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调解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中国商事调解发展模式探索

    日期:2025-12-12     作者:倪富华(调解专业委员会、上海臻辰律师事务所)

摘要

本章对中国、新加坡及欧盟仲裁框架下的商事调解进行了比较分析与发展研究。新加坡采用双层调解体系,欧盟则推行以指令为基础、兼具协调性与多样性的模式,而中国尽管有《浦东调解条例》《上海示范规则》等创新举措,调解体系仍处于分散状态。研究指出中国在调解立法、调解员资质、执行机制及数字化融合方面存在结构性缺口,并提出改革建议,包括制定统一的《商事调解法》、建立全国调解员名册、正式引入“无不利影响”规则。研究强调,亟需推动调解员培训专业化、完善行为准则、认证律师调解员,以提升调解的公信力、可执行性及国际兼容性。

关键词:调解;调解员;监管制度; 

一、 中国仲裁体系中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首次在第51条、第52条将调解纳入仲裁制度框架。若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和解,仲裁庭可出具调解协议书,其法律效力与仲裁裁决等同,签署后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关键问题在于,调解仅能在仲裁程序启动后进行,法律未对仲裁前调解或程序衔接作出规定,且规范调解行为的规则尚处于初步阶段。

2024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该草案拟对1995年版仲裁法(此前分别于2009年、2017年修订)进行修改,但在调解规则方面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不过,中国部分国内仲裁机构已开始在其仲裁规则中探索调解相关规定。例如,2018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第14条确立了调解员中立原则,第16条明确了严格的保密义务。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则将调解程序从《仲裁法》传统规定的“仲裁后阶段”前移至“仲裁前阶段”:当事人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成功后,仲裁庭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与仲裁裁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后,更多仲裁机构陆续推出“仲裁-调解”一体化程序规则,对仲裁过程中的调解行为进行规范。

上海在调解制度创新方面进一步突破。2025年6月18日生效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调仲对接指引》,构建了“商事调解专业机构与仲裁机构协作”的中国模式,使得通过该模式达成的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

地方层面的立法已与全球相关框架呈现出显著的衔接性,为前述举措提供了有力补充。这一趋势的典型案例,便是202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条例》。关键在于,该条例在立法筹备阶段,便将吸收跨大西洋司法实践经验列为重点工作,尤其着重参考了国际调解协会(IMI)所颁布的程序标准。这一模式大幅加快了中国调解行业的国际化发展进程,而上述条例通过将国际商事调解的核心原则(包括自愿原则、保密原则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制度化,充分体现了这一发展演变趋势。

2025年6月26日发布的《上海商事调解示范规则》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影响力显著,标志着中国调解制度的重大范式转变。其中第20条引入“无不利影响”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陈述、承认、让步或提出的方案,以及调解员发表的意见或建议,不得在后续针对同一争议的仲裁、诉讼或其他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此前中国调解法律体系中缺失的条款,标志着中国调解制度在实质性国际化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综上,中国调解体系经历了从“法律空白”到“仲裁内嵌式调解制度化”,再到“仲裁前调解机制建立与地方创新”的发展历程。以《浦东条例》为代表的立法实践和以《上海示范规则》为代表的软法规范,既体现了与国际标准的主动对接,也实现了程序保障与实践灵活性的结合。

然而,要实现实质性国际化,中国仍需解决调解体系中的结构性障碍,即调解员能力不足与缺乏国际认可资质的问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直接决定调解结果的质量及国际可执行性,因此,完善相关监管制度至关重要。

基于此,深化中国调解改革需重点投入三个关键领域:建立国家认可的调解员认证体系、嵌入与IMI标准对接的跨国培训规范、制定跨境机构协作协议。这些措施是中国在全球争议解决体系中发挥实质性引领作用的必要前提。

二、 与新加坡及欧盟的比较分析

(一)调解定位:从“依附式”到“自主式”

在新加坡,调解是独立程序。《国际调解法》第3条允许调解协议独立于仲裁条款存在,调解程序的启动、中止与终止均不受仲裁程序影响。2024年,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受理的案件中,58%(共312件)为直接申请的商事调解案件。

欧盟的调解制度则呈现分散状态。2008/52/EC号指令仅要求成员国“确保调解程序的可及性”,未强制推行调解,也未赋予其优先地位。德国《调解法》第1条将调解定义为与诉讼并行的自愿程序,而荷兰《民事诉讼法》第87a-87h条则授权法官强制将案件移交调解

目前在中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均在其仲裁规则中设专章规定:仲裁庭可依职权或根据申请进行调解2024年CIETAC数据显示,约42%的仲裁案件进入调解阶段,但仅有7%的案件由独立调解机构首次受理。在政府层面,相关部门正推动调解成为主流争议解决方式,香港国际调解学院的成立等近期动态,均体现了中国政府对调解发展的重视。

(二)法律框架:统一立法与分散立法的差异

新加坡采用“双层”调解立法框架。符合《新加坡调解公约》第1条规定条件的国际调解协议,可直接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登记并执行;国内调解协议则受《调解法》12-15条规范。

欧盟采用“指令+国内法”的立法模式。例如,2008年指令仅设定“最低标准”,成员国可在此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规则: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31-1条允许法官强制当事人进行调解;意大利第28/2010号法令则将调解规定为诉讼前置程序

中国在立法层面,《仲裁法》第51条仅授权仲裁庭开展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将“诉前调解”限定为法院附设调解。在行政法规层面,2023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上海、深圳等自贸试验区开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临时仲裁”试点。与新加坡采用的“市场化自主调节”调解员模式不同,中国尚未形成统一的调解员制度,资质要求也与新加坡的宽松标准存在差异。

(三)调解员制度:宽松资质与严格准入的对比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调解员名册共收录218名调解员,其中61%为执业律师,29%为退休法官,10%为行业专家。除需完成40小时培训外,新加坡对调解员无强制考试或年度考核要求

欧盟对调解员采用分级认证制度。德国《调解法》第5条要求调解员完成120小时课程培训,并通过州司法部组织的考试;法国实行“登记制”,司法部会定期公布调解员名册

中国缺乏统一的调解员制度,存在多机构管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1. 人民调解员受《人民调解法》第14条规范;

2. 行业调解员方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机构各自建立调解员名册,要求调解员每年至少完成16小时培训

3. 律师调解员制度方面,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文,允许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所内律师可直接以调解员身份开展调解工作。

(四)执行机制:“直接执行”与“转化执行”

新加坡实行“登记执行”制度,设有“直接执行”与“转化执行”两种方式。《新加坡调解公约》第3条规定,要执行国际和解协议,当事人仅需提交“经各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截至2024年,已有18份涉及中国企业的和解协议在新加坡成功执行

欧盟的调解和解协议仍需经过转化程序:多数成员国要求将和解协议转化为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后才能执行。2023年,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对一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调解协议作出可执行认定,整个过程耗时3个月

中国国内达成的调解协议,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后方可执行。在国际协议方面,由于中国尚未批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即《新加坡调解公约》),外国调解协议无法在中国直接执行,需先转化为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再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或相关双边条约申请执行

(五)数字化调解与在线调解的区别

新加坡于2021年推出“SIMC@Zoom”平台,2024年通过该平台解决126起在线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9%,平均耗时21天。欧盟于2023年启动“ODR2.0”平台,主要用于跨境消费者纠纷调解。中国方面,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全国在线诉讼-调解平台”,整合15家机构资源,实现“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电子送达”全流程衔接

三、 中国仲裁体系中调解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中国调解制度的未来发展,尤其是在其影响力广泛的仲裁体系框架下,取决于一系列关键改革。这些改革并非表面调整,而是旨在从根本上推动调解领域专业化、增强法律确定性、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无缝对接,对构建更成熟、可信、高效的中国争议解决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调解员认证体系

建立符合严格国际标准的统一调解员认证体系势在必行。任何专业领域要获得认可、吸引人才并赢得公众信任,都需为从业者设定清晰、客观、统一的准入门槛,这是确保专业能力、伦理操守与职业行为底线的基础——而目前中国调解领域在这方面仍处于分散状态。

1. 目前中国与国际现状差距

在全球范围内,国际调解学院(IMI)与新加坡国际调解学院(SIMI)是两大领先的调解员认证机构。两者均制定并实施了严格的调解员能力标准、丰富的经验要求及严格的道德行为规范,其认证在国际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与尊重。认证评估通常结合实操考核、同行评审及对专业能力框架的遵守情况,例如IMI认证要求调解员具备至少200小时调解培训经历、200小时主调解经验,获得当事人及共同调解员的正面评价,并理解《IMI职业行为准则》。

在中国内地,关键缺口在于缺乏统一的、全国认可的调解员认证机构。这种分散状态导致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职业发展路径不透明,甚至可能削弱公众对调解程序完整性与有效性的信任。尽管众多地方调解中心、行业协会及部分法院均发放各自的认证证书,但这些证书普遍缺乏全国性认可与国际通用性,使得调解服务使用者难以准确评估调解员的可信度、资质及对职业标准的遵守程度,进而阻碍专业化调解市场的发展。

2. 初步尝试与未来展望

尽管尚未建立全国统一体系,中国已开展初步且意义重大的尝试,体现出对填补认证缺口的重视。国际调解学院、国际争议解决与风险管理研究院、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在华亦开展培训项目)等知名机构推出的项目,满足了与国际接轨的培训及认证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成功完成这三家机构的课程后,学员通常可达到IMI或SIMI认证的严格标准。这些举措不仅是培训课程,更是连接中国调解员与全球调解社区、提升国内专业实践标准的重要桥梁。

展望未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统一调解员认证体系仍是中国的优先任务。作者认为,随着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的成立,未来可能出现第三个全球性调解员认证机构(暂称CIMI),与IMI、SIMI并列。这一发展不仅能为中国调解员专业化提供国内支撑,更能彰显中国在全球争议解决领域的影响力及对国际标准的坚定承诺。CIMI的独特优势在于,其认证标准可兼顾中国法律文化与社会背景的特殊性,同时坚守并融入调解专业精神、伦理准则与能力要求的普遍原则。这种双重定位将打造一套既在中国国内认可、又获国际争议解决界接受的强大且受尊重的调解员认证路径,同时也能成为向全球推广中国调解理念的重要平台。

(二)亟需立法确立“证据排除”规则

在中国,无论是仲裁框架下的调解还是传统诉讼中的调解,其有效开展面临的一个深层次、持续性障碍是当事人间的互不信任。作者的深入研究发现,当事人普遍存在一种合理且深切的担忧:若调解失败、争议进入后续正式诉讼或仲裁程序,其在调解过程中作出的陈述、让步或探讨的“假设性方案”,可能被作为“对己不利的承认”而对自己不利。这种普遍担忧会对调解氛围产生负面影响,阻碍当事人开展开放、坦诚且具创造性的对话——而这类对话正是调解员发现争议核心原因、探索创新解决方案、引导当事人达成互利且可持续和解的关键。最终,调解员运用“沟通技巧”(如追问、重构问题、促进深度理解)的能力会因这种担忧而大幅受限。

1. 证据排除原则的内涵

全球范围内有效调解实践的核心基石是“证据排除”规则,在普通法体系中也被称为“无不利影响特权”或“调解沟通保密权”。这一重要法律原则明确规定,调解过程中的沟通、披露及提议,不得在后续正式司法或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通过对这些讨论提供法律保护,该规则能有效营造信任环境,鼓励参与者畅所欲言、探索妥协方案、坦诚承认自身立场及潜在利益,无需担心面临不利法律后果。在中国,通过立法明确确立这一规则,将清晰传递国家对推动调解发展的承诺——将调解打造为安全、保密且能有效解决争议的空间,同时承认调解的独特非正式属性需要特殊法律保护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2. 基础性实践与过渡性方案

《上海商事调解示范规则》是中国在这一领域的基础性实践,为在全面立法前整合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参考,其中可能包含保护调解沟通的条款,体现了对“保密是成功调解关键”的认可。在全面立法框架出台前,有两种过渡性方案可在当前环境下实践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它们可能存在争议:

(1) 直接纳入机构调解规则:中国的调解中心或成熟仲裁机构可主动将“证据排除”规则纳入其内部调解规则或程序指引。这意味着,自愿选择在该机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将受这些规则约束,在该机构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沟通,均不得在后续由同一机构主导的程序(如同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关键挑战在于,若法院不受该机构规则约束或缺乏专门国家立法支持,此类机构规则在外部诉讼程序中的可执行性存疑——法院可能认为证据规则属于公共政策或立法范畴,可优先于机构协议。

(2) 签订独立“证据排除协议”:当事人可在调解开始前签订独立协议,明确约定调解过程中的所有沟通、披露及提议均严格保密,不得在未来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这种方式为保护提供了明确合同依据,但也存在法律复杂性及“合同争议”——即可能涉及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例如,协议范围可能引发争议(如是否保护调解中披露的事实,还是仅保护和解讨论);还可能涉及公共政策争议,若协议被认为掩盖欺诈行为或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关键信息,其效力可能受质疑。法律学者及政策制定者需仔细研究此类私人协议在司法程序中限制证据使用的可执行性,确保其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3. 通过培训推动规则落地

除立法与合同机制外,“证据排除” 规则能否真正发挥效力并得到统一适用,关键取决于全面且具实操性的调解员培训。调解员不仅需了解该规则的法律依据与细微差别,更重要的是,需掌握其日常适用方法。这包括对规则适用范围的理解:

(1) 规则涵盖哪些特定类型的沟通内容?例如要约、承认、道歉及提议等是否属于规则适用范畴?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事实是否受保护,还是仅和解相关讨论受保护?

(2) 披露管理:在保密的调解环境中,调解员应如何引导当事人明确可披露与不可披露的内容?对于无意披露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

(3) 权利告知:调解启动之初,调解员应如何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有效说明该规则所提供的保护,以建立信任并鼓励坦诚沟通?这需要清晰简洁的解释,并回应当事人可能存在的疑虑。

(4) 调解员还需明确该规则的道德边界,确保其不被用于掩盖非法行为或助长欺诈行为。培训应聚焦于如何战略性地利用规则所提供的保密性,推动更具建设性、创新性且以和解为导向的对话,从而将该规则从单纯的法律条款转化为高效解决纠纷的有力工具。

(三)推动调解员培训课程标准化与国际化

与建立完善的调解员认证体系相辅相成的是,中国需推动调解员培训课程的标准化与国际化。由于IMI、SIMI等国际领先调解员认证机构主要对合格课程及个人调解员进行认证,而非直接提供大量培训,因此现有培训项目的质量及国际兼容性至关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学员通常需完成IMI/SIMI认证课程,才有资格申请相应认证——这凸显了高质量培训项目在打造国际认可调解职业中的基础作用。作者研究发现,中国在开发并提供此类高质量、国际认可的调解培训课程时,面临两个持续存在的重大挑战:

1. 合格培训师短缺:中国严重缺乏经验丰富且具备国际资质的调解培训师。这类培训师需同时具备深厚的调解理论知识、丰富的实操经验,以及教授潜在调解员的教学能力。尽管中国现有许多培训师熟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传统争议解决方式,但他们往往缺乏对国际商事调解核心教学方法、跨文化差异及协助性原则的直接接触或专业认知,导致难以培养符合国际标准的下一代调解员,也缺乏相应榜样与导师。

2. 课程设计能力不足:除培训交付环节的挑战外,中国还缺乏具备专业能力的个人或团队,难以设计全面、结构合理且符合国际基准的调解培训课程。设计此类课程需深入理解成人学习原则(如成人如何有效获取并掌握复杂技能与知识)、调解理论(如熟悉协助型、评估型、转化型等不同调解流派及其实际应用)、实操技能培养(通过角色扮演、模拟演练、体验式学习将理论转化为实用调解技能)、伦理考量(将伦理困境与行为准则融入课程)、跨文化能力(纳入文化差异对谈判与调解影响的培训内容),以及国际认证要求(确保课程内容与结构符合IMI、SIMI等国际机构的严格标准)。若缺乏足够的课程设计能力,即便培训初衷良好,也可能无法达到国际标准,难以培养调解员应对现代争议解决的复杂性。要解决这些相互关联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国调解员逐步进入国际市场并接触全球实践。

随着更多中国调解员参与高级国际培训、与经验丰富的外国从业者共同调解国际案件、积极对接国际领先调解机构与组织,他们将逐步积累必要经验、拓展视野并深化认知,进而成长为合格的培训师与课程设计者。将这种基于经验的自然成长,与战略性国际合作及与成熟培训提供商的伙伴关系相结合,对打造强大的国内培训能力、提升中国调解教育的标准与国际认可度至关重要。

(四)完善调解员行为准则

健全且明确的伦理框架是任何职业赢得公众信任、维护职业操守的必要基础,调解行业也不例外。现行《上海商事调解员行为指引》共9条,是重要的初步尝试,成功融入了国际主流准则的核心要素。但要确保该指引全面、实用、可执行且始终与全球调解员伦理最佳实践的动态发展保持一致,仍需持续细致的完善。

作者建议以《国际调解学院职业行为准则》为基准。该准则被广泛视为行业黄金标准,其突出优势在于融合了大陆法与普通法体系的见解与原则,使其能灵活适应不同法律体系与文化背景,且与主要国际仲裁及调解机构的伦理标准与操作流程高度契合,有助于提升跨境争议解决的一致性、互操作性与可预测性。通常,行为准则会包含以下核心伦理原则:

1. 公正与中立:调解员需保持无偏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 保密义务:严格保护调解过程中所有信息的隐私;

3. 专业能力:调解员仅接受自身具备足够技能与知识的案件;

4. 知情同意与意思自治:确保当事人理解调解程序并自主作出决定;

5. 宣传与收费:开展透明且符合伦理的宣传,合理设定收费标准;

6. 利益冲突披露:全面披露任何潜在利益冲突。

尽管采纳国际认可的伦理准则对提升中国调解员的伦理标准和可信度至关重要但关键挑战在于如何有效执行这些准则——这需要进一步的立法行动。无论行为准则制定得多么完善、获得多少赞誉,若缺乏健全且明确的执行机制,都将停留在“理想目标”层面。这意味着亟需更清晰的法律规定或监管框架,明确授权专业机构(如全国调解员名册管理机构或专门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1. 调查违规行为:建立透明程序,接收并针对对调解员的投诉进行调查;

2. 实施惩戒措施:根据伦理违规严重程度,明确一系列惩戒手段,包括警告、强制再培训、暂停执业资格、从全国名册中除名等;

3. 确保问责:建立调解员职业行为问责机制,维护调解行业的完整性与公众信任。

若缺乏健全且透明的执行机制,即便最完善的行为准则也可能沦为“良好原则的集合”,而非具有约束力、可执行的职业标准,难以真正规范调解员行为并保护公众利益。

(五)规范律师参与调解的要求

最后,通过制定律师参与调解的标准化要求与认证体系,是强化中国蓬勃发展的调解行业的有效路径。该体系设想:只有经过专业培训、深入理解调解动态的认证律师,才有资格在调解中提供法律咨询,甚至担任调解员。

要推动中国调解的广泛采用与持续发展,律师的积极参与、专业知识支持与建设性贡献至关重要。律师在争议解决全过程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为当事人提供关于调解适用性与复杂性的咨询、协助当事人准备调解会议、帮助梳理当事人立场与利益、协助谈判并起草和解条款。但缺乏调解原则基础或持纯粹对抗性思维的律师,可能会无意中阻碍调解进程,破坏其协作精神与成功解决争议的潜力。这种“对抗性思维”与调解本质要求的“协作式问题解决”思维形成鲜明对比。未接受过调解培训的律师可能仅关注法律权利与责任,忽视当事人潜在利益,或采取立场式谈判策略——这些行为均与协助性调解程序相悖。为参与调解的律师制定标准化认证,除提升个人能力外,还能带来诸多显著益处:

1. 提升公众认可与信任:认证体系通过确保参与调解的法律顾问具备专门培训与专业能力,可显著提升调解的专业形象、可信度与整体有效性。这种正式认可有助于增强公众与企业对调解的信任,将其视为真正可行且高效的争议解决选择,进而推动更多人选择调解;

2. 改善与调解员的协作:接受过调解技巧专业培训的律师,能更好地理解调解员的角色、调解程序的细节及协助性对话的基本原则。这种理解有助于促进律师与调解员的高效协作,使律师从“潜在阻碍者”转变为“积极推动者”,支持调解员工作、引导当事人建设性参与、共同寻求互利解决方案,而非将调解视为诉讼前的“初步交锋”;

3. 专业发展与市场需求:这种专业发展路径顺应了市场需求,为律师提供了培养谈判、沟通、积极倾听及协作式问题解决等关键技能的机会——这些技能不仅对调解至关重要,对现代法律实践也具有重要价值。随着调解的普及,具备调解认证的律师需求将增加,形成新的市场细分领域;

4. 保障当事人权益:认证体系确保参与调解的律师具备基本能力、伦理操守与对调解程序的理解,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保障,避免当事人在调解中获得不足或适得其反的法律咨询,维护调解程序的完整性与当事人利益;

5. 提升程序效率:理解调解的律师能更好地协助当事人准备、聚焦相关议题、起草清晰可执行的协议,从而提高调解会议的效率与成功率。

同时,广泛开展律师基础调解技巧培训,将进一步促进法律顾问与调解员的有效协作,最终推动当事人争议的成功解决。此类培训不仅应涵盖调解的法律层面(如可执行性、保密性),还应包括对调解成功至关重要的心理学、沟通学及策略性要素。通过认证与全面培训,将律师更专业、更策略性地纳入调解体系,中国可显著提升调解作为主要争议解决方式的吸引力、有效性与成功率,这也是构建全面成熟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体系的关键一步。

四、 结论

综上,与全球许多地区类似,中国调解制度经历了动态且持续的发展,既取得了显著的实践进展,也面临着需要通过战略改革解决的挑战。中国的调解执行机制、先进的数字化与在线调解格局,以及未来发展的关键领域,共同勾勒出中国致力于现代化并强化其争议解决体系的整体图景。

中国独特的“双轨”执行体系虽务实且具有历史根基,但显然需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尤其是通过战略性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在线平台为代表,中国在运用前沿技术扩大司法可及性、提升体系效率、处理大量案件方面树立了全球典范,展现了在在线整合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然而,要构建完全成熟、具有国际竞争力且获得全球信任的调解体系,中国仍需协同努力,解决若干关键结构性、立法性与专业性缺口。

建立统一、与国际接轨的调解员认证体系,是确保调解质量与专业性的核心;通过立法紧急确立完善的“证据排除”规则,是营造坦诚、保密调解对话(有效调解的标志)的关键;推动调解员培训课程标准化与国际化,对培养具备国际认可资质的从业者至关重要;持续完善伦理准则并建立健全执行机制,是维护公众信任与问责制的必要条件;最后,通过专业培训与认证推动参与调解律师的专业化,将显著提升调解中的法律服务质量与协作水平。

这些战略任务并非简单的增量改进,而是构建强大、可信、透明且高效的国家调解框架的核心支柱。

最后,对参与调解的律师进行认证(即仅允许认证律师担任调解员,尽管认证无需强制)的理念,为中国调解行业发展提供了可行路径。推动中国调解发展,离不开律师的贡献;为参与调解的律师制定标准化认证,将提升公众对调解吸引力的认可;同时,对律师开展调解技巧培训,将促进其与调解员更高效协作,共同解决当事人争议。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