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整体上,本罪不仅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对外贸易管理秩序,且违反了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乃至一些准入方面的监管规定。实践中,由于禁止的规范来源多元、且本罪与走私珍稀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可能存在密切联系,对本罪的辩护客观上需要首先对“禁止”的规范来源准确定位。概括而言,结合目前有效的法律规范及司法实务,大致存在以下三类“禁止”。
第一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一是列入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物品。走私案件中,走私的货物是明确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则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以(2017)川刑01初317号判决书为例,旧彩超设备(旧彩色超声波诊断仪)被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是我国禁止进出口的机电设备。该案中,当事人公司走私的彩超设备,主要部件已使用过,并且这些设备存在拼装、翻新的情况,其行为违反我国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规定,因此,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再以(2019)粤刑终445号为例,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出口氧化镁需要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采取伪报品名的方式闯关走私出口氧化镁。经查明,张某从Y市采购两柜共36580千克轻烧氧化镁,之后使用虚构的名字和单位联系拖车、订舱、报关,准备将上述货物伪报成瓷砖、滑轮等货物申报出口至日本时,被黄埔老港海关当场查获,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二是因国家执行联合国决定等国际决议而禁止向特定国家或地区进出口特定物项。以(2019)冀刑终391号判决书为例,2016年12月24日起,国家禁止从朝鲜进口锌;2017年8月15日起,国家禁止从朝鲜进口铅及铅矿。2017年,被告人赵某因做贸易生意与朝鲜国商人韩社长相识。2018年4月底,韩社长欲将一船约七八百吨的朝鲜铅锌矿运输到中国境内出售,委托赵某联系国内买家,同时让赵某联系卸货码头。为获取非法利益,赵某委托被告人张某联系国内买家,张某找到之前有过生意往来的被告人臧某,臧某同意购买。为逃避海关监管,赵某通过被告人李某、范某、陈某、朱某等人的介绍联系,定于秦皇岛市南戴河海洋牧场码头泊船卸货,并将码头坐标告知韩社长。2018年5月7日,朝鲜籍货船“金山峰"号抵达秦皇岛海域,被告人赵某、李某、范某、朱某、张某、陈某、赵某、臧某先后到达海洋牧场码头,安排船舶进港,组织矿粉装卸。经化验,该船所卸载的矿粉为铅矿和锌矿,共计770吨。以上被告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三是因准入等不符合入境条件的货物。以(2022)粤0705刑初567号判决书为例,当事人进口冻品来自印度疫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境外肉质冻品入境的要求,涉案疫区冻品未经检验检疫,可能携带危害人体的致病物质及危及农牧业食品生产的疫区××,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且涉案疫区冻品若处置不当会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当事人不仅被诉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而且由于该案同时具有损害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当事人亦被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既有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实务规范,走私货物、物品属性上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依然可以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一是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2014年9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以(2016)浙0803刑初168号判决书为例,当事人走私货物中的R12属于限制出口货物,依照上述《走私解释》,当事人该部分行为依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第二是走私国际法禁止贸易的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以(2023)粤刑终104号判决书为例,刺猬紫檀因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Ⅱ的珍稀植物,成为我国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018年1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发布公告:《公约》秘书处于2018年11月1日发布通知,暂停尼日利亚商业性出口刺猬紫檀标本贸易的资格。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黄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木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安排员工采购尼日利亚的刺猬紫檀并套用加纳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加纳濒危证”),伪报原产地、掩盖启运港后经加纳进口至国内销售。某木业有限公司加纳地区的负责人、被告人陈某与黄某商议,最终由黄某决定采用上述方式走私,且其在被告人黄某的安排下指挥员工苏某在加纳接收、清关、重新订舱来自尼日利亚转运的货柜等工作,由黄某委托李某团伙报关进口。加纳濒危证、原产地证、植检证等证书大部分由陈某、苏某通过加纳的代理购买,小部分由黄某向李某团伙购买,最终将尼日利亚的刺猬紫檀伪造成原产于加纳向海关伪报进口。当事人上述走私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
第三是走私国家禁止贸易的物品。比如,一些濒危或珍稀植物虽未列入我国国内法制定的名录,但由于系我国业已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公约明确规定的目录内植物,也可能是禁止贸易的货物、物品,走私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以(2016)苏02刑初9号判决书为例,当事人沈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在明知龟甲牡丹等涉案珍稀植物是国家禁止贸易、携带、邮寄入境物品的情况下,单独或指使他人,或与被告人方某合谋,先后购买涉案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再通过国际邮寄或由方某指使被告人时某绕关走私等手段走私入境,其上述走私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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