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行业近些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盛行,并且伴随着移动支付与网络直播相结合,产生常见的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虽然直播打赏行为的本质只是打赏人的赠与,应该适用法律规定的赠与制度,但是若在婚姻存续期间,若夫妻一方进行直播打赏,则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因此应重点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下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就夫妻一方在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进一步明确,进一步有效平衡了夫妻共同财产保护与交易安全保护的利益。本文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规定的演变与具体解读进行分析,进一步理解夫妻一方直播打赏问题的突破与不足。
一、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规定的演变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之前,法院通常将其认定为一般消费,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一般以《民法典》第1060条为依据,“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需要认定夫妻一方的打赏是否出自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从而对纠纷进行解决。或者法院则会运用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规定,来对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行为的效力进行认定,从而对涉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纠纷进行解决。
而在该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其征求意见稿的第5条第3、第4款对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问题进行规定,“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明确了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行为的效力。但是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最终在吸取各方意见以及现实实践的考量下进行了修改,《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将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问题具体规定为第6条与第7条的内容: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若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且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违反《民法典》1066条及第1092条关于“挥霍”的规定。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7条则明确,对于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直播打赏问题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更多体现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使用,将该问题聚焦于婚姻家庭关系本身,而非对网络消费与交易行为进行效力上的直接干预。该解释的规定,将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重点认定放在“挥霍”行为之上,并且明确认定标准,即夫妻一方未经同意用共同财产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正常消费标准,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认定为“挥霍”,若被认定为挥霍,则受损害方即便仍旧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可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则该财产处分行为则无效。
二、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规则的具体解读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对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问题的规定,要从第6条与第7条的规定分开进行解读。
首先,关于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该条款对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规制主要是针对一般性消费的打赏行为,即夫妻一方基于日常生活娱乐而对直播进行打赏。其一,在该规定下对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行为进行认定时,要重点关注几个关键词。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即打赏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知情权与同意权,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消费上,并未与另一方协商一致,而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单方面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顾名思义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无其他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则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即直播打赏的金额是否过多,是否已经超出家庭的日常消费能力,需要从家庭的经济状况、收入水平等方面进行判断;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则是指直播打赏的行为致使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遭到重大损失,已经对另一方的财产利益造成了损害,家庭的正常生活也有了实质性的伤害。其二,在直播打赏行为已经构成挥霍时,受损害方的救济也分为两种情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损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将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进行提前分割,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已经受损害的一方损失进一步扩大。要注意的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并不带有惩罚性质,只是为了防止直播打赏这一挥霍行为持续发生,从而让受损害方损失更多。离婚时,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打赏方存在挥霍行为而少分或不分财产,该种救济途径的目的是惩罚挥霍方的不当行为,以此来救济受损害方的利益。
其次,关于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该条款对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规制主要是针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的打赏行为,即夫妻一方基于维持与主播的不正常关系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或公序良俗而对直播进行打赏。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而判断夫妻一方的直播打赏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则要具体进行分析。通常情况下,若打赏一方与主播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无法得到证明时,则不宜将该打赏行为认定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也因此打赏方与其配偶无权要求返还打赏款项。具体来说,若打赏人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主播对该状态也知晓,但是打赏人与主播之间仍旧存在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则符合该条款的规定,但是也要综合考虑是否是打赏人可能存在单方不正当意思的情况。
因此,总体而言,司法解释中对夫妻一方直播打赏问题主要是从该打赏行为是否构成挥霍行为、是否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这两个方面进行规制以及提供救济方法。
三、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规则的突破与不足
网络直播打赏行为若没有在婚姻关系中存在,则纯属于民事主体的个人消费行为,但是若在婚姻关系中存在,则会对夫妻财产有很大的影响。在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对家庭财产共同管理,相应的支出比较明确,但是随着移动支付的不断普及,直播打赏行为越来越隐蔽,夫妻共同财产面临的风险也就越大,不利于家庭的和谐稳定。而且在时代的发展下,婚姻家庭观念也有所变化,以前以家庭的整体利益为中心,现在个人意识的觉醒让人们也开始注重个人的消费自由。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将夫妻一方直播打赏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从而明确个人的自由不能以损害家庭的利益及另一方利益而存在。《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关于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问题规定的突破,一方面表现为,若直播打赏行为明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则该财产处分行为无效,这也是为了加强对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表现为,若直播打赏行为满足挥霍行为的认定标准,则受损害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方少分或不分,主要是对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涉及到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行为的夫妻内部财产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就外部财产关系而言,即若夫妻一方的打赏行为因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公序良俗而无效时,直播打赏的财产应当如何返还,又由谁进行返还,目前并不明确。而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无效时,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直播打赏涉及到的主体较为复杂,并没有对此有明确定论。而关于夫妻一方进行直播打赏,受损害的一方能否申请撤销其配偶的赠与,该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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