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2011年工作总结

信息来源:无  时间:2012-03-24  作者:无

自2011年1月以来,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2010年制订的工作计划积极布置开展工作,现将研究会2011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开展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

2011年8月10日,新一届上海律协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在上海律协第一会议室圆满召开。工作会议由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胡光律师主持,副主任蒋信伟律师、金迎新律师和吴冬律师以及近30名委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胡光主任首先认真总结了上届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对本届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做出了详尽的计划部署。同时,副主任和委员们在进行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后,也各抒己见,围绕对上届工作成果的总结和本届工作计划的期望,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最后,胡光主任向大家介绍了本届研究会拟订的工作计划:

1、坚持研讨公司法律领域的热点及前沿问题。这是过去三年工作的亮点之一,受到了广大律师的热烈欢迎和积极回应,应该继续深入开展。

2、定期进行案例交流会。拟在确定主题后,要求参会律师自举案例一份,提前向研究会提交,由研究会选出供大家讨论的案件,形式不拘,力争生动活泼。

大力推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法案件。由于人民法院受案由所限,以及其他因素影响,许多公司法案件未得到及时、充分和恰当的受理。研究会拟在总结大量案例和相关分析后,向上海市高院提交建议报告。

3、研究讨论非诉领域的普遍性问题,力争形成具广泛指导和参考作用的行业产品(如公司治理的风控手册),并为起草业务指引打好基础。

4、继续积极参与立法和政府政策制定。

5、力争在上述诉讼与非诉领域研讨的成果基础上编成相关业务指引。

委员们热烈鼓掌,一致通过了上述拟定的工作计划,表示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研究会的工作添砖加瓦,并对本届研究会的工作充满信心。

二、开展有关“新浪模式(VIE架构)何去何从”主题研讨会

长期以来,新浪模式一直是国内互联网企业、其他不符合境内上市条件企业境外融资过程中常用的公司架构。与此同时,数量众多的境外企业也纷纷采用此种架构规避我国有关外资监管规定,达到进入特定行业的目的。近期,监管部门开始重新评估新浪模式的有关问题,随着一份传闻中政府报告的出台,围绕新浪模式的争议再起波澜。针对这一公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经认真筹备,于2011年12月4日下午在上海律协报告厅举办了“新浪模式(VIE架构)何去何从”研讨会。

研讨会分为上下两个半场。上半场首先由发言嘉宾就新浪模式的产生、发展及其为何受到投资者青睐等基本问题做出了简明介绍。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吴冬副主任结合近期有关新浪模式产生的一系列争议做出了进一步的分析点评。下半场的研讨围绕新浪模式的合法性展开,与会委员及听众结合自身业务实践,就协议控制模式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充分发表意见。来宾或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契约自由应予保护的角度为新浪模式辩护;或从严格外资监管、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角度对新浪模式提出质疑。一部分维护新浪模式的来宾认为,新浪模式下一系列协议并未违反合同法52条的规定。这一结构本身只是民商事领域企业运用商事规则进行运作的一条路径。另一部分维护新浪模式的来宾则认为要区分对待,对于限制性或禁止性领域的新浪模式要主张其违法。但是对于允许类或是鼓励类的新浪模式则需要维护其合法性。同时,质疑新浪模式合法性的来宾认为,协议控制框架下的协议从根本上违反了合同法52条第3、5款的规定,所以究其本质都是无效合同。还有部分来宾认为,新浪模式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本身虽然没有直接从事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但是其还是通过协议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进行投资。另一部分质疑新浪模式的来宾并未否认协议控制的合法性,而是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外管局对外汇结汇使用的目的披露要求越来越高,所以在协议控制框架下,资金进入在操作中会遇到外管的障碍。另外,协议控制框架下利润转移可能会引发税务部门的监管,这样一来,协议控制结构的成本则大大增加。各种观点针锋相对而又言之成理,充分体现了上海律师对新浪模式法律内涵深刻的理解。

讨论结束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副秘书长黄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张凤祥法官对讨论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将在前期沟通、交流的基础上,进一步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法律建议,促进相关政策早日得到完善。

三、开展“合作办学纠纷”疑难案例讨论会议

2011年10月11日下午在上海律协第三会议室,由上海律协组织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和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对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夏吉先律师提出的合作办学纠纷进行了讨论。承办律师陈瑞坤对案情进行了简单介绍,并提出了本案中争议的两个问题:1、幼儿园办学是否可以进行合作?2、如果本案中合作协议无效,如何处理。会议上,律师们对合作合同成立与否、如成立生效与否、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到底是转让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部分律师认为本案合同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有效,成立时即生效。但是合同生效后,合同中规定事项的履行则需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所以仕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没有取得合作办学举办者的资格和身份。同时,韩金妹提起的反诉实际上应该以幼儿园名义去反诉,因为仕翰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对幼儿园的财产而非韩金妹的财产进行了侵占。也有部分律师建议当事人和承办律师前往杨浦区教育局,向主管官员求证合作办学举办者变更的审批是否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会议最后,承办律师和当事人表达了对上海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和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的感谢。与会律师也表示,希望日后多多参与疑难案例的讨论会,在帮助疑难案例承办律师开拓办案思路的同时交流办案经验。

四、开展“按份共有纠纷”疑难案例讨论会议

2011年12月7日下午在上海律协第三会议室,上海律协组织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和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对上海市大道律师事务所高培律师和章琼怡律师提出的按份共有纠纷进行了讨论。会上,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吴冬副主任、董颖芳律师和牟笛律师对案件中涉及的公司法领域有关问题发表了看法并与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委员们展开了热烈地讨论。

吴冬律师指出,本案原告既已将诉讼请求由主张争议房产的全部份额变更为主张部分份额,则理应积极响应法院开展审计的建议,否则必然因无法厘清份额承受不利后果。与此同时,吴冬律师认为本案中有关隐名股东的主张获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这一方面是因为隐名股东保护在公司法司法实践中本来就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同时也因为原告为台湾居民,承认其股东身份将引发公司性质由内资公司转变为合资企业,因此面临更大的法律障碍。

董颖芳律师则提出,与其争议房产份额,不如转而以付款事实为基础争议投资利益。通过这一思路的转变,将能够把举证责任转嫁于对方,节省原告诉讼成本、增加原告胜诉几率。

会议最后,承办律师表达了对上海律协、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和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的感谢。与会委员们也表示,希望日后多多参与疑难案例的讨论会,在帮助疑难案例承办律师开拓办案思路的同时交流办案经验

五、配合律师学院做好新律师培训

2011年2月24日、5月28日、9月14日,上海律协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胡光律师和副主任吴冬律师先后分别赴青浦区以及汉中路律师学院授课点为新律师提供培训,讲授公司法业务基本技能课程。胡律师深入浅出的讲解受到新律师一致好评。

上海律协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理事会的指导下,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经过一年的辛勤工作,紧扣本届研究会成立时的工作计划,有条不紊地开展各方面工作。作为上海公司法律领域的行业协会专业组织,为国家和城市的立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广大律师提供了专业指导,为律师们进行法律研究和开展交流活动搭建了有效的平台。

 

2012年工作计划

 

一、建立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沟通机制

很多委员反映,缺乏与法院、法官的沟通渠道是日常工作中面临的一项突出难题。公司法近年迎来了大批新兴立法,但仍有部分实践盲区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与此同时,即便是已经出台的立法,不同法院、法官也时常从不同角度作出差异化的解读,导致同案不同判,使得律师无法准确把握法院、法官的司法观点。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决定将建立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机制列为未来一年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具体推进、实施过程中,将遵循以下原则:

(1)建立长效沟通机制,而非临时性、偶然性的探讨。只有如此,才能使律师与法官之间保持持续的意见交流,对双方的工作产生最大化的促进。

(2)坚持法律、法理探讨,避免个案探讨。考虑到法官在与律师沟通中面临法律、职业纪律方面的多重限制,应当避免针对个案开展讨论,而将探讨的主题限定为一般性的法律、法理分析。

(3)寻找合适的切入点,激发法院、法官的参与热情。为了最大程度调动法院、法官的参与意愿,应当对沟通的对象、形式、内容等做出慎重筛选和安排,从而确保沟通双方都能从中获益,为长效沟通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拟邀请嘉宾:

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尤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案件审判庭为重点对象。

拟实施时间与方式:

时间和具体方式将由研究会进一步研究后确定。

二、对公司法诉讼、非诉讼业务进行系统整理并形成书面成果

研究会决定,明年将对公司法领域律师实务做出系统总结,形成书面成果。研究会注意到,一方面公司法领域至今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业务指引文件,另一方面在广大律师中实际积累了大量涉及公司法业务操作的宝贵经验和经典案例。为此,研究会决定从明年起对全体委员征集业务操作经验及代表性案例,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成书。根据实际情况,最终书面成果或以公司法业务指引的形式出现,或以单独成册的书籍形式出现,从而为最终形成公司法业务指引做出准备。

拟邀请嘉宾:

邀请全体委员及上海律师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拟实施时间:

明年内启动,年底前成稿,争取2013年出版。

三、建立公司法业务研究会委员的定期交流机制

未来一年,研究会将力求建立委员间的定期交流机制。初步构想每一至两个月组织一次全体委员的交流活动,共同讨论委员提交的疑难、代表性案例。与此同时,研究会将请示上海市律师协会,在每月中确定一个固定日期(如第几周的第几日)为“公司法日”,邀请其他律师共同参与公司法问题的研究、探讨,扩大研究会的影响。

拟邀请嘉宾:

邀请全体委员及上海律师积极参与。

拟实施时间:

明年1月底或2月初组织第一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