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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及法律属性

    日期:2012-12-14     作者:北京大成上海分所 商建刚

 

(本论文由上海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域名的广泛应用,域名争议纠纷日益增多,但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重大缺陷,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应运而生。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既不是诉讼,也不是仲裁,对其性质和特点的理解和把握是我们研究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关键。

关键词: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性质;特点

 

一、ICANN的成立及UDRP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产生

(一)ICANN的成立及其成立的原因

199865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一份名为《网络域名和名称管理》的白皮书,该文件正式决定在保持现有域名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将美国政府对域名系统的管理权逐步移交至民间非盈利的国际性组织。在此背景下,互联网络名称及编码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成立。促使ICANN成立的原因包括:

1.域名注册系统缺乏竞争,先注册先得的注册原则引起广泛的不满;

 2.域名持有人和商标持有人之间的冲突普遍,但是解决这些争议的既有机制成本昂贵、程序繁琐;

 3.随着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利益日渐增加,商业界要求一个更有稳健性和正规性的互联网管理架构,以便做出更有问责性的管理决定;

  4.处于美国以外的互联网使用者比例正在加大,他们对参与互联网的管理有了更为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UDRP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产生

一般而言,发生域名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仲裁、调解、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但是由于互联网跨国家跨地域的特点,既有的但是解决这些争议的既有机制成本过于昂贵、程序过于繁琐。因此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种快速、便捷的争议解决机制来出来域名持有人与商标持有人之间的域名争议。

ICANN成立之后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简称UDRP)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Rules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作为解决域名争议的根本制度规范。依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域名注册人在向域名注册商申请注册时,UDRP就同时被加入域名注册人及其所委托域名注册商之间所签订的域名注册协议之中,该协议要求域名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域名有关的域名抢注争议的时候自愿将该争议交给ICANN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UDRP有如下规定:

1.       该政策(UDRP)将并入申请注册域名者与域名注册机构(Registrar)之间签订的注册协议,以解决可能会出现的注册人与第三方(不包括注册机构)之间的域名争议。

2.       申请注册人向域名注册机构保证其所陈述事实是完全的、准确的,并认识到其所注册域名不侵犯他人权利,所注册的域名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3.       注册机构在接到注册人申请或法庭、仲裁庭裁决或行政处理程序专家组决定时,有权注销、转让、变更域名;

4.       在第三方提出注册人所注册的域名侵犯商标权、恶意使用时,注册人有义务接受强制性行政处理程序,投诉人有权选择经ICANN批准、有权进行行政处理程序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二、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特点

 从《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的内容中可以看出,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

 第一,   域名注册人强制参加。

 UDRP要求在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商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中加入UDRP的强制条款,使得域名持有人在收到针对其域名的投诉时,有参加该程序以解决域名争议的法律义务。这是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得以存在和持续运作的前提。如果不是这样,大部分被投诉人将不会同意参加该域名争议解决机制,UDRP将没有存在的意义。

第二,   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简便、快捷、高效,判定标准统一,裁决结果公开。

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高效便捷可以说是它的生命线。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开发了先进的网上案件管理平台,程序性事项基本都是在网上进行。解决机构同专家及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基本以邮件为主,案件由域名争议专家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理。这种在线解决争议的模式极大提高了案件解决效率,降低了争议解决成本。另外,域名争议解决机制采用专家裁决的方式,这些专家都是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深专家,他们负责审理具体案件。专家依照UDRP规则,借鉴和引用之前的域名争议裁决结果,在14日内做出裁决,并按照程序将该裁决结果全部公开。这种裁决公开的机制促使专家组在裁决的过程中尽可能地保证案件裁决的公平公正,尽可能保证案件裁决的论述和理由必须充分得当。正是这种公开机制确保了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质量和规范,也正是因为如此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才得以受到业内人士的认可和尊重。

第三,UDRP中的救助措施只限于是否转移域名或注销域名,而不涉及损害赔偿或者是对商标的有效性作出判断。

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通过委派的中立第三人,作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争议。为了使域名争议得到快速高效解决,UDRP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域名抢注的规制,不适用当事人双方基于域名所产生权益而产生的争议,比如商标侵权,驰名商标的认定,损害赔偿等等。这是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很具特色的一点。

第四,域名注册商强制执行裁决结果。

与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不同,域名裁决做出之后,如果被投诉人在十天内没有到法院起诉的话,那么域名注册商必须执行UDRP裁决结果。如果域名注册商拒不执行,投诉人可以去ICANN对其进行投诉,ICANN将依据相关的规则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域名注册商资格。因此,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裁决结果能够得到高效的执行,这是ICANN有很强生命力的重要原因。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下的强制执行与我国法院执行难的状况存在鲜明的对比。

第五,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排斥法院管辖。

       UDRP不排除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可选择只以法院诉讼来解决争议而不提起UDRP投诉,也可以通过诉讼来复核UDRP裁决结果。因为基于合同的条款,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实际上是域名管理制度中的自清机制(self-clean),它并不具有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司法判决的法律效力,那么当事人一方对UDRP裁决结果不满意理所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法律属性分析

 在中国,多数人习惯法院或传统仲裁机构、民间调解组织去解决纷争,相应地,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也被认为是解决争议的四种最主要的方式。那么对于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我们应当如何对其定性呢?它与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什么联系与区别?通过对《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的分析,笔者以为:

首先,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既不是法院诉讼也不是仲裁。

所谓仲裁,是指争议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所谓司法诉讼,简言之是指争议双方去法院寻求公力救济的方式,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必须执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跟法院诉讼和仲裁有着很大不同。首先,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从性质上将既不是仲裁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它实际上是民间组织。其次,尽管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以裁决形式作出决定,但其法律性质跟一般意义上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不通。根据UDRP的规定,如果域名裁决后一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就同一争议域名的归属诉诸于司法程序,则域名注册商应依裁决转移或撤销争议域名。若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则要暂停执行,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所做出的裁决不一致,域名注册商应当以法院判决为准。这样说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必须服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其法律效力等级是比较低的。从这两点上看,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既不是诉讼也不是仲裁。

其次,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一种特定的调解,是一种域名纠纷前的约定。

所谓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从定义上看,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与调解存在很大的相似性,UDRP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实质上也是争议双方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专家作为第三者,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规则》作为依据,进行居中裁决。但是与传统之调解不同的是,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并不需要争议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其裁决结果的执行是强制性的并不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我约束。

 综上,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实际上不是诉讼,也不是仲裁,它是一种特定的调解,是一种域名纠纷前的约定。在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商达成协议的时候,域名与在先民事权益的冲突纠纷还没有产生,但是一旦纠纷产生了,域名注册人必须要按照注册协议约定,将该域名争议交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实际上,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商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赋予了域名主管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照约定撤销域名注册人的域名或者转移域名注册人的域名的权力。

结语

 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是一个法定程序,它只是域名管理制度中的自清程序,我们不能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理解UDRP域名争议解决规则及其附属的程序规则。把握这一点,对于我们研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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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 Statement of Policy on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et Names and Addresses [EB/OL] . http://www.ntia.doc.gov/federal-register-notice/1998/statement-policy-management-internet-names-and-addresses, 2012-1-6.

[5]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EB/OL] . http://www.wipo.int/amc/en/domains/search/overview2.0/, 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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