变更:领取新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指定刻章点更换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鉴。旧章需按规定缴销,未更换印章可能导致新法定代表人无法有效行使职权或产生法律风险。

银行账户变更:持新营业执照、新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到公司开户银行办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法定代表人名章)及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否则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往来。

税务登记变更:持新营业执照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

社保、公积金账户变更:到社保、公积金管理部门变更相关登记信息。

其他资质、许可变更:如果公司持有其他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如行业许可证、知识产权登记等),且证书上记载了法定代表人信息的,也需及时到相应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通知相关方:及时通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债务人等业务伙伴,告知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

非正常情况下的更换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股东意图更换现任法定代表人,但现任法定代表人掌握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资料且拒不配合,致使无法顺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这种情况常发生在公司控制权争夺中(见Q4)。

第二,在自然人空挂法定代表人之名而与公司没有实质关联或者具有实际关联但亟需涤除登记,即现任法定代表人想涤除登记,但股东不予出具决议或公司不予办理变更登记(见Q5)。 

4.Q:现任法定代表人拒绝移交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资料,致使无法顺利完成变更登记该如何处理?

A:原法定代表人或管理层拒绝移交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可通过内部救济与施压、申请补办、提起诉讼、报案等方式解决,具体如下:

内部救济与施压:首先,可立即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依章程而定),通过正式决议,明确要求原法定代表人限期移交公司印章、营业执照正副本、财务资料、公司文件等全部公司财产,并在决议中载明原法定代表人的移交义务、移交清单、移交期限及逾期不交的法律责任。同时,可以以公司名义向原法定代表人发送加盖公章的书面《催告函》,要求其限期移交,并告知其行为违反《公司法》第180条(忠实勤勉义务)及公司章程,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可要求其赔偿损失,承担刑事责任等。

申请补办:若施压无效,在因公章或营业执照缺失,导致无法进行签约、报税、开户等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可采取行政补办措施紧急恢复经营。在补办营业执照时,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挂失。

法律途径:提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要求在任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资料。可以以公司为原告,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诉求法院责令原法定代表人向公司返还该公司公章、财务资料、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并赔偿因拒不交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公司需提供充分证据,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沟通记录等,证明对方负有保管或移交义务,以及其拒不交出的行为和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此外,若情况紧急,公司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原法定代表人或管理层使用、隐匿公司公章及其他公司印章,禁止其代表公司签署任何文件,并责令其将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资料移交给指定的第三方单位代为保管,但是实践中法院就是否支持保全申请也存在争议。(见Q6

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即失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资格,其无权继续占有管理公司公章和财务资料等文件资料,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涉嫌非法侵占公司财物,可尝试以《刑法》侵占罪报案(但实践中立案难度较大)。

【相关案例: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吴某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吴某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8-2-272-001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吴某梅是否需要向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返还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等公司证照。

第一,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根据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登记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均为张某海。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当然的诉讼意志代表,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第二,吴某梅应向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返还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一证通,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账册及公司对外经营的合同等公司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其证照、印鉴、财务账册、财务资料等必定是由公司具体的管理人员掌管、占有和使用。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对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管理无特别规定,则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吴某梅作为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监事(吴某梅原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后经股东会决议,变更为监事),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等公司证照,只要公司要求返还,无权占有人吴某梅即应返还。吴某梅抗辩称,本案实质是张某海为其个人利益提出的诉讼,司法应尊重公司自治。对此,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当前并未形成有关公司证照管理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依法可要求吴某梅返还公司证照。法院支持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相应诉讼请求之后,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股东之间仍可就公司证照管理模式通过公司自治的方式进行协商,吴某梅作为公司股东,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与监督。 

【相关案例:冀显翼、广州思坦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

冀显翼、广州思坦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

案号:(2020)01民终973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公章、财务印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是公司处理内外事务的印鉴、证照,属于公司的合法财产。冀显翼在担任思坦德电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保管有思坦德电商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的公章、财务印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是基于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依据股东会决议,当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上述证照理应返还。此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还判决冀显翼协助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并支持了公司的律师费损失。

广州中院认为公司公章、财务印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是公司处理内外事务的印鉴、证照,属于公司的合法财产。并认为思坦德电商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顺利拿回公司证照、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事宜,不得不委托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由此产生了律师费,也为此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材料。思坦德电商公司的上述损失与冀显翼拒不配合办理返还证照及职务交接事宜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冀显翼侵害思坦德电商公司的权益而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冀显翼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Q:现任法定代表人想涤除登记,但股东不予出具决议或公司不予办理变更登记,该如何处理?

A:可通过协商沟通、申请行政机关介入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具体如下:

协商沟通:尝试与公司管理层、股东或原法定代表人进行充分沟通,说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因和必要性,如公司战略调整、原法定代表人离职等,告知其不配合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争取其理解与配合。

发出书面通知:若协商无果,可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正式表达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意愿,并限定合理期限要求公司处理,同时保留好通知送达凭证,如快递单号、签收记录等。

向登记机关投诉:若公司仍不配合,可向公司登记机关(通常为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说明公司不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请求工商部门介入协调。登记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提起法律诉讼:若上述方法均无效,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履行协助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并可要求其承担因不配合变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相关案例: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入案编号:2023-08-2-264-003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提交了证据证明代表阆中某公司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和对内行使管理的人均系韩某,张某并未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系属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有违公司法规定,阆中某公司应当及时变更法人登记。因张某不是阆中某公司的股东,无法通过提起召开股东()会等内部救济途径变更法人登记,故其请求阆中某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张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应当得到支持。

【相关案例:韦某某诉新疆某房地产公司、新疆某投资公司、资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韦某某诉新疆某房地产公司、新疆某投资公司、资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8-2-264-002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本案中,《新疆某房地产公司章程》第13条规定,某塔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第19条规定,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委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26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326日,某塔公司成立,韦某某是某塔公司股东某塔投资公司委派的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依据章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因此,韦某某系受公司权力机关委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718日,某集团公司下发《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免除韦某某某塔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2017720日某塔投资公司依据某集团公司上述干部免职决定,向韦某某发出《免职通知书》,免去韦某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免职通知书》还载明:“本公司作为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权决定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免。本公司已将对你的免职决定通知另一股东新疆某甲投资公司,该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通知自发出之日生效。"”韦某某被免职后,未在该公司工作,也未从公司领取报酬。本案诉讼中,某鸿公司明确其知晓并同意公司决定,因此,可以认定某塔公司两股东已经就韦某某免职作出股东会决议并通知了韦某某,该决议符合某塔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韦某某已经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某塔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按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6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第7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之规定,某塔公司只需提交申请书以及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即可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中,韦某某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某塔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某某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某塔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某某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某某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韦某某请求某塔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本案判决作出后,某塔公司是否再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再审法院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以某塔公司未形成决议等为由驳回韦某某的诉讼请求有误,依法予以纠正,韦某某请求某塔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某塔投资公司、某鸿公司仅是某塔公司的股东,且其已经就免除韦某某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依法也非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韦某某请求该两公司办理或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6.Q:原法定代表人拒不交出公司证照等资料,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该如何申请行为保全?

A: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首先需要满足四个要件:(1)情况紧急:具体情形可包括原法定代表人可能隐匿、毁损公章或营业执照,正在以公司名义签署损害公司利益的合同,或因拒不交接导致公司经营瘫痪等;(2)需以提起诉讼为前提;(3)具有一定胜诉可能性:即需提供股东会 / 董事会罢免原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新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等,证明其已无权持有公章;(4)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此外,申请的具体流程包括准备申请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审查与裁定、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几个环节。在准备申请材料环节,需要准备的材料具体有行为保全申请书、主体资格文件、证据材料、担保文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有关保全的案例相对较少,法院就是否支持保全申请也存在争议,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一)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如申请扣押公司证照、印章等,将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予支持保全申请

(2019)0321民初868号之一案中,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认为:

申请人山西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5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申请事项为:1、请依法立即扣押被申请人非法持有的山西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2、请依法立即扣押被申请人非法持有的山西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U盾(密码器)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经过听证会、第二次庭审调解结束后,申请人又于201982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申请事项为:请依法立即对被申请人非法持有的山西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及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措施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支持查封公司证照、印章等的保全申请

(2020)01民终174号案中,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另,胡建明认可营业执照正副本、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U2个及2009-2015年财务账册在其处保存。201981日,三地曼矿业公司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营业执照正副本、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U2个及2009-2015年财务账册,于2019827日交纳保全费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就保全事宜多次联系胡建明,因其工作原因,三地曼矿业公司及胡建明于20191012日就保全事宜至一审法院进行谈话,当庭查封了营业执照正副本、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U2个,并于20191012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三地曼矿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U2个及2009-2015年财务账册。

(三)行为保全的前提是申请人需证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案件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损害;公司公章管理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在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法院不宜采取保全措施

(2018)2072民初15340号之二案中,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的前提条件为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现复议申请人胡继洪提交的证据并未能充分证明廖伟明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案件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此外,本案并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在并无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现暂未能查明廖伟明保管、使用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银行账户的开户印鉴、贷款卡、未使用的支票及印章刻制许可证等物品是否已经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盛麒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一致同意,亦暂无法查明廖伟明的上述保管、使用行为是否已给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及中山市坦洲镇港澳城邦项目的推进造成不利影响。

另,公章、印鉴、贷款卡及支票的管理和使用为公司内部事务,在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法院不宜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对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及中山市坦洲镇港澳城邦项目的推进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以上事实,本院认为胡继洪申请本院对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银行账户的开户印鉴、贷款卡、未使用的支票及印章刻制许可证采取保全措施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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