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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当倾听律师的“刺耳”声音

    日期:2006-04-2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2,915次

“天津法官被指殴打北京律师”事件,使公众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格外关注,也使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具有一层特殊意义。

《通知》要求法官正确认识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依法保护律师各项诉讼权利,妥善处理法官与律师关系;同时要求各级法院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显然,此规定是不断推进司法改革的成果,是追求司法公正的产物,也是走向司法文明的标志。

当下,通过保障律师职业权利,建立一种良性的法官与律师关系,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而制度是深深根植于文化与观念的土壤之中的,一项制度的生命力取决于制度执行者的信仰与信念。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实现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首先需要建立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认同的司法伦理。这一司法伦理的形成,就是一个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过程。

这需要我们在法治视野中,整体性地审视审判权与公民权利,尤其是与律师权利的关系。律师执业不享有任何强制性的权力,律师的执业权利仅仅表现为一种请求权和表达权。所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核心,就在于律师的声音能够为裁判者所倾听。

佘祥林、杜培武等事件一再告诫人们:要注意倾听律师的声音,虽然他们的声音有些刺耳。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只听得到或只听得进自己喜欢或自己“希望”的声音,在一些法官向审委会所作的审理报告中,不能准确、全面甚至根本没有引用律师的观点,律师的意见根本不为裁判者所知悉。

而且,如何认定法官的审理报告乃至最终裁判文书,已经“准确全面”概括而不是误解甚至“强奸”了律师意见?律师对于法官的不当概括如何进行救济?对于法官未能依照规定倾听和尊重律师意见,是否应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责任?这些必须正视的问题,都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推进法治进程,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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