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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风险治理的立法补位与监管科技协同——以衍生品市场为中心

    日期:2025-12-09     作者:金易文(金融工具与金融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随着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深度渗透,衍生品市场固有的复杂性和高杠杆特性,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型挑战。NFT、DeFi等新兴资产的确权难题,算法决策的责任认定困境,以及数据跨境流动与国家主权监管之间的冲突,构成当前市场亟需应对的严峻挑战。本文旨在以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为背景,深入探讨如何通过精准的立法补位与高效的监管科技协同机制,为数字金融风险治理构建坚实的法律框架与可行的应对策略。

一、数字金融风险在衍生品市场的三重法律挑战

(一) 新型资产确权困境:以动态质押场景为例

2024年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NFT质押融资违约案”(案号:(2024)沪74民终321号)具有典型意义。该案中,某私募基金以估值600万元的Bored Ape NFT数字艺术品作为场外期权交易的履约担保。当交易对手方违约后,发现该NFT存储于匿名加密钱包,仅凭链上地址无法关联实际权利人。此案凸显了物权法定原则在数字资产场景的适用障碍:

1.  物权登记制度失灵:《民法典》第114条规定物权的设立需依法定登记程序公示。然而,NFT的权属证明本质上是基于区块链生成的唯一且不可篡改的哈希值。该哈希值虽具有技术唯一性,却未被纳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或《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登记客体范畴。
    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机制虽提升了场外衍生品交易效率,但其链上确权逻辑与传统物权登记制度存在根本性差异。当智能合约触发担保品自动划转时,该操作在法律层面仅构成事实行为,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上海金融法院最终援引《民法典》第440条“权利质权”条款作出裁判,但判决书特别注明:“NFT作为新兴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尚待立法确认”。

2.  动态质押的价值波动失控:相较于传统质押资产,DeFi协议中的NFT抵押品价值随市场实时剧烈波动。在该案涉及的Chainlink预言机机制下,当NFT二级市场价格单日下跌40%时,智能合约自动启动清算程序。此种去中心化处置模式虽符合技术逻辑,但违背了《民法典》第428条“质权人处分质物需经出质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引发核心法律问题:基于代码规则的自动平仓是否构成权利滥用?技术执行程序能否替代司法裁判程序?

(二) 算法决策的责任真空:监管套利与司法认定困境

2025年证监会公布的“瑞银证券算法投顾误导销售案”(处罚决定书(2025)17号)揭示了衍生品市场中隐蔽的风险传导路径。该机构在向高净值客户销售挂钩原油期货的雪球结构产品时,其自主研发的算法模型未能充分揭示极端情境下的亏损概率。后台数据显示,当原油价格波动率超过35%时,客户损失概率高达68%,但前端界面仅向投资者展示“最大损失不超过本金20%”的模拟结果。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算法决策责任的司法认定:

1.  监管规则的盲区:现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23条仅要求机构“了解产品或服务重要特征”,未对算法模型的透明度提出具体要求。这导致金融机构可能利用技术黑箱规避《证券法》第134条规定的勤勉尽责义务。业内观点指出,若算法决策过程缺乏可追溯机制,“了解客户、了解产品”的要求将难以落实。

2.  责任主体的法律分野模糊:上海金融法院在2024年审理的同类案件(参见(2024)沪74民初897号判决书)中发现,机构普遍将算法责任推诿至技术开发商,而开发商则援引《产品质量法》第41条“技术发展缺陷免责”条款作为抗辩理由。《期货和衍生品合规法律实务与前沿问题解读》(下称《衍生品合规》)提出如下观点:
对于应用于衍生品交易的高频算法系统,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器械责任的分担原则。当算法开发机构明知该系统用于金融交易场景时,需与金融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悖论:国际规则与主权重构冲突

2024年,某头部期货公司与新加坡交易所合作开发的“跨境衍生品中央清算平台”被监管机构暂停,成为数据主权与市场开放冲突的典型案例。该平台尝试通过AWS新加坡节点实时处理境内客户持仓数据,以满足ISDA(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的全球风险敞口监测要求。但该操作违反了《金融数据安全分级指南》第5条关于“客户持仓信息属三级数据,必须存储于中国境内”的强制性规定。此事件凸显了衍生品市场全球化特性与本地化监管的内在张力:

1.  风险监控与数据主权的法律失衡: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CCP)作为衍生品市场基石,要求实时共享交易对手方的抵押品及保证金数据。然而,《网络安全法》第37条规定,金融机构向境外提供此类数据须经国家网信部门安全评估,平均周期长达45个工作日,难以满足衍生品市场小时级风险监控需求。

2.  国际规则接轨的本土化缺失:国际清算银行(BIS)《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要求建立跨境监管协作框架。我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115条仅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缺乏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衍生品合规》指出:
现行立法存在将跨境数据流通预设为安全威胁的倾向,忽视了衍生品市场风险传导的超主权特性。建议参考欧盟《数字运营弹性法案》(DORA),建立重要数据的“分级出境白名单”机制。

二、立法与监管科技协同失灵的原因剖析

(一) 规则滞后性的制度根源

现行法律框架对数字金融风险的回应存在结构性缺陷。以《期货和衍生品法》为例,其立法起草启动于2018年,当时DeFi、NFT等技术尚未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法律第89条关于“衍生品交易担保品管理要求”的规定,主要针对现金、债券等传统资产类型。此种立法前瞻性不足导致司法实践面临困境: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将抑制市场创新,突破现有框架则可能损害法制统一性。

监管科技的应用亦存在显著瓶颈。上海金融法院2025年《数字金融纠纷司法审查报告》显示:“涉及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达142天,远超传统金融纠纷的85天。关键阻滞点在于司法机关需通过公证机构对涉案钱包地址、私钥持有人进行多轮身份核验,无法直接调取链上数据。”
    此种技术断层不仅增加维权成本,且可能因处置迟延导致风险跨市场传染。2024年PTA期货穿仓事件即为例证:因票据融资平台未能及时获取期货公司保证金预警数据,最终引发20亿元交叉违约。

(二) 技术适配的制度性梗阻

笔者认为,监管科技的落地效能受制于以下核心矛盾:

1.  数据主权与监管协同的冲突2024年跨境衍生品清算平台被叫停事件中,平台技术架构依赖AWS云基础设施处理风险敞口计算,虽符合ISDA《全球清算技术标准》(2023版)第4.2条实时监控要求,却违反《网络安全法》第37条数据本地化规定。此冲突反映深层次制度困境:监管科技方案需同时满足国际业务规则与国内安全标准,现行立法缺乏技术适配的豁免机制。上海期货交易所技术总监在陆家嘴论坛表示:“监管科技标准在国际国内存在差异时,技术落地必然面临合规困境。”

2.  司法验证的技术鸿沟NFT质押融资案((2024)沪74民终321号)的审理暴露关键瓶颈:上海金融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与OpenSea等交易平台链系统架构不同,需人工转换数据格式核验。此种技术差异导致三方面问题:一是链上哈希值验证耗时平均增加17个工作日(据上海高院2025年数据),二是智能合约代码司法审查依赖外部技术机构,三是预言机数据来源真实性难以司法认定。

(三) 协同机制的权力配置失衡

当前监管科技实施面临央地监管权重叠与技术标准分散的双重梗阻。2024年PTA期货风险事件中,期货公司保证金数据由证监会旗下监控中心管理,关联票据融资数据则归属地方金融局监管。《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虽规定跨市场风险监测需总局协调,实际操作仍依赖机构间自主协商,导致风险信息传递延迟超48小时(据事件调查报告),应急处置因审批链条冗长而失效。更深层矛盾体现于技术标准碎片化:

1.  区块链存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平台坚持要求部署“全节点”,以求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但这无形中大大增加了系统的运维成本和复杂性;

2.  数字资产交易: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则相对宽松,只要求进行“轻节点”验证即可,这就与司法平台的“全节点”要求形成了验证深度上的冲突;

3.  跨境数据传输:央行《金融数据安全分级指南》禁止原始数据出境,而ISDA的PFMI准则要求实时共享原始风险参数。
    此种多主体标准体系迫使金融机构投入大量资源构建“监管接口转换层”。某头部券商2025年合规报告显示,其当年科技预算的43%用于解决标准冲突问题,实质削弱监管科技的风险防控效能。

(四) 治理逻辑的价值倒置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监管科技在实际应用中,不知不觉陷入了两种价值失衡的困境:

1.  风险监测的精准性悖论:为追求全覆盖监测,当前衍生品市场部署逾200个预警指标(证监会2025年监管科技白皮书)。过度监测导致日均误报率达62%(期货公司投诉数据),海量的噪音警报淹没了真正危险的信号,预警系统本应像探照灯,结果却成了让人眼花缭乱、心烦意乱的霓虹灯。这恰恰印证了杨东教授在《监管科技:构建金融监管新范式》一文中的尖锐批评:“当监管者沉迷于‘数据捕捞’的宏大叙事时,真正的大鱼(系统性风险)早已从网中溜走,留下的是满目狼藉的‘小鱼小虾’(无效警报)。”

2.  安全绝对主义的效率侵蚀:跨境数据流动监管要求建立三地备份存储体系(本地-同城-异地),虽满足《金融数据安全分级指南》要求,却使清算延迟从微秒级增至毫秒级。2025年3月美债市场波动事件中,境内机构因系统延迟未能及时平仓,单日损失增加1.8亿元。此类案例表明,以牺牲市场核心效率为代价去追求一种僵化的、绝对的“安全观”,无异于自废武功,正在一点一滴地瓦解中国衍生品市场好不容易积累起来的国际竞争力。

上述原因分析表明,数字风险治理困境既源于立法对技术迭代的响应迟滞,更深植于监管科技实施中的体制性梗阻与价值错位。当跨境数据规则冲突迫使机构耗资构建合规缓冲层,当预警系统的噪声淹没真实风险信号,当清算效率成为安全监管的代价,唯有通过系统性制度重构打破协同壁垒。

三、立法补位方案:构建精准回应型规则体系

(一) 数字资产确权的法律赋权

针对新型数字资产权属认定困境,亟需立法实现链上技术逻辑与法律规则对接。核心路径在于赋予法定登记机构链上确权效力:建议在《期货和衍生品法实施条例》中增设条款,明确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登记机构(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对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权属登记具有物权公示效力。制度设计应包含:

1.  实名对应核验机制登记机构必须建立起一套安全可靠的系统,将冰冷的链上地址与有血有肉的法律主体进行实名绑定。这可以通过引入高强度的生物识别技术(如虹膜、指纹)或权威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来实现身份验证。可以参考欧盟eIDAS框架下对“合格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认定的成熟标准,确保绑定的法律效力和安全性。

2.  司法存证实时同步登记机构产生的权属登记数据,必须实现与金融司法区块链系统的实时同步,如同为上海金融法院专门设立的数字法庭(或数字金融审判合议庭)铺设了一条专属的“信息高速公路”,法官需要核验权属时,无需辗转,直联即达。

针对动态质押引发的“自动清算”冲突,笔者认为,应在坚持程序正义原则下寻求平衡,创设技术执行异议缓冲期制度。具体来说:当智能合约基于预设条件(如预言机报告的价格波动)触发自动处置程序时,法律应赋予出质人(也就是提供抵押品的一方)一个72小时的窗口期,允许其立即向金融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暂停自动处置程序,以待司法审查。同时,必须对提供关键市场数据的“去中心化预言机”(如广泛应用的Chainlink)提出更高要求:强制其接入由央行批准或认可的权威数据源(如官方交易所数据、权威指数等),以提升价格数据的公信力。此举的精妙之处在于,既保留了区块链技术带来的高效执行优势,又坚守了《民法典》第428条对质权人处分行为(尤其是涉及价值重大变动的处分)所要求的程序正义底线,实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兼容。

(二) 算法责任的分层认定框架

为破解算法黑箱导致的责任真空,笔者认为,需建立三维治理体系:

1.  主体责任穿透机制修订《证券法》第134条,明确金融机构是算法输出结果的第一责任主体。这意味着,无论算法是外购的还是自研的,使用该算法的金融机构都不能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更进一步地,对于自主决策系统,参照“场景明知原则”,技术提供商明知其算法应用于金融交易场景时需签署连带责任承诺书。2025年深圳前海法院在审理一宗量化交易纠纷案时,就曾尝试性地运用了这一归责原则,为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参考。

2.  透明度分级管控:由证监会制定《衍生品算法应用管理办法》,按产品风险等级设定披露标准:对于雪球等复杂衍生品,强制披露压力测试参数及极端情景亏损概率;禁止黑箱算法用于杠杆率超5倍的高风险产品。

3.  全过程链上存证:决策日志须实时存证于监管区块链,存证内容包含输入数据、参数权重、输出结果三个层级。上海金融科技测试中心可开发专用存证验证工具,降低《电子签名法》第7条证据审查成本。

(三) 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通道设计

笔者认为,在数据主权与市场开放平衡中,应建立分类豁免机制。具体可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增设衍生品特别条款:对参与跨境清算的中央对手方(CCP),在满足数据接收方已签署双边监管备忘录、出境数据经假名化脱敏处理、境内留存完整副本三项条件时,简化安全评估流程。该设计借鉴ISDA《跨境数据流动协作指引》(2024版)原则,同时遵守《网络安全法》第37条底线要求。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上海构建跨境数据沙盒平台,通过模拟极端汇率波动情境,测试匿名化数据的传输泄露风险。沙盒测试报告应作为监管审查的核心依据。

四、监管科技协同机制:“法律-科技”双轮驱动的治理范式

在衍生品市场日益依赖算法驱动和数字技术的背景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亟需建立法律规范与科技手段深度融合的治理体系。笔者认为,上海应充分发挥《立法法》第72条赋予浦东新区的特殊立法权优势,在充分论证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先制定《上海浦东新区衍生品市场数字风险治理条例》。这部条例应敢于触碰“深水区”问题,成为全国先行先试的标杆:

1.  破解数字资产确权难题: 以法律形式确认经批准的登记机构(如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对特定区块链数字资产(如NFT、代币化资产)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为市场提供清晰、稳定的权属基础。

2.  疏通数据跨境流动堵点: 建立“数据分级出境白名单”机制,明确符合特定安全条件(如严格脱敏、接收方监管对等、境内完整备份)的衍生品风险监控数据(如CCP的保证金、抵押品汇总信息、风险敞口参数)可适用简化、快速的出境评估流程,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国际协作效率。

其次,笔者认为,上海还可以整合创新平台,构建国家级压力测试与监测枢纽: 将监管沙盒的“政策试验”功能与上海金融科技测试中心的“技术验证”能力进行深度整合与升级:

1.  建成全国性算法压力测试基地: 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仿真环境,对应用于衍生品交易(尤其是高频、复杂策略)的各类算法模型进行极端情景下的鲁棒性、公平性、透明度压力测试。测试结果不仅服务于监管审批,更应成为金融机构算法治理能力评估的重要依据。

2.  打造中央对手方(CCP)数据流动监测平台: 聚焦于服务境内CCP(如上海清算所)的国际化发展需求,构建一个能够实时、安全监测符合白名单条件的数据出境流向、接收方使用合规性及潜在安全风险的平台,实现“放得开”与“管得住”的动态平衡。

五、结语:

最后,笔者想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其具有风向标意义的《2025数字金融治理报告》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个金融中心的全球竞争力,在数字时代,越来越取决于其法律规则体系对技术迭代的响应速度与适应能力之间的差距大小。” (FSB, 2025:22) 这一洞见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在数字金融风险治理这场没有硝烟的竞赛中,唯有通过立法的精准“补位”为市场划定清晰的跑道和底线,同时借助监管科技的动态“赋能”为治理者装上洞察风险、快速响应的“鹰眼”与“快腿”,实现二者的深度协同与动态适配,方能为中国衍生品市场在全球化的惊涛骇浪中稳健航行、破浪前行,构筑起一道坚不可摧、智能高效的风险防线。这不仅是对上海的要求,更是时代赋予中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重大命题。

 

参考文献:

[1] 朱峰,等. 期货和衍生品合规法律实务与前沿问题解读 [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24:124-487.
[2] 上海金融法院. 2025年度数字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 [R].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5:47-89.
[3] 杨东. 监管科技:构建金融监管新范式 [J]. 中国法学,2024(3):155-160.
[4] FSB. Financial Regulation in the Digital Age [R]. Basel: FSB Publications, 2025:22.
[5] ISDA. Cross-border Data Flow Collaboration Guidance [Z]. New York: ISDA Standards, 2024.
[6]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数据安全分级指南(JR/T 0197—2020) [S].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20.
[7] 中国证监会. 证券期货业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Z]. 证监会公告〔2023〕12号,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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