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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现状、 瓶颈与完善路径

    日期:2025-12-12     作者:边立鑫(调解专业委员会、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

当今,我国诉调对接机制以高效解纷、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诉讼与非诉讼相结合方式,实现了司法审判与多元解纷机制的深度融合及协同。诉调对接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之一。

作为专业化、职业相对自由且规模化的社会职业群体,律师深度参与多元解纷中的诉调对接工作,既拓展了其社会价值与职业意义,也通过调解实践实现了多重功能:一方面,律师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以更强的使命感弥补法院调解力量不足的现实短板,有效减轻法官办案负担;另一方面,这一过程促进了律师与法官在角色认知、工作衔接机制及"止息纷争"的共同目标上的深度理解与融合,进而为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注入动能。

本文基于我国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现状,重点剖析当前实践中制约律师效能发挥的发展瓶颈——这些瓶颈导致律师的专业优势未能充分释放,诉调对接的整体效能与实践需求仍存在显著差距。基于此,需进一步探讨优化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具体方式、方法与路径,并同步构建规范律师角色冲突的聘用机制、工作规则及纪律体系,以此保障律师调解员的中立性与公信力,推动诉调对接效能的实质提升。

关键词:多元解纷  商事调解  新时代审判  诉调对接  委托调解  先行调解  律师调解员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一、引言

我国正处于百年未遇之大变局中,随着经济结构深层调整及转型,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总量高位运行、类型多元复杂、主体需求分化”的新时代特征。人民法院立案量持续攀升,法官审判工作繁重,难以满足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需求,诉调对接,立案后先行调解,将案件分流,可以有效缓解司法审判资源紧张压力。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成为中国民事司法的基本方针。

2025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支持律师、调解组织等发挥前端解纷作用,加强和规范委托调解、先行调解。2律师调解提升了先行调解的专业性。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职业素养主要体现在丰富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敬业的职业伦理等方面。

近期,据司法部公布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达83万。执业人数的激增,行业内执业压力加大,尤其是青年律师生存、发展矛盾日益突出,这使得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将成为未来极具潜力的职业发展方向。

现今,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渠道已经形成多元模式,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角色定位冲突”、“参与热情不高”、“案源过度依赖法院,自收案源匮乏”、“调解核心技能有待提升”、“对法院裁判标准与程序规范的适应性不足”、“工作与程序衔接不紧密”、“律师参与诉调对接渠道受限,潜在律师调解力量有待激活”、“未聚焦调解核心职能,事务性工作过度延伸”等发展瓶颈问题,本文依据中央新时代审判、先行调解工作精神以及3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多元解纷和商事调解实质发展的多项创新举措如商事调解“和”计划、商事调解诉调对接1+5配套文件,以目前全国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实践及笔者所在的商事调解组织—上海市QPYZ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YZ中心”)律师调解员参加法院委托先行调解工作实际为基础,并结合派驻法院—上海市QP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QP法院”)新时代审判先行调解立案庭大统管的“3+3+1”模式,从改善律师调解员参与诉调对接路径、规范程序衔接规则、强化调解效力保障、优化多元主体协同解纷机制、健全保障支持体系维度提出完善路径,旨在推动律师诉调对接从“形式对接”向“实质融合”转型,为律师参与诉调工作提质增效,为构建律师参与的诉调对接多元化解纷工作的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二、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实践现状

(一)律师参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号,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邀请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及律师个人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调解员名册。

(二)律师调解员参与法院诉调对接的渠道

目前,律师调解员参与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渠道模式主要有以下五类:

第一类:律师调解工作室模式。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组成调解团队,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2018 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会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的律师调解制度逐步确立,4但实践中,律师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机制不完备。根据司法部截至2023年7月数据,全国共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1.3万个,律师调解员发展到6万多名。5截至2025年8月,杭州市共设有110家律师调解工作室、1428名律师专兼职调解员。

第二类:公共平台律师调解模式。通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诉调中心、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如家事、物业、医疗、道交等)、综治中心(站)等多元解纷平台开展法院委派、委托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三类:以律师协会、公证协会、仲裁委发起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模式。例如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发起设立的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杭州市律师协会发起设立的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合肥市律师协会发起设立的合肥市律谐调解中心、合肥市公证协会发起设立的合肥市恒正公证调解服务中心等。

第四类: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发起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模式。第五类: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发起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模式。第四、五类例如2025年7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名册》(以下简称“《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名册》”)中确定的多家法院特邀商事调解中心。

据《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数据,诉前化解纠纷1218.2万件,同比增长1.5%,支持律师调解工作,律师参与调解纠纷77万件。

三、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发展瓶颈:制约效能提升的主要问题

(一)角色定位冲突

律师代理是受人之托,中人之事。而律师调解员是居中调解,帮助纠纷双方止息纷争。如律师以调解员身份对所代理案件进行调解,势必会造成对方当事人对其律师、调解员身份认知错位,继而使律师调解员丧失诉调公信力、中立性。还有,律师调解员在纠纷诉调过程中担任了调解员,该纠纷调解未成功,终止调解后,如律师调解员在该纠纷后续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又代理了纠纷调处的任一方,这种从居中调解,到为他方单向奔赴服务的行为必然使诉调公信力、法院司法权威受损。有学者亦提出6律师调解从角色地位、思维、行为规范、行为模式等方面观之,律师“代理人角色”与“调解员角色” 存在角色冲突。这也是目前一些法院对律师参与诉调工作非常谨慎的主要原因所在。另外,一些当事人将律师定位为发起诉讼打官司的人,而不是劝解息讼者,故对律师参与的诉调工作的公正性、中立性,持怀疑态度,所以,更愿意选择非律师调解员或法官进行调解。

笔者认为:角色定位冲突,不应成为律师参与诉调工作康庄大道上的拦路虎,我们应该看到多年来律师参与诉调工作所带来的巨大成绩及效能,不能因噎废食。律师的代理人与调解员身份,两者本身是天然的冲突基因,这是由两种角色的职责、使命所决定的。我们一方面应相信律师调解员的职业操守,相信其在诉调工作中可以正确把控角色、思维、行为规范、行为模式的转换;另一方面将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的相关事项设为禁止红线,如其一旦逾越,必将对其采取相应诸如撤销法院特邀调解员资格、向其所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发送惩处法律建议等措施,严重者将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2025年9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沪高法(2025)288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调解组织入驻全市各人民法院日常办公的工作指引》,对《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内的53家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员、调解助理入驻上海市各人民法院开展商事调解以及相关辅助工作进行指导、规范。该指引第7条“纪律要求”明确:“派驻的调解员(助理)不得利用审判管理系统查询与调解案件不相关的信息。不得询问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与本人在办案件无关的案件信息。不得就案件处理向当事人作出承诺、保证。不得从事影响司法公正性、调解中立性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建立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白名单方式评核、筛选诉调对接的律师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员。例如《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名册》中不乏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作为发起人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同时,有关机关亦可以采取切实措施及行动,提升“律师调解”社会认知与接受度,加强对律师调解优势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律师作为中立调解者的认可度;倡导律师行业树立“调解优先”“律师参与”的纠纷解决理念,将调解能力作为律师专业素养的重要体现,例如上海市司法局推出的商事调解“和”计划,江苏省司法厅推出的“优解纷”计划。

(二)参与热情不高

律师参与诉调工作热情不高,主要是两方面原因:一是认知层面。有些律师长期以来以争议解决思维出发,都寄希望并坚持通过诉讼、审判途径,让己方当事人获得最大化利益,而将审理前的先行调解工作视为走形式。因此,存在这样认知的律师群体很难会走入诉调对接工作中来。二是现实回报层面。律师参与法院诉调工作,往往是公益性或政府、法院补贴模式,律师调解员难以从中获取合理报酬。市场化的律师参与诉调工作的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目前从全国范围看,仅有个别省市已经予以明确。律师参加诉调工作获取补贴或调解费报酬普遍很低,与其投入精力、时间相比回报较低,无法与律师代理业务收费相提并论,同样的工作时间,律师业务收入远超过调解所获取收入。

笔者认为:上述认知层面的问题,我们通过司法实践,应该看到一味以审判方式,不仅可能激化纠纷双方矛盾,而且即使拿到了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生效判决,从执行层面也无法让当事人真正实现债权等利益。而通过调解可以缓和双方矛盾,各退一步真正实现的权益往往比用尽法律手段拿来的一纸判决来的更加直观、有效。如要感召更多年富力强、专业素质高的律师的加入,在解决认知问题时,需要社会、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调解组织、调解员、商事主体等共同参与,多多宣传律师调解工作实践效果、纠纷诉调化解实际案例,促进社会共识,以真正形成企业、个人遇到纠纷都愿意优先选择律师调解的“大调解”的社会氛围。在律师调解员回报低方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从新加坡商事调解律师发展为例,其也是经历了相比律师业务低收入、低回报到高收入、高回报的转变。在解决律师调解员回报问题时,应以调解组织、调解员收入多少来作为支持、管理、赋能、引导我国调解组织发展的核心考量因素,正如有的学者提出7要加强建立律师调解员的激励机制及奖惩机制,通过奖惩机制的建立发挥律师调解的激励示范效应,调动律师参加调解的积极性。例如上海实践。一方面确定收费价格机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可参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的50%收取调解服务费,该收费价格机制的正式确立使调解组织及其律师调解员收入大幅提升。另一方面加强社会多元主体优先参与商事调解进行宣传、引导、推广。上海市司法局在商事调解“和”计划中进一步倡导建立的“上海商事调解发展联盟”,提出旨在通过推广“和”计划在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和律所中发展联盟成员,共同推广商事调解文化和商事调解服务。联盟将定期举办宣介、论坛等活动,每年还将评选“和”计划优秀合作伙伴。8截止至2025年4月21日,上海市有超过400家律师事务所加入了该计划。9截止至2025年9月26日,上海市有2000多家企业加入了该计划。

(三)案源过度依赖法院,自收案源匮乏

目前,法院案量激增。如能将律师调解工作再前移至案件尚未进入法院前,鼓励、支持律师调解组织自收案件,法院对其调解成功案件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且律师调解组织、调解员能再加以跟踪、督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案结事了,这将会使大量案件无需再进入法院立案或执行,可大大节省司法资源,进一步丰富“把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内涵。但目前,律师调解案件来源过度依赖法院委派或委托,自收案件来源匮乏,原因多种。如10“江苏苏州商事调解组织33家,22家入驻法院,案件主要来源为法院。”11“浙江杭州目前市场化调解组织‘自我造血’机能不强,案源主要依靠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同时,市场化调解组织的主力军仍是律师群体。现阶段,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仍持审慎态度,尤其是涉案标的较大或异地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的情况,法院担心虚假调解或虚假诉讼的产生,进而导致当事人或案外人受损,特别是一方当事人处置的资产系国有资产时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另外,由于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法院是调解机构所在地法院,对于调解机构调处并非本法院诉讼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的司法确认,法院亦持审慎态度。”

(四)调解核心技能有待提升

律师调解技能并非其法律专业能力的自然延伸,调解能力与案件处理经验相辅相成,尤其是沟通引导、情绪管理、方案共创等核心调解技能,直接影响调解成功率。对此,YZ中心律师调解员基于先行调解实践,总结出“教练型调解四步骤·四能力”理论,系统提升律师调解员核心调解能力:

四步骤:聚焦纠纷化解全流程——从帮助当事人明确各自目标,揭示偏离目标行为的实际后果,引导负面情绪回归理性,最终促成调解方案形成与主动履行。

四能力:通过“聆听、发问、区分、回应”四项技巧,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推动其自发自愿达成调解、和解撤诉并主动履行协议。

依托该理论体系,YZ中心持续强化派驻法院律师调解员的技能培训,推动民、商事案件综合调解成功率达22.8%,其中商事案件调解成功率达45%,有效验证了核心调解技能对提升调解质效的关键作用。

(五)对法院裁判标准与程序规范的适应性不足

律师调解员代表法院进行诉调工作,其成果(如调解协议)需严格符合法院裁判文书标准及程序规范。然而,律师固有的“自由”职业习惯常导致其对法院文书格式、内容结构、逻辑严谨性及操作规程存在“不适应”。具体表现为:

1. 文书规范性不足:若按律师习惯撰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往往难以达到法院制作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的要求。调解员标准掌握不一导致文书五花八门,显著增加了法院后续出具正式法律文书的难度,影响诉调效率。这也是部分法院对商事调解组织自收案件司法确认持谨慎态度的另一种原因所在。

2. 案件适宜性判断偏差:因不熟悉法院的文书出具标准和操作规程,律师调解员对大额、复杂诉讼案件是否适宜调解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差。耗费大量精力达成的调解方案,可能因不符合法院要求而无法适用,最终仍需进入审判程序,造成资源浪费。

(六)工作与程序衔接不紧密

当前,部分公共调解平台或调解组织的律师调解员存在“重调解、轻衔接”的问题——仅聚焦案件调解本身,未将调解工作与法院的后续程序(如文书送达、财产保全、司法确认、调解书出具、解除保全信息传递等)有机联动,也未与受托调解中的信息收集(如失联当事人联系方式查询)、案件移送审判(如调解分歧原因梳理、新联系方式移交)等环节有效衔接。这种脱节不仅未减轻法院工作量,反而因信息不共享增加了法院的重复性劳动(如重复核实当事人信息、重复开展调解准备工作),降低了诉调工作的整体效率。

针对这一问题,在QP法院诉调对接团队指导下,YZ中心律师调解员通过全流程衔接机制实现了程序协同:律师调解员在法定期限内联系当事人时,会同步核查原告预留的被告、第三人联系方式准确性,主动了解当事人调解意愿,并通过多渠道查询失联当事人信息(如三网失联协查、查询过往诉讼记录、第三方企业信用查询软件等);若调解不成功,需在退案报告中详细注明终止调解原因及查询到的新联系方式,确保业务庭承办法官能及时掌握案件情况,为后续精准审判或再次调解提供依据,以提高法院全流程调解成功率;若调解成功,律师调解员需将撤回起诉、申请出具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解除财产保全等信息反馈给承办法官及助理,并操作办案系统完成结案或转司法确认特字案号,再由诉调承办法官出具相应法律文书。这一机制既避免了法院重复劳动,又推动了调解组织与法院程序的一体化,有效提升了诉调效能。

(七)律师参与诉调对接渠道受限,潜在律师调解力量有待激活

当前,律师参与诉调对接主要依赖调解组织派驻法院的律师调解员,大量非派驻的兼职律师调解员(如来自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商事调解组织的兼职律师调解员)因对接机制缺失处于“无案可办”状态,与法院案件量持续激增形成鲜明反差。

数据显示,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30日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落实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25年1月至6月,基层法院收案量大幅增长,例如苏州市GS区法院新收民事一审案件13,541件(同比增长99.31%),民事法官人均办案110件(同比增长197.3%),全院新收案件总数21,310件(同比增长93.66%)。但与此同时,大量兼职律师调解员因缺乏对接渠道未能参与调解,专业资源闲置与法院办案压力攀升并存。

随着全国法院一体化办案系统(“一张网”)逐步接入全国各地法院审判系统,建议在调解组织、平台落实“保密性、公正性、中立性”管理责任的前提下,依托最高法“人民调解”平台拓展线上委托渠道:法院通过该平台直接向调解组织在线发案,调解组织接收案件后,根据案件类型精准匹配专业对口、调解能力突出的在册兼职律师调解员承办,进行线上高效调解。此举既能加速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办案压力,又能激活兼职律师调解员这一潜在专业力量。

实践层面,QP法院已通过该平台向YZ中心线上委派调解案件446件,为拓宽律师参与诉调对接渠道,激活潜在力量提供了有效范例。

(八)未聚焦调解核心职能,事务性工作过度延伸

当前,国内部分省份法院将诉调对接范围外的案件归档等事务性工作交由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员承担。对此,需明确以下原则:

首先,调解工作的核心价值在于专业协同。律师调解员参与诉调对接的关键,在于发挥其法律专业优势,集中精力做好与法院协同的一体化调解工作(如纠纷化解、方案制定、程序衔接等),而非分散有限精力处理非专业性的繁重事务。

其次,归档事务的专业性与管理责任需回归法院。法院对业务档案的归档要求严格,且作为管理主体,若将“调案”与“结案归档”职责叠加于调解员,可能导致为完成任务而简化归档流程,遗漏关键案件资料,影响法院档案管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最后,事务性负担过重将反向制约调解效能。若事务性工作占比过高,现有薪酬标准难以体现调解员实际付出,轻则挫伤其工作积极性,重则导致优秀调解人才流失,最终削弱诉调对接的整体效能。

简言之,应严格区分调解核心职能与辅助事务边界,确保律师调解员聚焦专业调解主业,推动诉调对接工作提质增效。

四、对制约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效能提升的主要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改善律师调解员参与诉调对接路径

1. 强化主体职责与机制保障

律师调解员所在的调解组织、平台应承担第一管理职责,建立律师调解员选任聘用、利益冲突防范双轨机制:一方面,通过明确选任标准、规范聘用流程,选拔具备专业能力且品行端正的律师;另一方面,重点防范“角色定位冲突”,避免律师因同时担任调解员与代理人而产生潜在利益风险。机制设计需兼顾三大目标: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提升其参与热情、保持其律师身份,同时满足法院对调解员“适岗、专业、中立”的用人需求,从源头上改善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路径。

2. 明确法院与调解组织的协同职责

派驻法院应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如政治部、立案庭),分别承担两类核心职责:一是资质与行为管理,对入驻调解组织及所属调解员的个人资质(如无犯罪记录、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本院无未结代理案件等)、日常行为(如遵守调解纪律、履行保密义务等)进行审查与考核;二是业务指导与流程衔接,统管调解组织的日常调解业务,规范“委托-受理-调解-退、结案-转立特确程序”全流程,确保调解工作与诉讼程序无缝衔接。

3. 实践案例参考

YZ中心(上海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作为上海法院2025年7月公布的53家特邀商事调解组织之一,对派驻法院的律师调解员实行“双严管理”——执业限制(派驻期间不得从事律师业务,律师执业证上交调解中心,执业注册手续存放在发起人单位上海HJ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连续计算)、利益隔离(离开派驻法院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该期间调解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同时,提供薪酬与保障(底薪加提成、五险一金全覆盖),激发律师参与积极性。

QP法院(流程规范):由政治部负责商事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背景调查与资质审查(如核查有无犯罪记录、有无违法违纪记录、在本院有无未结代理案件等),立案庭统管日常调解业务指导(如规范调解笔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书格式等)及一体化流程衔接(如委派或委托、司法确认对接),确保调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二)规范程序衔接规则

律师调解员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直接关系法院诉调形象与成效,法院需立足裁判文书标准、业务特性及操作规范,对特邀调解组织及律师调解员开展指导、培训、管理与监督。

QP法院为例:YZ中心及律师调解员进驻后,由立案庭统一管理日常调解业务,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及团队长构成的诉调对接团队,重点指导调解方案制定、调解笔录及协议起草等法律文书标准化工作,通过定期培训明确诉调对接全流程操作规范。具体流程上,律师调解员线上开展调解前,相关法律文书须经指导法官审核;同时,明确大额、复杂案件认定标准,由院审委会成员、立案庭负责人及专业法官组成专业法官会议,对拟调案件进行前置评估——适宜调解的,由调解员推进并需经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出具法律文书;不适宜调解的,则终止调解并移送业务庭审理。

此外,建议律师行业协会发挥行业指导、管理、专业优势,通过调研法院创新实践,组织专业委员会研究制定《律师参与法院诉调对接调解工作操作指引》,为全行业规范参与法院诉调工作提供统一标准;同时,可联合法院定期开展实务培训、业务沙龙等活动,邀请资深法官与调解员分享经验,切实提升律师调解员参与诉调对接的质效。

(三)强化调解效力保障

律师参与诉调对接成效的关键,在于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保障力度——当前,法院委托律师调解的案件已实现“应确尽确”。因此,衡量效力保障强弱的核心,不再局限于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强制力,而更聚焦于司法确认的时效性,特别是涉保全案件的解封操作能否及时完成,进而推动当事人主动、及时履约,实现诉调工作“实质解纷、事结案了”的目标。

QP法院“先行调解”实践为例:YZ中心律师调解员办理的多起委托调解案件中,因当事人约定的履行节点临近(通常仅剩两三天),若按传统司法确认流程(调解结案→当事人/调解组织申请→法官受理转特字确认程序立案→出具并送达裁定书),难以在履行日前完成裁定书送达。对此,QP法院优化流程:律师调解员完成线上/线下调解开庭,调解员通过业务系统点击“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结案并转立特确程序获取案号后,承办法官及助理优先拟定、出具裁定书并快速送达。针对涉保全案件,调解员在收到当事人线上/线下提交的解封申请后,第一时间反馈至承办法官及助理,由其联动保全组法官,优先解除银行账户、资产等保全措施,确保被告账户解冻后资金可即时履约,或便于业务单位划款支付。这一系列举措,是QP法院深化“调解优先”审判精神的生动实践,赢得了当事人广泛认可。 

(四)优化多元主体协同解纷机制

建议将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等并列为矛盾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的重要路径,明确其法律身份定位。当前,有学者指出12“统一立法标准的欠缺。我国律师参与调解制度当前仍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但地方实践已探索突破——如2024年9月2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六条,首次将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等并列规定,这一做法既强化了多元主体的协同效能,也更契合中央关于“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格局”的要求。实践中,需重点加强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等多元主体的协同联动,以提升诉调对接整体效能。例如,QP法院创新的“3+3+1”先行调解模式即提供了有益参考:该模式配置3家驻院商事调解组织(含1家律师调解组织)、3家人民调解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并设立1个诉调对接团队作为解纷中枢;团队根据案件类型、性质及特点,通过委托调解分流协同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调解力量共同开展法院先行调解工作,对优化多元主体协同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五)健全保障支持体系

律师调解员作为专业第三方力量进驻法院,做好诉调工作,离不开法院的健全保障支持体系。健全的保障支持体系是律师调解员有效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基石,也是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落地生根的重要保障。具体为:

1. 基础设施与硬件保障

调解室、办公室:有助于提升调解的专业性与权威性,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有利于调解员集中精力处理案件,提高工作效率。办公设备与信息化工具: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使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等基础办公设备,以及法院审判系统、案件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失联人员“三网”查询修复联系号码,用于查阅案件信息、联系当事人、记录调解进展等。门禁与身份权限管理:为律师调解员办理门禁卡、工作证等身份识别工具,不仅是对调解员身份的认可,也是其顺利进出法院、接触相关办公区域的前提条件。生活配套服务(如就餐卡):为调解员提供法院食堂就餐卡等生活便利,虽看似小事,实则体现了法院对调解员的人文关怀,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升工作积极性与持续性。

2. 制度性保障:案件补贴与激励机制

(1) 案件补贴:法院针对调解工作的实际投入与成效,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补贴制度,根据调解案件的数量、难度、调解成功率等指标,向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发放相应的补贴,是对调解劳动价值的直接认可。对调解组织的意义:补贴可以作为调解组织运营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支撑组织可持续发展;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律师加入调解员队伍,增强组织实力。对律师调解员个人的意义:经济上的适度补偿,体现对其专业劳动与时间投入的尊重;激励其更加积极、负责地参与案件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和质量;补贴标准若能与调解效能挂钩(如调解成功率、当事人满意度等),将更有助于引导调解员追求调解质效而非单纯数量。

(2) 激励与评价机制:除经济补贴外,法院还可建立律师调解员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如评选“优秀调解员”“金牌调解员”等荣誉,或者通过年度总结会、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对表现突出的调解员给予表彰。长远影响:增强调解员职业荣誉感与使命感;推动形成积极向上的调解文化;促进调解员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与调解技巧。

3. 系统性保障

构建“一站式”“全流程”支持体系,完善法院内部协调机制。法院应设立专门的对接部门或联络人,负责律师调解员的日常管理、问题反馈、资源协调等,确保调解员在遇到系统权限、办公设备、案件信息等问题时,能够快速获得支持。系统性保障对调解工作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减少调解员非业务性事务的困扰,让其专注于调解本身;提高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协作效率;为调解员提供“有问必答、有需必应”的服务体验。

4. 专业化培训与能力提升支持

虽然不属于直接的“物质保障”,但法院若能为调解员提供定期的业务培训、法律更新、调解技能提升课程等,也是对调解员专业成长的重要保障。对调解员的意义:不断更新法律知识,适应新型、复杂案件的调解需求;学习先进调解理念与方法,提升调解艺术与实战能力;与法官、行业专家交流,拓宽专业视野。 

结语

诉调对接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集中体现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实践要求与“调审结合”的制度功能。作为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法律服务专业力量,律师参与诉调对接工作不仅拓展了其职业价值的内涵,更是通过专业优势助力矛盾化解——优化当前律师参与诉调对接的发展瓶颈,将推动更多优秀律师以多元化路径深度参与其中,协助法院提升解纷效能、减轻审判压力,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专业适配、效能提升、风险兜底”的核心优势,进而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协同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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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俞静贤:在2025年9月26日《2025年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改革面对面”》活动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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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网站2025年8月28日《浙江省法院:深入推进商事纠纷多元化解 有效降低经营主体纠纷解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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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俞静贤:在2025年9月26日《2025年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改革面对面”》活动上的讲话。

10. 朱海波:在2025年9月26日《2025年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改革面对面”》活动上的讲话。

11. 陈志君、邵景腾、陈辽敏:《法治聚焦|商事调解市场化路径研究》,《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9期。

12. 王亚明,衡砺寒:《律师参与调解机制的运作机理及路径选择》,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6月第33卷第3期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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