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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并不要求虚假陈述披露达到全面的程度,只要被市场知悉并有明显反应即可认定为揭露日

    日期:2025-12-09     作者:邓学敏(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饶梦莹、孙琳、张溪(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司法裁判动向

01

裁判观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并不要求对于虚假陈述的披露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只要披露行为使得虚假陈述被市场知悉、了解,市场对此亦存在明显的反应即可。故上市公司公告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被立案调查,且引发市场明显反应的,即便未披露被调查的具体原因,该公告日亦可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2024)沪74民初342号”案中,2019226日,某某公司1在科创板上市。2022212日,某某公司1发布《关于收到某某委员会1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某某公司1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某某委员会1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自该日起,某某公司1收盘价连续四日下跌。2022314日至56日期间,某某公司1陆续发布了《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进展公告》等10份公告。2023418日,某某委员会1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某公司1在《招股说明书》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以及在定期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构成虚假陈述。法院已就其他投资者起诉的类案作出另案判决,其认定的某某公司1前述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为2022212日。 

投资者艾某自2022530日首次买入某某公司1股票。艾某认为:

1)某某公司1披露的立案告知书并未明确其被某某委员会1调查的具体原因。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52022314日起,陆续发布公告披露某某公司1存在违规担保事项,但从未披露其《招股说明书》以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情形,构成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误认为某某公司1仅因涉嫌违规担保事项被调查,从而据此作出投资决策并遭受损失。直至2023418日某某委员会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公司1的虚假陈述方被完整揭露,故揭露日应为2023418日;

2)某某公司120223月至5月期间发布的《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关于违规担保事项进展公告》等10份公告构成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艾某遂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要求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5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 

一审法院上海金融法院认为:

1)揭露日的认定并不要求对于虚假陈述的披露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只要披露行为使得虚假陈述被市场知悉、了解,市场对此亦存在明显的反应,该披露日即可作为揭露日。本案中,无论是从揭示主体的权威性、揭示内容中有关某某公司1“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表述的明晰性,还是从立案告知书公告后的市场反应而言,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均起到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的警示作用,故2022212日应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某某委员会12023418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全面完整地揭示了某某公司1虚假陈述的具体内容,但不符合揭露日认定的首次性标准。作为理性投资者,在某某公司1因虚假陈述被立案调查后,足以判断该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后续投资风险,若以2023418日为揭露日,则会导致在立案告知书公告后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日期间卖出股票的投资者无法获赔,而在此期间已充分获取警示信号但仍继续买入的投资者却可获赔,该结果不利于鼓励投资者作出理性判断。 

2)某某公司1发布的前述临时公告不构成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某某公司1发布的相关公告系根据交易所要求进行自查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非有选择性地向投资者披露其被立案调查的原因,艾某关于某某公司1将违规担保作为其被立案调查的唯一原因进行披露从而误导投资者的观点不能成立。某某公司就其被某某委员会1立案调查所涉事项,因其并非信息来源方,无自行披露的法定义务。就某某公司1在《招股说明书》以及定期报告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行为而言,在该积极作为型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更正之前,虚假陈述处于持续状态,某某公司1不自行揭示虚假陈述行为亦不构成重大遗漏;在虚假陈述行为已被揭露后,相关信息已为市场知悉而不会对投资者的决策行为产生影响,某某公司1自无披露义务,其所披露的违规担保信息亦不因内容不完整而具有误导性。此外,某某公司1被立案调查前后,除了发布有关违规担保的系列公告之外,还发布了涉及财务数据追溯调整、大额销售退回财务处理的正当性等的其他负面公告。在此情况下,理性投资者应当对某某公司1的股票价值有合理预判。艾某于2022530日仍选择首次购买某某公司1股票,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02

裁判观点:资管计划管理人向投资者推荐高于其风险评级的产品,属于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应当根据双方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认定投资者损失时,如各方未约定收益款项分配抵扣顺序的,应当依法优先抵扣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及利息。 

“(2024)京74民终1041号”案中,20155月,李某某签署《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和《风险揭示书》,结果显示李某某为稳健型投资者。同月,其与某资产公司(管理人)、某甲证券公司(托管人)签订《资管合同》,并向某资产公司转账101万元认购某定增一号产品。该资管计划全部资金均用于认购新三板挂牌企业投资了某园林公司的股票。但某园林公司后续出现了风险情形,其股票被终止在新三板挂牌,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案涉资管计划已向投资人分配了部分清算款,尚未清算完毕。李某某认为,某资产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并且在推介材料中存在误导性陈述和虚假宣传,故诉请判令某资产公司、某甲证券公司向李某某赔偿案涉产品认购资金101万元及利息。

二审法院北京金融法院认为:

1)关于告知说明义务,本案中,某资产公司提交了李某某签字的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对案涉资管产品的风险进行了提示,一审法院认定某资产公司尽到了风险告知说明义务并无不当。 

2)关于适当推荐义务,本案中,某资产公司对李某某进行了风险承受力问卷调查,该问卷显示李某某的类型为稳健型,适合中、低风险等级产品,但某资产公司仍向其推荐了较高风险评级的案涉资管产品,进而导致了投资者与投资产品间不适当的匹配。尽管某资产公司主张李某某问卷得分为70分,稳健型的测试结果是某资产公司工作人员笔误填写所致,但问卷并未显示李某某的得分,故某资产公司未尽到适当性义务。 

3)关于损失,本案中,各方并未约定收益款项的分配抵扣顺序,故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法定顺序进行抵扣,李某某已收取的款项应首先抵扣相关费用及利息,故李某某的实际损失为100万元(101万元-1万元认购费)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关于损失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4)关于责任承担,鉴于某资产管理公司在案涉产品的宣传推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李某某作为合格投资者,需自行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的责任分配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认可。故某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60%及相应利息的责任,相应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5)某甲证券公司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且无明显违法或违约行为。对于李某某要求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监管处罚动向 

01

2024829日,某上市公司存在少记子公司2019年、2020年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虚增利润和资产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该公司被监管机构处以警告以及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子公司时任董事长被处以警告、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被处以警告、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某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2019年少记销售费用22,214.29万元、少记营业成本800.00万元、虚增利润23,014.29万元;2020年少记销售费用7,624.35万元,虚增利润7,624.35万元。其中,2019年、2020年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40.19%7.88%2019年和2020年分别虚增资产25,274.43万元、32,898.78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6.53%16.40%。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所述的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责任子公司时任董事长处以警告、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程度分别处以警告、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2

2024829日,某上市公司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被监管机构处以232,105,629.4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刑事追责
 

经查,某公司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情形。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兼历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知悉内幕信息后安排相关人员利用该公司控制的账户及资金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案发于2015年,该公司在司法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具有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整改等情节,未被起诉,转由相关监管机构处罚。中国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232,105,629.46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3

2024826日,某上市公司存在未披露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事项、公司债务重组事项的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被处以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任控股股东被处以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其他责任人员被处以警告、20万元至8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某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多家法院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该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此外,该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签署《资产抵债协议》,约定以公司的某处厂房代为抵偿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债务。该项交易将产生资产处置收益2,160.8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5.06%。公司直至2023428日才发布公告对上述债务重组事项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控股股东处以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程度分别处以20万元至8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4

2024814日,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违法行为,该公司被处以警告、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以警告、210万元罚款、5年内禁止从业的行政处罚,其他责任人员被处以警告、20万元至1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2018年签订4笔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协议金额合计327亿元,占该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26%。该公司未按规定就签订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事项未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同时,该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未对回购协议进行会计处理,少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导致该公司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少计负债341.68亿元和363.16亿元,分别占该公司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9.73%56.22%。内蒙古证监会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披露信息有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内蒙古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警告、罚款共计7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警告、210万元罚款以及5年内禁止从业的行政处罚,对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程度分别处以警告、20万元至1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规政策动向
 

01

2024825日,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大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力度,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更好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绿色金融与科技金融、数字金融协同发展,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协同发展,扎实做好金融风险评估和防控工作等四方面提出16项重点任务,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管理三项保障措施,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2

 20248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
 

为持续提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透明度,便于行业及时了解登记备案最新情况,提升服务水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行业需求不定期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动态》,并在官网开设“登备动态”专栏,及时有效回应行业关切,传递自律监管要求,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03

20248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820日起实施。《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二是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三是明确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七种具体情形。四是明确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竞合处罚原则。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钱罪定罪处罚。五是明确罚金数额标准。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六是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04

20248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部门发布《关于建立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促进民间投资政策制定的针对性,持续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抓好抓紧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共同决定建立以统计数据为基础,以重点项目为抓手,以政策为支撑的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发布《关于建立促进民间投资资金和要素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滚动接续地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并着力加大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推介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将通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加大政府投资支持力度。
 

《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推送至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由两部门给予用地用海和环评保障的专项支持;同时,将共同指导民营企业用足用好要素保障支持政策,优化投资决策管理和要素审批服务,进一步提升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
 

《通知》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研究制定促进民间投资有关融资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并将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共享至各家银行和保险机构,由其针对性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持续提升民间投资项目融资便利化水平,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05

20248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包括正文及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以下简称鼓励清单)、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三项附件。 

《通知》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正文明确了相关清单的上位法依据和与时俱进更新调整机制,同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清单完善内部准入要求,调整业务规划,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并定期报送清单落实情况等。二、鼓励清单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将农林牧渔、新能源、医药、船舶和海洋工程等27个产业中的农业机械、风电光伏、光热发电、医药研发、船舶等重要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纳入鼓励清单范围。三、负面清单重申了8号文中的禁止性业务领域要求,并明确新老划断原则,妥善处置存量业务。四、正面清单则是在《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发〔2021143号)第三条规定的租赁物范围基础上,结合前期部分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开展项目公司集成电路融资租赁业务经验成效,增加了集成电路和算力中心设备,以更好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算力基础设施发展。 

06

20248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升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917日。
 

《管理办法》全文由总则、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与附则五大章节构成,共七十七条规定,确立了依法合规、全面覆盖、独立权威、权责清晰、务实高效五大原则,分别从合规管理职责划分、合规管理保障机制、合规监督管理等方面,对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07

20248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报价内部约束指引》 

为了规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低价竞争行为,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报价内部管理,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高质量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自202491日起实施,91日后参与报价或签署协议的项目纳入内部约束管理。 

《指引》共十条,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一)管理人开展ABS业务建立报价内部约束制度的总体要求《指引》第四条规定了管理人开展ABS业务,应当建立内部约束制度,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报价,避免因费用不足影响执业质量。(二)明确ABS业务报价内部约束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指引》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管理人在制定内部约束制度时涉及的主要事项,并对管理人报价内部约束线作出明确规定,需要将管理人以外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费用也纳入项目整体收入考虑。(三)明晰管理人实施ABS业务报价内部约束制度的自律监管要求《指引》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基金业协会将对管理人ABS业务报价内部约束机制运行情况进行持续监测与自律管理,明确管理人内部约束制度报送协会相关要求。
 

上市公司重组并购
 

01

格力地产:(600185.SH):《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2024.8.31 

根据公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地产”)拟将持有的上海海控合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合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上海海控太联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三亚合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重庆两江新区格力地产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公司相关对外债务,与珠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公司”)持有的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免税集团”)51%股权进行资产置换,资产置换的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格力地产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格力地产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02

海利生物(603718.SH):《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及重组上市的说明》(2024.8.29

根据公告,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生物”)拟支付现金购买美伦管理有限公司(MAYLION MANAGEMENT LIMITED)持有的陕西瑞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盛生物”“拟购买资产”)55.00%的股权,同时拟向药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Wuxi BiologicsCaymanInc.)出售上市公司持有的WuXi Vaccines(Cayman)Inc.(以下简称“药明海德”“拟出售资产”)3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据披露,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此次海利生物购买资产的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此次交易不会导致海利生物实际控制人变更,同时也不构成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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