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海市虹口区(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系案外人夏某3(已于1993年报死亡)承租的公房,2005年3月,系争房屋被拆迁,共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款97万元。因系争房屋的住房配售单中列明受配人包括夏某4及本案原、被告,但被告未告知原告在系争房屋拆迁中应享有的相关权益,原告直至2022年才从(2022)沪0110民初14XXX号一案中得知被告刻意隐瞒原告在系争房屋内享有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事实,故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分得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中的六分之一即18万元。
双方观点
被告季某辩称,系争房屋共获得拆迁补偿安置款97万元,该款由季某领取后,已在家庭内部分割完毕。
被告夏某2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拆迁事宜早已超过3年,请求驳回原告起诉。当时拆迁按人头计算,行情是每人2万元,为弥补贾某和常某的拆迁利益,夏某4已在系争房屋拆迁后给付贾某和管某二人共计4万元,关于系争房屋拆迁利益的争议已处理完毕,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两人在协议离婚时均表示无财产纠纷,却在离婚三个月后由夏某4按婚前协议约定金额补偿贾某4万元,应视为贾某与夏某4就拆迁利益的补偿已达成一致并处理完毕。
在系争房屋被拆迁时,原告作为被拆迁户的引进人口之一,其必然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并经动迁安置部门核实,不管该信息的提供和核实是否其本人亲自参与,法院认为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系争房屋已于2005年被拆迁这一事实。原告称直至2022年才知道自己在系争房屋内有拆迁利益,对此法院认为:原告在系争房屋被拆迁18年后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免责声明】文中所述内容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律师协会以及任何官方或组织的立场,本网对文中陈述、观点不作价值判断,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本文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作为诉讼证据或依据,不构成法律建议或承诺。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