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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争论:谁应对"人肉搜索"负责

    日期:2008-07-15     作者:顾一琼;樊丽萍    阅读:2,432次
     “人肉搜索”,是“猫扑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指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帮人解疑释惑,进而帮助寻找、打探某人相关信息和行踪的新型网络社区活动。有人通过“人肉搜索”来宣扬道德正义,有人通过“人肉搜索”来满足对他人隐私的窥探欲……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这样的方式是否值得提倡?日前,市律协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法律研究委员会的多名律师围绕“人肉搜索”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研究,并产生了激烈的观点碰撞。
    
是否侵犯隐私
    
    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德力认为,最早的“人肉搜索”行为表达了网友们对正义的诉求,但后来因为网络上非道德现象的泛滥,致使“人肉搜索”行为被无限扩大,甚至开始调查人们的私生活和感情纠纷等等。目前,很有必要从法律角度上来对这样的“搜索”行为进行区分、界定,对于那些触及他人隐私的搜索应该及时制止。
    
    金茂律师事务所金文玮律师则认为,不管是搜索“最美的清洁工”,还是搜索“出轨的丈夫”,就其搜索本身而言,只是网络自由度的无限放大,无法界定其是否侵犯了他人隐私。只是因为在搜索时带有“最美的”、“出轨的”这类潜在语境,使得“搜索”之后产生了诸多叠加效应,再加上网友一些网上、网下的举动所以可能会涉及到侵权的法律问题。
    
网站是否该负责
    
    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平认为须对隐私权进行立法建设:目前国家没有专门的关于隐私权的法律,在部分法律条款中提到过隐私的保护,但也没有细化。他认为在此情况下,网站应该对“人肉搜索”及产生的后果负起责任。网站应该首先树立起“道德标杆”,明确“搜”到什么样的尺度才合法合理,对于“越界”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谴责。
    
    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嵩则认为,网站只是提供了一个信息共享与交流的平台,对于数量庞大的信息量,很难做到一一监控。特别是当网友发布某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在无法鉴别其真伪时,“网管”也没有权力将其视为“泄漏隐私”而删除。他担心如果对网络信息管得过严,将会违背互联网自由、共享的精神。
    
网络信息不可滥用
    
    大众点评网顾问律师、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文骏认为,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对隐私权尚无明确的界定,这就需要网站对于网络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加以特别关注与留意,并采取有效屏蔽等措施,从而避免被动机不良者利用。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网络主管张健敏认为,“人肉搜索”不能无限扩大化,在这方面,政府应当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引导人们有限度地利用网络共享、交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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