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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仲裁仲裁员选择入门

    日期:2025-12-11     作者:何隽铭(仲裁专业委员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在国际商业活动中,商事仲裁因其高度自治性成为解决争议的重要选择。这种自治性主要体现在仲裁员选任和仲裁庭决策权上。涉外及国际商事仲裁中,这种自治性更为显著。仲裁庭享有决定仲裁程序的自由,甚至可偏离通行做法。因此,选择合适的仲裁员至关重要。

一、成为仲裁员的必备条件

(一)仲裁员应有“资质”

挑选仲裁员时,首要考量其适格性。适格的仲裁程序是裁决可被承认与执行的基础,而仲裁员适格是核心。仲裁员需具备“资质”、保持“独立公正”,并符合当事人意定要求。而关于“资质”,国际条约规定罕见,多由各国法律和仲裁机构规则确定。

1.法律规定:以《仲裁法》为例,仲裁员需符合法律知识、专业工作背景及高级职称等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审核仲裁员“资质”,只要仲裁员在仲裁机构登记在册,就具备资格。

2.仲裁规则:涉外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对仲裁员“资质”规定相对宽松。除满足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很多机构采用自由选择或推荐名单制度。如ICC、LCIA、HKIAC等。推荐名单制度一般指提供一个机构的推荐仲裁员名册/名单,但允许当事人选择名单外的其他仲裁员,名单外的仲裁员经仲裁机构确认后也可以担任仲裁员。例如贸仲出台的《授予仲裁员资格规定》和北仲出台的《关于选聘仲裁员的公告》。当然,一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会也要求仲裁员曾获得某些专业仲裁协会的资质、并有担任仲裁员的经验,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准入标准。

(二)仲裁员应“独立公正”

大多数法域要求仲裁员必须“独立公正”。这主要体现在:

1.法律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员公正性或独立性受质疑时申请回避。我国《仲裁法》强调仲裁员需“公道正派”。英国《1996年仲裁法》也有类似规定。

2.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员具备公正性和独立性是主流做法。如《ICC规则(2021)》、《LCIA规则(2020)》和《HKIAC规则(2018)》均规定仲裁员需保持公正并独立于当事人。

国际软法:涉外及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软法对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有细致规定。如《利益冲突指引》分类了仲裁员与当事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若仲裁员存在“不可弃权的红色清单”情形,则不符合公正性要求。

(三)仲裁员应符合当事人的意定要求

除“法定要求”外,当事人常在仲裁条款中对仲裁员提出特定要求,如专业能力、语言能力、国籍、教育背景、执业背景等。但需注意:避免设定过于严苛的要求。严格的条件可能引发问题,因同一合同可能产生性质差异很大的争议。最好根据具体争议情况灵活指定仲裁员。

避免提出种族、性别等敏感要求,这可能对仲裁协议效力产生潜在影响。如美国纽约州高等法院曾批准Jay-Z提出的中止仲裁申请,因仲裁协会仲裁员名册中缺少非裔仲裁员,被认为剥夺了平等保护权利。

二、选择仲裁员时可以着重考虑的因素

在满足仲裁员适格性的前提下,需进一步权衡专业性和便利性。

(一)专业性

1.专业能力:仲裁员需深度熟悉争议领域知识,并熟练运用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具备领域背景或经验的仲裁员更了解行业惯例,能作出更专业、更具说服力的裁决。同时,仲裁员应具备丰富的仲裁案件处理经验和较强的程序管理能力。在三人仲裁庭中,仲裁员与其他参与方良好合作的能力也很重要。

2.语言能力:仲裁员应熟练掌握约定的仲裁语言。若未约定,选择掌握争议相关交易文件、沟通记录所用语言的仲裁员更合适。这有利于在仲裁程序中了解案情、阅读证据。

3.国籍:仲裁员可能在潜意识里偏向与自己国籍相同的当事人。但多数仲裁机构在指定仲裁员时,通常不会指定与一方当事人国籍相同的仲裁员,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

宗教信仰与教育背景:仲裁员的宗教信仰可能影响其对宗教相关法律问题的判断。教育背景会影响其对条款解释和证据法则的偏好。

4.声誉:德高望重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发表的观点更易得到重视和认同。选择曾发表支持己方主张法律观点的知名仲裁员,有利于在仲裁中占据有利地位。

(二)便利性

1.时间上的便利:仲裁员能否有充足时间阅读案卷、熟悉案情,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一个时间充裕、能全身心投入案件的仲裁员,更可能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2.地点上的便利:需考虑仲裁员经常居住地与开庭地之间的距离。若仲裁规则无特殊规定,且各方无法就在线庭审达成一致,则仲裁员能否顺利到达开庭地不容忽视。此外,从经济角度考虑,仲裁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也是选择时需考虑的因素。

三、如何更好地了解仲裁员

明确了选择仲裁员时需考虑的因素后,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了解仲裁员。这主要有公开路径和非公开路径两种。

(一)公开途径

成体系的数据库:如ICC、HKIAC、AIAC、VIAC等仲裁机构的数据库,以及全球仲裁评论数据库、国际仲裁学会数据库等,都能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员的相关信息。

其他资料来源:仲裁员以往对类似法律问题的观点也是重要参考。可通过谷歌、律所官网、所在大学或研究机构官网等公众渠道,以及Westlaw、LexisNexis、Kluwer Arbitration等法律专业人士渠道了解仲裁员观点。

(二)面试

仲裁庭组成前进行单方交流(即“面试”)通常被允许,以帮助当事人指定合适的仲裁员,并让仲裁员判断自己是否适合接受指定。但需遵守相关规则,限制讨论范围。

《国际仲裁代理指引》对面试提供了具体指引,指出沟通应限于提供争议概括性描述和获取潜在仲裁员是否合适的信息。可交流的话题包括仲裁员的发表物、可能让人对其独立性或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活动、争议的一般性质、仲裁协议条款、各方身份、仲裁程序预计时间表等。

英国特许仲裁学会制定的《国际仲裁实务指南:面试仲裁员候选人》指出,仲裁员候选人在被指定前接受一方当事人面试不应成为被质疑的理由。该指南还对如何进行面试作出了详细说明。

综上所述,在选择涉外商事仲裁仲裁员时,需考虑法律规则、仲裁规则及当事人约定等硬性条件,并着重考量仲裁员的专业性和便利性。当事人可通过公开路径初步了解仲裁员,然后在不违反规则的前提下,借助面试等非公开路径深入了解仲裁员信息,从而选出最适合的仲裁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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