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调解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长三角区域律师调解一体化实施路径研究

    日期:2025-12-12     作者:边立鑫(调解专业委员会、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柴丽华(上海和基(杭州)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水平最高、创新动能最充沛的重点区域之一。随着该区域市场化进程持续深化、产业结构升级、法治环境不断优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升,其营商环境建设对非诉讼纠纷替代解决机制在效能提升与协同配合方面,正形成更为迫切的高标准需求。律师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关键构成,依托其专业素养、灵活方式和贴近市场的特性,在高效化解商事争议、改善营商环境、疏解司法机关案量压力、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协同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长三角区域律师调解一体化将完善、升级长三角区域多元解纷体系,增强长三角法治软实力,是新时代优化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的必然选择。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其为推进长三角律师调解跨域协作一体化发展创设了实践载体及制度依据。

关键词营商环境建设  非诉讼纠纷替代解决  商事调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律师调解  法律职业共同体  示范区  长三角律师调解跨域协作一体化 

一、引言

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成为"深化跨区域法律服务协作,促进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协同"的顶层设计此后,沪苏浙皖签署多项协议,建立区域协同机制,四地高院联合签署《长三角地区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司法协作框架协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紧扣制度创新主攻方向,率先开展跨省级行政区规则衔接与协同治理实践探索,截至2025年9月累计形成154项制度,其中61项经验向全国发布推广。2021年10月20日示范区劳动争议联调平台上线。2025年7月31日示范区“协同法务区”云平台全域上线,两区一县10家商事调解组织及其律师调解员入驻该平台,跨域协作一体化为长三角示范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调解服务。20259月26日示范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司法局、法院六家单位共同签署了《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提升商事调解服务质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合作协议》将1“交流共识”转化为“行动契约”,标志着示范区跨区域商事调解协作机制落地见效,为示范区营商环境优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文作者作为示范区内商事调解组织—上海市QPYZ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员,结合该中心入驻最高法“人民调解”平台、获评上海市法院特邀商事调解组织、入驻示范区协同法务区云平台,并参与示范区内上海市QP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先行调解工作实际,就律师调解跨域协探索实践系统梳理长三角地区律师调解协同发展的既有成效、现存问题与关键难点,围绕制度架构、运行机制、数字技术应用及要素资源统筹等关键环节,研究提出一体化推进的具体路径,力图为构建长三角跨区域律师专业调解协同模式贡献可借鉴经验

二、背景与意义:律师调解跨域一体化的现实需求与战略价值

(一)长三角区域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

长三角区域经济深度融合,跨省域商业往来(涵盖总部外商及平台经济引入、产业链分工协作,生产要素流通、跨域资本运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等领域)高度活跃,由此衍生的涉外法律服务专业需求、合同履约争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治理冲突、建设工程纠纷等法律问题,普遍具有“跨区域关联性强、专业门槛高、处置时效敏感”的典型特征。另外,2示范区在产业协同发展中,既面临了商事纠纷增多、调解资源供给不足,诉讼压力较大承载难,也存在着商事调解跨域规则不衔接,标准不统一的现实问题。

传统诉调机制存在“跨域立案程序繁琐成本较高、商事调解跨域司法确认难度大、案件线下调解流程耗时较长、异地裁判执行协调难度较大”等现实瓶颈,与企业追求高效化解争议的现实需求存在明显差距。当今,律师调解作为社会公认的多方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渠道,依托律师职业群体深度掌握行业规范与商业惯例的专业权威,丰富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敬业的职业伦理之职业素养,可根据争议特性定制有效争议解决方案的专业灵活高效性,显著降低时间投入与经济支出的成本的可控性等突出优势,使律师调解成为针对性化解跨域商事纠纷的关键路径。

(二)律师调解跨域协作一体化的战略价值

律师调解跨域协作一体化是赋能国家区域协同战略的法治引擎,通过构建跨区域法律协作平台、统一服务标准与共享专业资源,有效打通制约要素自由流动的法治壁垒,成为构建高水平区域法治共同体、驱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落地的战略支点,其战略价值具体表现为:

1. 服务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必须以高水平法治保障为支撑,而构建跨区域"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律师调解跨域协作一体化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

2. 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通过建立统一的调解规则体系和协同工作机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解决跨域纠纷的综合成本负担,高效解纷止息争端协助市场主体将精力回放在企业经营发展上,增强市场主体对法治环境的信心,进而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为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增势增能。

3. 推动调解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机遇:借助跨域资源整合与标准体系统一,有助于突破当前律师调解领域存在的“地域分割严重、规则标准不一、公信力分散、司法确认难、调解案件来源过度依赖法院”等发展瓶颈,培育形成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专业化、品牌化的律师调解组织、团队及服务模式。

4. 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协作共建的新契机:当前诉调对接、检调对接需求旺盛,律师调解的有效参与必然缓解司法审判、检察案量压力,为区域法官、检察官职业群体减负。在身体健康得以保障的同时,可以使其能腾出更多精力与时间放在案件承办、业务研究、政治学习、社会普法、高校法治共建等方面。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群体在协作中更能产生对彼此职业的理解与认同,这对深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有着现实而深远的价值与意义。

三、现状与挑战:长三角律师调解协同的实践基础与突出问题

(一)实践基础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发布后,全国多地开始探索律师调解。长三角地区作为经济发达、法治基础较好的区域,响应较快,近年来确实在积极推进。在律师调解领域已开展了局部探索,并初现成效。在长三角三省一市(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中,律师调解发展是积极但又不均衡、不充分的,处于从试点探索向制度化、规范化、协同化发展的过渡阶段。各地都在进行尝试,深度、广度、模式各有不同,虽然尚未形成完全统一、高效的长三角律师调解协同体系,但协同机制已经初步建立。

1. 制度层面:三省一市均依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由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等联合或单独出台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细则、管理办法等文件。上海:出台了《关于在本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关于促进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律师从事金融(消费)纠纷案件调解业务操作指引》。2024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商事调解发展,推动律师参与多元解纷调解工作的文件如《商事调解“和”计划》、《关于本市律师参与“三所”联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商事调解诉调对接1+5配套文件等。江苏:出台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级律师调解员名册》、《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律师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的意见》、商事调解“优解纷”计划等;浙江: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州开展市场化解纷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深化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等;安徽:出台了《关于律师调解适用司法确认程序的规定》、《关于全面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服务实体经济 律企携手同行”专项活动方案》等。

2. 平台层面:上海:依托“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上海市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案沪通”数字化诉讼服务平台,实现案件“云分派、云对接、云调解”;江苏:江苏省法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江苏微解纷”、南京“非诉讼服务中心”为线上线下非诉讼纠纷化解一站式综合平台;浙江:推出“浙里调·律师调解”、“浙江解纷码”、“共享法庭集成应用2.0”、“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等在线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在线调解服务;安徽:通过皖事通、12348安徽法网、政务服务网“线上调解”等云平台实现“一站受理、一网通办”;3示范区“协同法务区”云平台整合集成长三角地区优质律所律师、商事调解、鉴定存证等法律服务资源,接入Deepseek-R1满血版盈法宝,结合专业法律数据库提供在线免费咨询,实现AI送法。

3. 协同机制初步建立:三省一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之间签署了多份关于法律服务(包括调解协作)一体化的框架协议或备忘录。例如:长三角司法厅(局)长座谈会机制下,会定期讨论包括调解协作在内的议题,并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长三角律师协会联席会议机制下,也多次将律师调解协作作为重要议题,并推动签署相关合作文件;示范区内长三角毗邻核心城市(如上海青浦区-江苏吴江区-浙江嘉善县)在示范区框架下,签署了《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联合调解机制建设合作协议》、《非诉讼纠纷联合化解机制建设合作协议》有更具体的对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的协作实践。例如组建跨区域律师调解员服务团,三地互认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跨域委派委托调解,司法确认互认等。上海市QP区人民法院与浙江省JS县人民法院4“跨域调解员互认,4天化解这起异地纠纷”。

(二)主要挑战与瓶颈

尽管取得初步成效,但长三角律师调解一体化仍面临以下深层次问题:

1. 规则不统一:各地律师调解资质认定(如执业年限、专业领域要求)、调解程序(启动方式、时限、协议效力)、收费标准差异,跨域案件处理中“规则冲突”易引发当事人质疑。例如上海调解员任职条件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调解或者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或从事律师、仲裁、公证工作或者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或具有法律、经济、金融、建筑、管理、知识产权、科学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浙江调解员如杭州明确律师调解员任职基本条件为应当执业五年以上或曾担任法官、检察官、在大学从事法律教育工作经历与律师执业经历合计五年以上(担任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的,执业八年以上)。江苏、安徽部分地区要求3年相关执业经历。上海建立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对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快速审查出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5调解协议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仍然需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且其司法审查的事项与我国司法确认时审查的事项基本一致。江苏、浙江、安徽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审查标准与司法确认民事裁定申请强制执行是否需要再审查及其审查标准认知、操作亦有不同。上海商事调解组织收取商事调解服务费用实行市场指导价,可以参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的50%收取调解服务费。浙江杭州律谐调解中心出台《律师调解引导类案件收费标准》,明确“有偿低价”原则,对调解机构自行接收的案件,由调解组织与当事人协商费用。对于人民法院、社会治理中心、共享法庭等引导调解的案件,财产案件调解不成功不收费、调解成功按不超过诉讼费50%标准收费;非财产案件原则上按照每件500元收费。6江苏苏州市场化调解收取的费用均未超过同类纠纷诉讼费的50%。安徽市场化调解收费亦为不超过诉讼费的50%。

2. 协同机制缺失:当前跨域案件流转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导致移送标准不一、效率不高;优质调解资源(如上海涉外领域的专业调解专家)难以跨省调配支持同类案件(如安徽类似涉外纠纷),形成“资源孤岛”;各地调解案件数据尚未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存在阻隔,既增加了重复调解的风险,也易导致关键纠纷的处置延误。

3. 信任基础薄弱:当事人对异地调解员的公正性存在顾虑,担忧出现“地方保护倾向”或“专业水准不足”,影响调解意愿。调解协议跨域执行需依赖法院协作,但各地法院对“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标准不统一如司法确认申请文件种类、调解协议及调解笔录文本格式等、调解程序录音录像真实性要求标准、调解时限要求等存在明显差异,这增加了调解成功案件调解协议无法司法确认的不确定性与无法达成强制执行效能的风险。

4. 技术支撑不足:现阶段多数地区的调解平台尚未打通跨域对接渠道,线上调解面临身份认证跨域互认困难、电子证据核验标准不一等技术瓶颈,制约了远程跨域调解的便捷性与可靠性,难以满足高效、低成本解纷的现实需求。

5. 长三角地区律师调解案件来源过度依赖法院的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自收案件来源匮乏。如7江苏苏州商事调解组织33家,22家入驻法院,案件主要来源为法院。8浙江杭州目前市场化调解组织“自我造血”机能不强,案源主要依靠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同时,市场化调解组织的主力军仍是律师群体。

四、实施路径:基于示范区经验的律师调解一体化推进策略

前已述及,示范区作为长三角一体化的“试验田”,其所创设的实践载体及制度依据,为律师调解跨域协同一体化指明了“规则衔接、机制创新、数字赋能”的可行路径,可为长三角全域推广提供参考。

(一)规则衔接,制度统一,构建律师调解跨域“共同规则”。

1. 制定一体化标准体系:由沪苏浙皖司法行政部门、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长三角律师调解工作规范(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筛选、评核、推出三省一市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律师协会共同认可的长三角地域特邀律师调解组织、特邀律师调解员名册(一年一更新)。对外统一注册冠名为“长三角律师调解协会”负责长三角律师调解组织团体会员、律师调解员个人会员的日常自律管理。统一律师调解员资质(如最低执业年限、专业分类)、调解程序(受理范围、调解时限、回避规则、调解工作指引)、调解协议效力(明确三省一市经法院司法确认的统一条件、文书种类及格式、线上调解身份识别标准、调解过程录音录像合规标准等)、司法确认裁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查标准、收费指导标准(区分自收案件与法院诉调委派或委托调解案件司法确认的收费标准以及诉调先行调解委托案件,商事、民事、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案件调解的收费标准)、考核标准(调解率计算标准包括民商事综合调解率、商事案件调解率等)、激励惩戒措施及标准等。

2. 建立律师调解跨域规则衔接机制,提高司法确认及强制执行效能。针对示范区先行先试经验(如跨域调解协议“一地确认、三地互认”),推动上升为省级立法协同项目,在长三角全域推广“调解协议效力互认清单”,明确无需重复审查即可直接执行的案件类型(如小额商事纠纷、金融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物业合同争议等)。

3. 强化对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司法协同保障。推动长三角法院系统联合出台《关于律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指导意见及标准》,统一审查标准(如重点审查调解程序合法性而非实体内容),建立“司法确认快速通道”(如跨域案件线上提交材料,管辖法院48小时内反馈)。

4. 鼓励律师调解组织拓展自收案源。对律师调解组织调解的跨地域自收案件开放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管辖法院选择权,优先保障三省一市认可的律师调解组织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选择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优先进行司法确认,优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以上司法确认及强制执行受理保障增强后,调解组织自收案源匮乏问题将会实质改善。

(二)机制创新:打造律师调解跨域协同“全链条”模式

1. 案件流转与分流机制:依托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嵌入律师调解模块,建立跨域纠纷“智能识别-自动推送-精准匹配”系统(根据案件类型、地域标签自动分配至最优律师调解机构,由调解机构再指派专业对口可胜任的律师调解员承办案件)。例如,涉集成电路产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优先推送至上海张江或苏州工业园区的专业调解团队。

2. 调解员资源共享机制:组建“长三角律师调解专家库”,按专业领域(如金融、知识产权、涉外、建设工程等)分类标注调解员资质与擅长方向,支持跨域案件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通过线上平台预约),并建立“调解员异地履职”与仲裁员类似的保障制度(如差旅补贴、时间成本补偿)。

3. 联动处置、反馈、宣传机制:对于调解失败的复杂案件,建立“调解-诉讼-仲裁”衔接绿色通道(调解笔录中双方无争议事实,可直接作为诉讼或仲裁证据),并由轮值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定期发布《长三角律师调解典型案例》,指导类案处理,宣传律师调解的社会价值与意义。

(三)数字赋能:建设跨域“律师智慧调解”平台

1. 统一技术底座:依托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和城市数字化转型成果,开发“长三角律师调解云平台”,集成案件管理、在线调解、电子签章、司法确认申请等功能,实现沪苏浙皖调解数据实时互通(包括案件信息、调解员档案、协议履行记录)。

2. 强化技术应用:推广“区块链+调解”模式,对电子证据(如合同、聊天记录)进行上链存证,确保跨域核验的真实性;引入AI辅助工具(如智能法律咨询、风险评估模型),提升调解效率;支持远程视频调解(覆盖方言翻译、多屏协作功能),打破地域限制。

3. 数据驱动决策:通过平台采集的跨域纠纷数据(如行业分布、高频争议案件类型及争议点、调解成功率),定期形成《长三角律师调解发展报告》,为政策优化与资源配置提供依据。

(四)资源整合:培育跨域专业化律师调解生态

1. 培育头部调解机构:支持沪苏浙皖龙头律师调解组织联合成立“长三角律师调解联盟”,通过品牌化运营提升公信力(如统一标识、服务承诺),并在示范区设立“跨域调解示范中心”,辐射带动全域律师调解业务的发展。

2. 加强人才培养:建立长三角律师调解员联合培训机制(每年举办跨域实务研修班),邀请法院法官、行业专家授课,重点提升“跨域法律适用”、“复杂商事谈判”、“专业调解技能”、“法院司法确认裁判标准及规范”等能力;鼓励调解员取得国际认证(如ICC、ICDR调解员资格),服务涉外纠纷化解。

3. 完善激励政策:将律师参与调解纳入法律服务行业评优评先指标(如“优秀律师事务所”评选加分),对跨域调解成功的案件给予财政补贴(由省级财政专项列支),引导律所将调解业务作为新的增长点。

五、保障措施:确保一体化落地见效的关键支撑

(一)组织保障:成立长三角律师调解一体化联席会议【由司法厅(局)及法院牵头、律师协会、发改委、工商联参与】,统筹协调规则制定、平台建设与重大问题解决;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试点任务的落地与经验提炼。

(二)法治保障:推动将律师调解跨域一体化纳入长三角三省一市地方立法协同项目(如《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修订中增设律师跨域调解条款),为跨域协作提供上位法依据。

(三)宣传推广:通过典型案例发布、企业培训、媒体报道、企业及律所签署优先调解承诺书等方式,提升市场主体对律师调解的认知度(特别是跨域场景下的优势);在产业园区、商会、工商联等设立“律师调解服务点”,直接前置化解潜在纠纷。 

结语

长三角律师调解一体化是区域法治协同与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突破口。基于示范区的实践经验,通过“规则统一、机制创新、数字赋能、资源整合”四轮驱动,可有效破解跨域律师调解中的协同难题,构建长三角特色的“专业高效、便民利民、跨域贯通”的律师调解服务体系。未来亦需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扩大实际操作范围、深化技术应用,推动长三角律师调解从“局部协同”向“全域一体”升级,为全国跨区域专业律师调解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长三角方案”。 

参考文献

1.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公众号“长三角示范声”

https://mp.weixin.qq.com/s/lhIwOp8c0L-qMNjNtfNIQg。

2. 黄鸿鸿:在2025年9月26日《2025年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改革面对面”》活动上的讲话。

3.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公众号“法治青浦”

https://mp.weixin.qq.com/s/za2VH8mbYcRP1Lg0as610A。

4.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众号“上海青浦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noQCn97GHR4kD0P7j2DNYw

5. 俞静贤:《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的上海实践与思考》,《中国法治》2024第3期·总第291期第78页。

6.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2025年9月16日《探索市场化调解新模式 促提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效能》

http://www.zjrmfy.suzhou.gov.cn/fypage/toContentPage/ggydy/82a07a489948f49e019950835c7a0012。

7. 朱海波:在2025年9月26日《2025年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改革面对面”》活动上的讲话。

8. 陈志君、邵景腾、陈辽敏:《法治聚焦|商事调解市场化路径研究》,《法治时代》杂志2024年第9期。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