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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尤其是“困境儿童”是社会的职责 上海应率先制定儿童福利法

来源:联合时报     日期:2013-01-27     作者:马 赛    阅读:4,103次
     流浪儿童集体闷死垃圾箱、数名民间收养孤儿被烧死、被虐待被弃养……涉及儿童生命与权益保障的恶性事件频发,向社会敲响了警钟。在上海社会也存在着一批无法得到父母养育、照顾的“事实孤儿”。黄绮、裘索、杨雄委员呼吁上海率先从立法、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卫生、医疗等方方面面,加强保护儿童尤其是“困境儿童”。
      从事律师工作的黄绮、裘索委员建议:“上海率先制定《儿童福利法》。”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合理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框架。但不同群体处境不同,有些弱势中的弱势需要提供特殊关注和保护,比如弃婴、孤儿、准孤儿、流浪儿童、父母服刑期中的未成年子女等“困境儿童”, 我国目前还缺乏系统的儿童保护制度,也缺乏基本的儿童福利行政系统。种种儿童的社会问题提示我们应该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儿童的法规,而上海最有立法和实施的基础。如果能够尽早制定,就可以从源头上建立从监护到社会保护的各项制度,保障社会资源的投入,厘清相关责任机构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厘清从家庭、学校、社会到司法部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具体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异曲同工。上海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所长杨雄提出,“上海率先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将儿童福利服务的对象从孤儿扩大到包括被遗弃儿童、被虐待儿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在内的所有身处困境的儿童。他建议各方合力,如: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生活无依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临时监护办法;拓展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功能,明确由其为本市各类有需要的儿童提供服务;建立第三家市级儿童照顾机构,安置长期不能从家庭中获得照顾的儿童,推动率先建设儿童国家监护体系;建立上海市预防和处理儿童虐待问题工作协调机制;通过社会项目招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到有关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服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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