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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解释(一)》第9条第(三)款对光伏工程并网发电的适用分析

    日期:2025-12-10     作者:仲其佳(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

一、问题的提出

光伏产业在推动低碳能源转型方面,发挥了关键支撑作用。国际能源署(IEA)的年度报告《可再生能源2025:至2030年分析与预测》(Renewables 2025: Analysis and forecasts to 2030)指出,到2030年,全球可再生能源发电容量将增加4600GW,预计未来五年太阳能光伏(PV)将占这一增长的80%左右。今年以来,我国光伏发电装机保持高速增长势头。1—5月,累计新增并网规模近2亿千瓦,同比增长57%,推动我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规模突破10亿千瓦,达10.8亿千瓦。这相当于约48个三峡电站的总装机,占我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比重达到30%,占全球光伏装机总规模的近一半。

随着我国光伏行业的市场化发展,相关法律风险和法律争议伴随而生。今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及《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布,“430”及“531”两大政策节点,发包人为争取到电价补贴,大多会在光伏发电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完毕前实现并网发电。

基于上述背景,将会更普遍地出现如下法律争议,即:光伏工程并网发电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9条第(三)款的情形。该条款的内容为:“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具体而言,未经竣工验收的光伏工程并网发电是否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进而能否将并网发电日期视为转移占有光伏工程之日,从而认定为光伏工程竣工日期。鉴于《建工解释(一)》第9条第(三)款是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拟制为竣工验收通过,因此前述争议将直接影响工程款支付节点、工程质量风险转移、质保期起算等关键时间点,有必要对该法律争议进行分析。

二、 司法实践的判案分歧

司法实践中,未经竣工验收的光伏工程并网发电后,能否依据《建工解释(一)》第9条第(三)款拟制为竣工验收,法院尚未形成统一定论,莫衷一是。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观点1:未经竣工验收的光伏工程并网发电后,不能拟制为竣工验收。

2021)最高法民申204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案涉工程2014年2月并网发电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值得商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值得商榷”的表述,但该表述是回应二审法院将案涉工程并网发电视为交付使用及竣工验收合格的观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因此,可以将“值得商榷”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光伏工程并网不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亦不应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2018)鲁民初16号案件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虽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网发电,但不足以认定案涉工程已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并已竣工验收合格。”具体到并网发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合同约定,认定:并入电网发电是“240小时试运行”的前提条件,并网发电并不意味着工程已竣工验收。

(二)观点2:未经竣工验收的光伏工程并网发电属于发包人擅自使用,适用《建工解释(一)》第9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竣工日期。

目前司法实践中,持该种观点的法院较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最高法民申4661号案件中认定,由于案涉光伏电站已交付,并网发电,故案涉光伏电站已经达到竣工标准。但该种情形下,法院对于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认定并不相同。

其一,将并网投入使用的日期(即“并网日期”)作为竣工日期。例如,(2023)新30民终82号案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网”是指案涉工程已经与国家输电网进行了物理连接,并网日期就是通电投入使用的日期,案涉工程应当以2015年1月26日并网投入使用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工程交付日期。再如,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22)闽0322民初5027号案件中,认为“该工程最晚并网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故该时间可视为竣工验收日期”。又如,(2021)宁03民再26号案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涉项目进行并网调试并按新能源场站进行考核和管理的时间认定为竣工日期。

特别地,即使合同约定的相关验收步骤尚未完成,但法院仍可能直接将并网日期作为竣工日期。(2020)晋09民初73号案件中,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对“验收”约定为“试运行验收”或“竣工验收”,但约定不明,由于并网发电后已经产生收益,因此将二期工程并网发电之日视为竣工日期。无独有偶,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鲁17民初1号案件中认为,即使合同约定并网试运行240小时作为工程款支付及竣工验收的条件,但由于案涉工程未有进行并网试运行的相关证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付款已不具备客观条件。法院依据《建工解释(一)》第9条第(三)款等规定,将并网发电之日视为光伏工程交付发包人之日,进而视为竣工日期。

其二,将并网发电产生电费收益之日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2025)辽07民终738号案件中,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并网发电产生电费收益之日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进而也不认可发包人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

其三,基于光伏工程已并网使用,将发包人于《工程确认单》上盖章之日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025)浙0781民初117号案件中,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建工解释(一)》,“即使案涉光伏项目未竣工验收,但项目已于2025年1月份并网使用,故2024年12月6日(注:该日期为发包人于《工程确认单》上盖章之日)应是本案工程竣工日期。

三、 光伏工程并网发电与《建工解释(一)》第9条第(三)款竣工验收的关系分析

(一)若光伏工程并网发电系光伏工程竣工验收必经的过程性环节,则不宜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光伏工程拟制为竣工验收。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擅自使用”应理解为发包人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前,实际占有、控制工程。虽然《建工解释(一)》并未明确“擅自使用”的定义及标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9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工解释(一)》第9条第(三)款是对前述强制性规定的回应,从立法目的及体系解释而言,可以通过时间点判断是否构成“擅自”。即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前使用工程,便构成“擅自”。

司法审判中,对于“使用”的核心判断要素通常是:工程是否已转移至发包人实际占有。

其次,依据《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规定,并网发电是光伏工程竣工验收的必经过程性环节之一。根据《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1.0.3条的规定,光伏发电工程应通过单位工程、工程启动、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工程竣工四个阶段的全面检查验收。四个阶段的验收均规定有相应的验收条件。根据第5.2.1条的规定,工程启动验收的前置条件为通过并网工程验收。而并网验收的结果便是并网发电。换言之,并网发电时,至少仍有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尚未完成,光伏发电工程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此时,即使并网发电,承包人的施工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其仍需确保工程无障碍连续并网运行、光伏发电工程主要设备(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和变压器等)各项试验全部完成且合格、移交工程资料等。

特别地,《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属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发包人与承包人于合同中:(1)明确约定了相关验收程序,并将光伏工程并网发电作为竣工验收的过程性环节;或(2)明确约定适用前述规范的内容,并且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进行了相关验收程序时,光伏工程并网发电才可被视为光伏工程竣工验收必经的过程性环节。否则,在没有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双方又无相关约定,光伏工程验收与一般工程验收的差异性无法体现,相关争议可能依照处理一般建设工程的思路进行认定与处理。

最后,光伏工程并网发电属于光伏工程竣工验收必经的过程性环节时,光伏工程并网发电不宜认定为“发包人擅自使用”。一则,即使光伏工程并网发电的时间点位于实际竣工验收之前,但此种使用属于先行交付进行试运行的情况,具有临时性。二则,此种情形下,发包人主观上没有实际控制光伏工程的意图,进行并网发电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竣工验收,并非为了将案涉工程转移至发包人占有。

(二)若光伏工程并网发电并非光伏工程竣工验收必经的过程性环节,且存在发包人转移占有案涉工程的情形,则可能适用《建工解释(一)》第9条第(三)款,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光伏工程拟制为已竣工验收的光伏工程。至于竣工日期,应结合转移占有光伏工程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参考文献:

1、 丁怡婷:《我国光伏发电装机突破10亿千瓦 火电装机占比降至约40%》,《人民日报》2025年06月24日10版

2、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041号民事裁定书

3、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666号民事判决书

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

5、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661号民事裁定书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0民终82号民事判决书

7、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2)闽0322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

8、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宁03民再26号民事裁定书

9、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9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

10、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7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11、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7民终738号民事判决书

12、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25)浙078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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