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意见》”)。《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意见》特别强调:“强化高频交易全过程监管。坚持从维护交易公平和市场稳定运行出发,加强高频交易监管。持续优化特定程序化交易报备制度。完善高频交易监管规则。根据市场发展变化,适时优化申报收费实施范围和收费标准。规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手续费减收行为,取消对高频交易的手续费减收。加强期货公司席位和客户设备连接管理。规范期货公司使用期货交易所主机交易托管资源。”
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一司司长张望军曾在新闻发布会表示,“我们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监管,既不是要将这种交易方式拒之门外,也不是听之任之,而是体现了‘趋利避害、规范发展’的思路”。《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发布重申了我国对于“高频交易”的趋利避害、规范发展的监管态度和思路。
什么是高频交易?高频交易的底层盈利逻辑是什么?高频交易如何影响金融市场?蓬勃发展的期货高频交易面临哪些监管要求?高频交易者可以从哪些方面强化系统安全?下面我们将结合国际、国内相关监管要求和研究成果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够帮助读者对高频交易建立起整体认识,帮助从业者总览我国期货高频交易面临的金融合规要求并借鉴国际经验梳理保障高频交易系统安全的注意要点。
2 高频交易的庐山真面目
2.1 高频交易:一种特殊的程序化交易
“高频交易”本身并不是一个具有通用的严格内涵和外延的词语,在不同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下,各自有不同的定义。一般认为,高频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化交易。在各国金融监管对于“高频交易”(High Frequency Trading)缺乏统一定义的情况下,为了便于研究和探讨,国际证监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在征询各方意见后,给出了识别高频交易的几个特征:
| l 一是高频交易会利用复杂的技术手段,会使用从做市到套利等多种交易策略; l 二是高频交易是一种高级的量化策略,会在市场数据分析、选择交易策略、最小化交易成本、执行交易等整个投资过程中使用算法; l 三是日内交易频繁,很多时候日内头寸持有时间不超过几秒钟甚至不到一秒钟; l 四是隔夜头寸数量很低甚至没有隔夜头寸,以便于规避隔夜风险、降低占用的保证金; l 五是高频交易对交易速度要求较高,都会使用直连交易所(Direct Market Access)或机房托管服务(Co-location),以实现交易的低延时性(Low-latency)高频交易与程序化交易的关系。 |
相关法律法规也通常将高频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化交易予以规管。例如,欧盟通过《金融工具市场指令II》(MiFID II)和《市场滥用法规》(MAR)对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设定了包括交易订单报告、交易系统注册等一系列监管要求。具体到我国的监管实践,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的《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针对高频交易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了高频交易和程序化交易的关系。根据《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高频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程序化交易:(一)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二)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较高;(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特征。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并适时完善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
2.2 高频交易盈利逻辑
分析高频交易的监管要求需要从高频交易对于市场的影响出发,而高频交易对于市场的影响分析则需要根源于高频交易的盈利策略。我们将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简要介绍高频交易为什么可以盈利。
IOSCO将最广泛使用的策略归类为三个主要类别:做市、套利和方向性策略:
| l 一是做市策略(Market Making Strategies)。传统做市策略主要依靠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撮合买卖报价赚取价差;高频交易做市策略还可以对逐笔报价和成交进行量化分析,挖掘定量交易模式,以此获得交易所返佣或回扣。 l 二是套利策略(Arbitrage Strategies)。相关产品或市场之间的同类金融合约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定价偏差,高频交易的套利策略就是利用技术手段,在价差存在的极短时间内迅速执行交易,实现盈利。例如,美国不同交易所可能会上市相同的金融合约,如果两家交易所金融合约产生价差,高频交易者可以借助技术手段快速捕捉价差,完成低买高卖,获得盈利。 l 三是方向性策略(Directional Strategies)。方向性策略通常包括两种具体类型:第一类为利用市场对各类事件的反应进行交易的策略。宏观经济新闻发布、公司公告或者行业报道发布等对金融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高频交易算法可以基于对类似事件市场影响的统计分析,预测当下事件的市场影响,进而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自动进行交易、赚取利润。第二类则是事先建立头寸,通过发起一系列指令和交易,引发价格快速上涨或下跌,诱使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然后通过其他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判断其价格预期,进而从中牟利。 |
简言之,高频交易通过技术手段达到人力所不能及的交易频率后,能够通过交易量赚取更多的交易返佣、通过技术和算法发现市场微小波动中的套利机会,并通过其速度和信息优势抢占先机。
当然,高频交易并非市场参与者通往长期盈利道路的“万能钥匙”:一方面,高频交易算法下单、数据直连等操作形成的技术门槛,以及交易手续费和相关税负形成的资金门槛一定程度上将普通投资者拒之门外;另一方面,市场一般认为伴随交易频率的增加,单笔交易盈利的次数占总交易次数的比例与单笔交易盈亏比无法同时维持在较高水平,这一交易领域的“不可能三角”规律也使得高频交易策略难以成为市场交易方式的主流。
2.3 高频交易的亮面与暗面
从本质上讲,高频交易涉及的许多策略对金融市场来说并不新鲜,但是借助算法自动下单、数据低延时传输等新的技术手段,这些策略在高频交易的模式下可以更大程度地影响市场。
高频交易的亮面:活跃市场,为市场提供流动性,进而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开展相关金融产品的交易。尤其是在期货市场,品种的活跃程度会影响不同行业、产业客户参与套期保值的热情,高频交易为市场注入流动性可以助力市场全面发展。此外,高频交易也有助于衔接买卖盘的断层,减少短期市场波动,更好地为客户执行相关订单。更为重要的是,高频交易在短时间内快速地分析、快速地购买、快速地抛售,可以缩小了价格与价值之间的价差,更好地发现证券、期货合约的价值,从而提升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
高频交易的暗面:高频交易对金融市场也带来新的挑战。例如,2010年5月6日,道指大跌1000点,美国股市蒸发近1万亿美元市值,经过随后的调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英国居民Navinder Singh Sarao及其公司Nav Sarao Futures Limited PLC提起指控,认为其通过操控E-mini S&P 500期货合约价格和使用高频交易“欺骗性报单”(spooling)大量下单并取消交易,导致市场短时间内大幅下跌,成为导致此次“闪崩”的重要原因。一般认为,短时间内的大量订单可能导致交易场所的系统过载;一旦交易系统生成重复或错误订单,或以其他方式失灵,将会导致市场混乱,叠加其他自动化下单的交易系统引发“踩踏”,可能加剧市场波动。同时,欧盟等法域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对于高频交易者可能依赖其信息优势阻碍公平交易、进行市场操纵表达了担忧。
3 中国期货市场高频交易监管机制一览
3.1 法规框架
由于股票市场T+1的限制,中国高频交易主要活跃在期货市场。中国期货市场针对高频交易的监管规则目前呈现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为基础,通过《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等监管规则对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向下扩展,并借由各个交易所规则进行自律监管的整个体系。我们将中国期货市场关于高频交易的监管体系梳理如下:
| 法律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交易所规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期货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具体而言, l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等,并根据程序化交易发展情况及时予以完善; l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l 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对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在报告要求、技术系统、交易费用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 |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为例, l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交易所实行程序化交易管理制度” l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完善部分程序化交易客户报备信息要求的通知》规定了报告主体由上期所通知,以及报告内容的主要方面 l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对于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超限交易、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进行异常交易管理 |
|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同样适用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证券期货,其要点概括如下: l 明确了程序化交易的定义 l 明确证券交易所负责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l 强化程序化交易信息系统管理,加强异常交易行为监控 l 明确证券公司与相关机构的合规与风控责任 l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对高频交易设有特殊规定,强调高频交易须满足额外的信息报告要求,并接受差异化的监管与收费标准。 |
从上述梳理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目前主要规制的重点在于程序化交易,并通过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程序化交易的系统管理、报告义务、异常监控等角度进行了规制,但对于高频交易暂未见细化的规范性要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两条基本要求“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正常交易秩序”和“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两条基本要求出发,梳理在交易合规与系统安全评估两个角度的国内监管规则与国际监管经验。
经过对于相关交易所规则细则的梳理,对期货交易场所对于高频交易的自律监管要求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l 交易前,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进行信息报备;
l 交易中,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规范交易行为。
3.2 交易前信息报备
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于2024年6月7日各自发布了《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旨在细化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落实要求,并以维护证券交易秩序与市场公平为核心,加强高频交易监管,提升交易成本和规则透明度。股票市场对高频交易的定义作了进一步明确。即将“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 笔以上”以及“单个账户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作为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相比之下,期货市场考虑到其高杠杆性、交易策略和市场品种的多样性等,与股票市场相比更难以出台具体量化的监管标准,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期货市场目前并没有以类似每秒300笔、每日20000笔这样的统一方式定义高频交易。根据我们对于各期货交易所相关通知、公告的梳理,需要进行信息报备的高频期货交易者整体上以期货交易所的筛选为准。
| 交易所 |
相关要求 |
| 上期所 |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完善部分程序化交易客户报备信息要求的通知》,由上期所负责筛选需要报备程序化交易的客户名单,达到报备标准的客户应当履行报备义务,报备内容涉及客户基本信息、软件信息、交易策略、风控措施等。 |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INE”) |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关于完善部分程序化交易客户备案信息要求的通知》,由INE负责筛选需要报备程序化交易的客户名单,达到报备标准的客户应当履行报备义务,报备内容涉及客户基本信息、软件信息、交易策略、风控措施等 |
| 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 |
根据大商所相关问答,下面两种情况下,客户会被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备:(1)客户开户时,期货公司会员应要求其主动申报是否采用程序化交易,填报相关信息,并在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内报备;(2)对于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达到“每秒委托5笔、每日发生5次”标准的客户,交易所会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要求会员联系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备。报备内容方面,客户需按所在开户会员处的程序化交易情况,进行程序化交易软件及软件功能等方面的信息报备。 |
| 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商所”) |
根据公开检索,郑商所程序化交易报备中,客户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编码、客户开户日期、软件使用日期、软件名称、软件所属厂商、软件基本功能等信息。 |
| 广州期货交易所(“广期所”) |
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业务指南》, l 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或者收到交易所报备通知的客户,应当通过委托的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报备。报备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交易编码、交易地点、客户联系电话、交易席位、交易模式、软件名称、软件提供者、系统接入方式、交易开始日期、软件基本功能、交易策略说明、合规操作说明,以及会员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l 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或者收到交易所报备通知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直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报备。报备信息包括以下内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名称、交易编码、交易地点、交易席位、交易模式、软件名称、软件提供者、系统接入方式、交易开始日期、软件基本功能、交易策略说明、合规操作说明,以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 |
以股指期权为例,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股指期权合约交易信息报备的通知》, l 在股指期权某一合约上每秒申报笔数达到10笔以上(含10笔)的客户,应当通过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向中金所报备相关信息。申报笔数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l 同一客户通过不同期货公司会员申报交易,其申报笔数合并计算。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笔数计入申报笔数统计。做市商因做市交易产生的申报笔数不计入统计; l 对达到报备标准的客户,中金所将通知客户所在的期货公司会员,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中金所进行相关信息报备,履行信息报备义务,规范交易行为 l 报备内容涉及客户基本信息、软件信息、交易策略、风控措施等。中金所可以根据客户交易行为、报备信息等要求客户补充报告相关信息。报备信息有效期为6个月 |
根据上表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考虑到程序化交易发展迅速、技术门槛较高,各期货交易所设定的报告标准和报告内容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保留交易所进行针对性判断和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的权利。
3.3 交易中异常交易监管
根据前文提到的高频交易的盈利策略,在具体的交易执行过程中,交易所对于高频交易的监管主要以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超限额交易、关联账户控制等抓手开展。下面我们梳理了主要商品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的相关要求:
| 交易所 |
相关要求 |
| 上期所 |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 (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 (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 (五)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 (六)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的; (二)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的; (三)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次数达到50次及以上的。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次数分开统计。 |
| INE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上期能源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 (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 (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 (五)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上期能源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 (六)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上期能源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上期能源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达到上期能源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的。 (二)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的。 (三)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次数达到50次及以上的。 |
| 郑商所 |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自成交行为,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即频繁申报并撤销定单的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即多次申报并撤销大额定单的行为; (四)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即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计算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自成交5次以上; (二)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次数500次以上;或者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当日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定单次数100次以上; (三)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次数50次以上且每次撤销定单量800手以上。 |
| 大商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自成交行为,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互为对手方交易的行为;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即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即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 (四)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即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者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以上的; (二)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三)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次以上,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以上的。 |
| 广期所 |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自成交行为,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或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互为对手方交易的行为; (二)频繁报撤单行为,即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 (三)大额报撤单行为,即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 (四)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即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者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 (一)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以上的; (二)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三)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次以上,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以上的。 |
与上述商品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则类似,《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同样规定了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下单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等构成异常交易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中金所对于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和国债期货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进一步作出了明确,梳理如下表:
| 品种 |
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情形 |
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程序 |
| 股指期货 |
l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 l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 l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100次(含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 |
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
| 股指期权 |
l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 l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 l 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100次(含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 |
客户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三次出现,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
| 国债期货 |
l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 l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 l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100次(含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 |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该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三次出现,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
总体上看,各期货交易所针对高频交易进行自律监管的主要抓手均为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可能涉及的异常交易管理,具体监管要求也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
3.4 高频交易投资者维护交易场所系统安全的考量
高频交易系统安全也是防控高频交易可能带来的市场问题的重要突破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同样要求期货市场高频交易投资者“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
评估一个高频交易系统的风险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等。经过调研和梳理,IOSCO总结出了一些关键的评估步骤和考虑因素,梳理如下表:
| 类别 |
评估步骤和考虑因素 |
| 技术风险评估 |
l 系统稳定性和可靠性:评估系统的故障率、故障后恢复时间和系统容量,确保在高交易量下仍能稳定运行。 l 延迟和性能:测量和优化交易执行的延迟,评估系统处理订单的速度和效率。 l 数据管理:评估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实时性,确保交易决策基于最新和最准确的市场数据。 |
| 市场风险评估 |
l 流动性风险:评估市场流动性对高频交易策略的影响,特别是在市场波动或极端市场条件下的风险评估。 l 价格波动风险:分析市场价格波动对高频交易策略的影响,特别是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的风险评估。 l 头寸风险:评估高频交易系统持有的头寸和未平仓风险,特别是在市场不利变动时的风险评估。 |
| 操作风险评估 |
l 交易错误:评估由于系统错误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交易错误风险。 l 技术故障:评估硬件、软件或网络故障对交易系统的影响。 l 人为因素:评估操作团队的技能、经验和决策能力。 |
| 合规和法律风险评估 |
l 监管遵从性:确保高频交易系统遵守所有相关的交易规则和监管要求。 l 市场滥用行为:评估系统是否可能涉及市场操纵或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 l 数据保护和隐私:评估系统如何处理和保护敏感数据,确保数据合规。 |
| 风险管理框架 |
l 风险识别:识别所有可能的风险点,包括技术故障、市场异常、操作失误等。 l 风险量化:使用统计和计量经济学方法量化风险,如向量自回归(VaR)模型等。 l 风险缓解措施:制定和实施风险缓解策略,如设置止损点、限制交易量等。 l 应急计划:制定应急计划以应对系统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 |
| 监控和报告 |
l 实时监控:实施实时监控系统,以及时发现和响应潜在的风险事件。 l 交易审计:定期审计交易活动,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l 性能评估:定期评估交易系统的性能,包括交易成本、执行效率和盈利能力。 |
| 压力测试和模拟 |
l 极端市场情景:通过模拟极端市场情景来测试高频交易系统在压力下的表现。 l 系统容量测试:评估系统在高交易量或高并发请求下的表现。 |
| 持续的风险评估 |
l 市场变化适应性:评估高频交易系统适应市场结构变化的能力。 l 技术更新:评估系统技术更新和升级的频率和影响。 |
投资者可以综合上述要点全面评估一个高频交易系统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合规性。
4 小结
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以高频交易为代表的程序化交易在近半个世纪以来蓬勃发展。高频交易的盈利策略并没有完全脱离传统金融交易低买高卖的基础逻辑,但低延迟的信息传递以及自动化的下单算法等技术进步使得交易的速度可以达到百万分之一秒之内,进而使得各国金融市场在享受高频交易带来的一系列好处,更好地发现证券、期货合约的价值的同时,也面临了新技术新形势下包括新的市场操纵、交易系统错误引发“踩踏”或交易所系统过载等一系列新问题。
对于我国期货市场高频交易者而言,应当需要注意在交易前向交易所进行报告,交易中注意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等合规要求,并在展业的全过程严守金融合规的红线,避免出现影响期货交易场所交易秩序的情况。此外,高频交易系统安全也极大程度上影响了高频交易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为此,我国期货市场高频交易投资者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强化系统安全自测与维护,降低系统安全风险,避免出现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的情况。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始终以审慎态度面对高频交易,伴随《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意见》对于强化高频交易全过程监管的强调,我们也期待后续针对高频交易出台更细化的监管要求,为合规展业的高频交易投资者划清“安全范围”,在明确打击可能涉嫌市场操纵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交易行为的基础上,回应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更好地发挥高频交易对市场的促进作用,助力中国期货市场的蓬勃发展。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