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都市快报》报道,我省第一个专门为未成年人打抱不平的公益律师即将出现。让人注意的是,这并非个别律师的个人行为,而是出于中华律师协会的统一“安排”,其他十几个省份也将同时跟进。见到这一消息,让人不由得想起今年上海高考语文题目:我想握住你的手。
这么说并非无因。因为,虽说公益诉讼很多人并不觉得陌生,近些年来在商业消费、环境保护、妇女权益和政府行政等方面,也时常见到公益律师的身影。但是,以公共利益为诉讼标的的公益诉讼的整体状况却不容乐观,甚至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这种局面和我国现行法律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相对滞后不无相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这一法规从当事人资格上,掐住了公益诉讼的脖子。另一方面,由于公益诉讼往往是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利益博弈,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个人“单打独斗”往往处于劣势,最终难免“胳膊扭不过大腿”。据有关报道说,目前我国公益诉讼最大的难题就是立案难。许多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由于标的不大却关系复杂,还没走进法院大门,就已经“偃旗息鼓”。
即便是成功立案,也是败诉多胜诉少。据《北京晨报》报道,创办“中国公益诉讼网”相关人士介绍:“到现在为止,绝大多数的公益诉讼都以失败或不了了之结束。”打公益官司,为的是大多数人,个人却要面临那么多压力,公益律师介入不仅无钱可赚(甚至被视为逞“个人英雄”)且遭遇多方面掣肘,在这样的情况下,公益诉讼大概“只有偏执狂才能生存”。
在某些发达国家,公益诉讼制度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已经是全方位的。比如,针对公益诉讼的费用,美国从风险报酬、费用转移等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法规。一旦公益诉讼胜诉,律师可以从赔偿金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这就等于为许多无力支付诉讼费的公民提供了“免费律师”;与此同时,还促使一些律师即便不是出于公益目的,也很愿意介入公益诉讼。此外,美国还允许个人代表政府调查和起诉任何个人和实体(包括政府),此即所谓“私人检察官制度”。当然,更重要的是,美国大大小小的律师援助组织,为公益诉讼提供了强大的力量保障。
现在,作为全国律师行业组织的中华律师协会介入公益诉讼,虽然仅涉及未成年人维权活动,但无疑将为近年来步履蹒跚的公益诉讼活动注入了一剂“强心针”。我们有理由进而期待,借由行业协会的倡导,公益律师的手可以“伸”得再长一些,不仅是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而且在环境、消费乃至近年来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领域发挥作用,进而推动公益诉讼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成熟运作,使得社会向更公平合理、更昌明和谐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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