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低空经济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与文旅行业的深度融合是拓展消费新空间、培育增长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然而,低空文旅活动(如低空观光、航空运动、无人机表演等)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复杂的合规风险,集中体现在安全、隐私、合同、侵权、知产合规等领域。本文从行业实务的角度出发,首先系统梳理低空文旅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进而深入剖析当前规制体系下,如何在合规管控上的优化创新,变被动为主动,实现“以管为主”向“管理与治理并重”,从侧重行政规制到完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式转变,从推行技术创新、主体规制、合同规范、责任分,到注重IP运营、数据治理的综合性民商法治路径保障,始终保持规则的开放性和动态适应性。
关键词:低空经济;合规管理;高质量发展;文旅3.0
一、引言:从行业视角审视“低空经济+旅游”
当前,“低空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和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崛起,产业发展态势如火如荼。早在202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首次将低空经济概念写入了国家规划,标志着低空经济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低空经济列为了战略性新兴产业;202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将低空经济定位为“打造新增长引擎”,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更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推动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大背景下,据中国民航局的数据预测,随着技术进步与政策放开,2025年我国低空经济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5万亿元,到2035年则有望达到3.5万亿元。
但是,我们需要清醒地看到,如果单从低空经济这一概念本身而言,其仅指以低空空域(通常为1000米以下,根据实际需要可延伸至不超过3000米)为依托,以民用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为主,涵盖低空制造、低空飞行、低空保障及综合服务等多领域,辐射带动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因此,无论是当前火热的“空中汽车”概念(即eVTOL,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还是已经在物流、农业等民生领域广泛应用的各类无人机,要符合“新质生产力”的需求,不在于其产业或技术本身,而是在于如何与当前市场形态,各行业应用场景相匹配,即重在行业赋能。
一言以蔽之,低空经济向深层发展,其核心在于“低空经济+百业”。
这就是本文提出“低空经济+旅游“这个视角进行考察的原因。从近年来低空经济的产业应用发展来看,有目共睹的是,旅游业与低空经济之间,形成了完美的场景融合,“低空旅游”场景已成为极具市场潜力的发展方向,更是驱动文旅产业创新发展的新引擎。而低空经济之所以与旅游业能产生深度融合,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要因:
1、文旅作为新兴支柱产业与促进高质量消费之定位
在2016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即首次提出:“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黑龙江的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 2024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旅游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着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可以说,总书记的“两山理论”,以及对于文旅产业的高瞻远瞩,是近十年来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因素。
2、低空旅游作为低空经济的一项重要应用场景
早在2014年8月,国务院已出台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首次出现了鼓励探索“低空飞行旅游”这一表述,该意见标志着低空旅游被正式纳入国家政策视野。十年后的2024年8月,国务院在《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推出多种特色旅游产品,鼓励低空飞行等新业态发展,此举更标志着低空旅游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期。有数据显示,我国低空经济市场规模已突破6000亿元,其中文旅板块以年均38%的增速成为最活跃的增长极。
今年3月,商务部《关于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开发低空旅游项目,当前,全国各主要省市,已将“低空+文旅”纳入发展规划。可以预见,在政策推动与市场潜力释放的双重作用下,低空旅游市场规模必将快速扩大,成为文旅产业的增长新动能,推动旅游业向多元化、高端化方向升级。
3、文旅3.0与低空经济的完美契合
根据今年发布的《中国文化旅游发展报告2024—2025》,《报告》立足于“十四五”收官与“十五五”开篇的历史交汇点,明确提出“文旅迈入3.0时代”,指出新质生产力正重塑文旅产业生态,IP引领与AI驱动成为创新核心。
事实上,文旅3.0已成大势所趋。就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旅游业发展来看,早期旅游业单纯依赖景区的自然历史资源,即所谓“白天看景,晚上睡觉”的文旅1.0模式;而随着进一步的市场化、商业化以及资本的进入,旅游业迎来了文旅2.0模式,即不再被动局限于现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而采取了创意打造、积极开发和强化运营等手段,进一步丰富了文旅产品和体验,也促进了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但是,当前的文旅3.0,更侧重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和产业的变革。从新质生产力的内涵和文旅发展趋势来看,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IP引领、AI驱动,因此,打破一成不变,持续生成、持续迭代、持续变革就成为必然的选择,而低空经济则完美地契合了这一特点。首先,民用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技术更新和广泛应用,第一次将旅游业从地面的二维观光,革命性地提升至三维观光,给游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体验,可谓是新质生产力促进高质量服务消费之典型;其次,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丰富了景区游览的手段,包括使游客能够更省力、更便捷地景区往返和稀缺景点的有效到达;其三,在智能无人机等技术的赋能下,景区优质IP打造和升级,迎来了无论是成本还是效率的最大化提升。
综合以上三点,我们认为,当前对于“低空经济+旅游”所涉相关民商法律保障的研究,就显得颇为必要。但是,经过梳理当下学术界关于低空经济和文旅这一主题的理论和实务研究,我们发现,大部分学者专家的研究,更多的偏重于低空经济的立法的视角,以及产业监管和制度的视角,主要聚焦在以下几方面,比如:针对旋翼类运输航空器“三大通行证”的适航取证,以及审查和准入机制的研究,包括型号合格证(Type Certificate,“TC”)、适航证(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AC”)和生产许可证(Production Certificate,以下简称“PC”);针对当前我国空域管制如何放开,包括分级分类管理、飞行活动审批等规制的研究;另外,还有就当前监管体系的滞后问题,如何在“放管结合”的原则下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的研究,诸如此类。
但是,学界却很少有著述专门从当前的旅游业和文旅3.0,行业和实务的角度出发,来考察“低空经济+旅游“这一主题在发展中面临的合规困境,以及亟待解决的相关民商法律保障事项,以至于难以形成有针对性、可落实的应对方案。故本文将以此为主旨和论述路径。
二、低空经济文旅融合的新业态及主要合规风险类型
当前,随着“低空旅游”这一新事物,在各地景区的“全面开花”,已然发展出五花八门的新业态,甚至对于任何一地的旅游观光项目而言,如果未能匹配“低空经济”,则该项目在宣传推广层面上就已经输了。在这个背景下,其业态早已不仅限于常见的无人机、eVTOL的运用,更包括了直升机、热气球、降落伞、滑翔伞等丰富多样的旅游产品,只为满足新一代的消费者对于旅游产品个性化、多元化的追究。当然,本文不可能对于所有的业态都作面面俱到的论述,但如果透过这些品类丰富的产品现象,结合行业中的合规风险多发点,归纳其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我们认为可以将“低空旅游”的主要形式,归结为以下三类:
(一)空中观光类产品及其合规风险
如前所述,低空经济赋能旅游业带来的所谓“空中观光”,正是令旅游这一传统行业从“二维”走向“三维”的关键要素。相对于原先游客只能肉眼可见的风景,以及一旦到了节假日,景区的那种人山人海,尤其是少数的优质拍照、观光点位,变成“人挤人、人抢人”,“拍照得看手速”的糟糕体验,在空中观光时代,这些都成为过去式。
就空中观光的形式而言,大致可分为两个小类:其一,即利用飞行载具观光,在这种场景下,其目的并非为了体验飞行,对游客而言,飞行载具只是观光的手段,他们更倾向于享受从高处,没有障碍,一览无余地饱览景点全貌的体验。常用的载具有直升机,比如张家界的“峰林穿越”航线、成都的“熊猫飞的”航线,还有深圳湾的eVTOL跨海飞行等,游客可俯瞰自然景观或城市地标;还有热气球体验,比如在甘肃张掖的七彩丹霞、贵州麻江的蓝莓园等地,游客可乘坐热气球欣赏独特地貌。
其二,即无人机观光。这种观光模式下,其追求的并非游客肉眼可见的观光,而是利用无人机,飞到视野良好的高处,或者飞到特定的观景视角,能够拍出绝佳的风景照片或视频,也即是网络所称的“航拍”或“飞拍”。从效果来看,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曾经的那种传统的到景区“打卡”照片,其热度与流量已经全然无法与无人机飞拍的素材相提并论。这就是为什么当前,众多景区均设置了无人机航拍的收费租赁或代拍服务。
从行业的视角看“空中观光”这两种形式,现阶段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合规风险:
1、飞行载具观光安全性虽强,仍亟待加强安全意识
说飞行载具观光安全性强,主要相对于当前正在试点中的比如空中汽车、空中通勤交通等场景而言,因为景区内的空中观光,其运营和管理机制已经相对成熟,很多项目甚至已运行多年,而且由于其目的单一,即为了观景,故而飞行线路固定、时间短、速度慢,发生事故亦可安排即时的救助响应,故其安全性有相当保证。
除此之外,由民航局新颁布并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空中游览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更进一步完善了合规要求,明确了开展空中游览经营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硬性规定,根据该《暂行办法》第五条,此类企业需满足:(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含空中游览经营项目;(二)在投入运营前地面第三人责任险应处于持续有效状态,鼓励企业购买足额的机身险、机上人员险等险种;(三)制定经营服务标准,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四)参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的要求制定飞行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及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五)制定航空安保方案,采取有效安保措施。
其中,尤其是第(二)项关于第三人责任险的强制要求,更进一步强化了安全保障,如果上述规定能够落到实处,应当说将进一步提升景区空中观光的安全水平。
但是,即便如此,飞行载具观光,归根结底还是要强化管理者、从业者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严格依法依规筑牢安全底线。今年五一长假发生的一起景区安全事故,即具有重要的合规风控参考意义:
2025年5月2日,在江苏苏州吴中区的奥诗汀繁花景区,一架载有4人的观光直升机,在执飞“10分钟瞰太湖”空中观光项目时,突然从约十米高的空中快速下坠(下称“太湖坠机案”)。飞机坠落在距离起降场50米的景区内,砸到了一名正在地面拍照的游客。据官方通报,该事件造成4名机上人员受伤,1名地面游客死亡。
另据景区工作人员介绍,该空中游览项目每天都有大量的游客排队体验。但景区内只有这一架直升机,五一假期游客多,直升机差不多每十分钟起降一次,每天超过8小时运行。事发当天,这架飞机就是从早到晚频繁起降、飞行后,突然掉落的。由此可见,在“空中观光”项目火爆,备受游客欢迎的情况下,项目运营方为利益考量,将安全意识抛诸脑后,从而引发这样一场悲剧。
2、无人机飞拍的隐私权及数据合规
当前景区民用无人机的广泛应用,由此带来的最直接合规问题即为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当然,从旅游观光行业,拍照留影是必不可少的角度来看,隐私权问题其实长期存在,但相较于传统模式下,无人机的出现,导致有意或无意之间,可能对游客个人隐私及电子数据的潜在侵犯,将面临难以实时管控的客观局面。一方面,是景区的人流集中、消费集中,并有大量家庭出游,未成年人常会在游客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导致难以实现隐私的有效隔离;另一方面,无人机技术的日新月异,高清摄像与数据传输的自动化、实时化,也导致隐私及相关数据的采集存储出现“防不胜防”的局面,已成一大难题。
3、无人机自身的安全风险
当前景区“飞拍”的实际情况是,虽说景区会对于一部分运营无人机的主体进行准入资格的审查和定期监管,但不可否认的是,仍存在大量未经登记、许可的持有无人机的机主,其中既包括违规运营无人机的“飞手”,更包括未经许可携带无人机的游客。对于该等无资质、无许可的无人机的机主,当前网络中称之为无人机“黑飞”,黑飞对于合规运营的侵害,已经成为各大景区亟需面对的现实问题。
(二)飞行体验类产品及其合规风险
“飞行体验”区别于“空中观光”之处,在于游客的真实目的是为了体验飞行和驾乘,而空中游览只在其次。因此,就发展出了诸如滑翔伞和动力伞,比如在广西大明山、庐山等地,游客可体验滑翔伞飞行,感受空中翱翔的刺激;还包括跳伞项目,比如三亚塔赫跳伞基地、重庆梁平跳伞基地等提供高空跳伞体验,适合追求极限挑战的游客。该类项目通常与所谓的极限运动有联系,因此,其特点就在于其项目本身,即具有天然的危险系数。即使是单纯以驾乘为体验的eVTOL项目,或者低空交通接驳类项目,比如在杭州、舟山等地的“空中巴士”,以及贵州黔东南“苗寨飞行民宿”、湖北恩施“云上观星营地”等,客观而言,在当前发展阶段,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正如前文所述之太湖坠机案)。
因此,飞行体验类产品,其最主要的风险就在于产品及运营的安全性,同时,若发生事故,则事后多主体之间的责任认定、划分及赔偿亦成为当前的现实问题。
(三)特色表演类产品及其合规风险
随着无人机智能化和多用途化的发展,当前在各大景区,“无人机表演”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夜晚保留节目,同时,也是丰富景区夜游,发展夜间经济的必备项目。在景区的夜空秀场,通过无人机编队,以呈现灯光秀、主题表演,并能够很好地结合不同城市的地标,以及当地的特色文化节日和国家的节庆活动等。当然,作为特色表演类产品,也不仅限于无人机,同时也发展出“飞行演出”,比如清江画谷的翼装飞行表演,山西大同的热气球表演等,增加了旅游的趣味性和互动性。
由此可见,该第三大类“特色表演类产品”,其区别于前两类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前两类依然偏重于观光游览,即主要是为了“玩”,但这第三类产品则是为了“看”,换言之,游客所欣赏和享受的,是其中的文化因素。
因此,从行业实务的角度,该类产品最大的合规风险就在于其IP属性,比如近年来现象级的文化主题体验《黑神话:悟空》,山西省凭借“黑悟空”这一IP,重点打造、推出了“神话+古迹”的低空线路,将地方文化与低空旅游相结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何从知识产权的法律视角出发,更好地维护、发扬景区精心打造的IP概念,并使之与线下观光和线上流量相结合,就成为当前景区运营方需要慎重思考的重中之重。
在当前的实务背景下,低空文旅产业中,IP知识产权的侵权、仿冒,以及同质化竞争,甚至包括网络主播、自媒体,借用景区的IP和形象,通过吸引流量开展商业用途而获利,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边界,这些都是有待解决的合规问题。
三、高质量发展下合规导向的低空文旅民商法治保障
如前所述,在文旅3.0的发展导向下,我们立足于行业的视角,集中分析了当前“低空旅游”产业的要素特点与合规风险。以此为前提,如何从民商法治保障路径构建的角度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就成为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我们认为有必要重点围绕以下四个命题展开:
1、守牢隐私与数据安全的合规底线
由于文旅3.0的核心特征就在于IP引领、AI驱动两个方面,当它与以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为载体的低空经济相结合时,通过技术引发的个人隐私与数据安全之合规风险,就成为“低空旅游”行业需要优先面对的一个难题。
关于隐私与数据安全,有学者指出当前我国在立法层面“……针对智能化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存在明显的法律缺位。”因此认为我们亟需从立法上予以回应。但是,我国真的对于隐私权问题存在法律缺位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我国的《民法典》就特别强调了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并单独设立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这一专门章节;其次,除了《民法典》之外,面对互联网技术与应用的高速发展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影响,我国早在2016年即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此外我国又在2021年,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最核心的隐私保护法律,加大了隐私保护的力度,而《数据安全法》更是专为保障数据安全而颁布的首部专门性法律,可以说,该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共同组成了数据保护领域的“三驾马车”。
但是,尽管我国已经有了完备的法律架构,为什么依然有学者认为存在“法律缺位”呢?究其原因,我们理解实际并不在立法本身,而是无人机智能化、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发展趋势下,其信息收集方式和范围与传统信息不同。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知情权、同意权等基本的权利,但面对无人机的信息收集隐蔽性时,公民个人的此类权利势必受到弱化,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也重点强调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然而,当前智能无人机的信息传输和存储已经普遍实现了无线网络和大数据云计算,也使得相关法规面临新的挑战。所以,归根结底,一切都源于低空经济时代,对于无人机广泛应用可能导致隐私权的边界变得模糊,从而使得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难以落到实处。
即便如此,我们认为从实务的角度,单纯等待或者依赖立法在很多情况下对于行业的发展并无多少建设性的帮助,既然已经意识到当前的挑战在于新技术的出现,那么,最好的合规保障,就是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发展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的相关技术。以无人机为例,从智能化产品的角度,设置一套隐私强保护的技术措施,一方面可以升级对电子围栏、云系统、自动发送识别信息等技术,并严格限制对相关软件和程序的擅自修改;另一方面,通过优化人工智能的隐私判定技术,对于隐私信息的识别和主动干预,比如主动模糊化或者删除相关隐私画面等,即通过技术的手段落实合规。
2、强化运营安全合规和主体责任
就“低空旅游”而言,运营安全永远是生命线。但是,正如消费者日常使用的交通工具一样,当然我们要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但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尤其在“低空经济”作为一种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高速成长阶段,发生飞行事故、坠机事故等,都是可以预见的。因此从风控的角度,不能采取传统意义上的“严防死守”,更不能“因噎废食”,我们在此提出构建多层次风险分担规则体系,以强化运营合规。
首先,应当明确“低空旅游”相关运营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基于运行风险的运营人准入和持续责任制度,运营人是安全责任和赔偿责任的第一主体。从这个角度说,以景区为例,景区运营方首先是合规的第一责任人,因为其负责管理景区的进出、人流,以及观光活动项目设置。诸如前述的“黑飞”,或者类似“太湖坠机案”中的严重超时运营情况,对于景区运营方而言,都存在管理责任。除了景区运营方、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之外,在“低空旅游”漫长的产业服务链条中,更多的是所谓的“旅游辅助服务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均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向旅游者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在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亦应当就其未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其次,我们除了进一步明确、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合规义务与责任承担之外,同时对于如有发生事故的善后处置,亦应予以充分关注。在此,我们建议“低空旅游”完全可以借鉴地面交通车辆的成熟做法,即匹配完备的保险制度:一方面,完善强制责任险,明确载人飞行、特定类型无人机运营必须投保强制第三方责任险,并设定科学的最低保额;另一方面,亦鼓励商业保险创新,支持保险业开发针对天气取消、人身意外、财产损失等综合性商业保险产品,利用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
3、推动行业自律与标准合同建设
我们以一则滑翔伞事故为例:来自河北省的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体验滑翔伞项目时,从高空坠落导致伤残,事发后,滑翔公司推诿赔偿责任。2021年5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滑翔公司担责八成。该案件在当时已有广泛的报到,案情我们不做赘述,在此有必要重点关注该案暴露出的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该滑翔伞为双人伞,即并非由游客单独驾乘,有教练员伴飞,同时,游客亦签署了免责声明和安全告知,并且在支付的费用里,包括了20元的保险费。免责声明强调:“如因天气骤变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滑翔伞在飞行过程中(包括起飞、降落)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公司不承担除去保险责任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民事及经济赔偿责任。”
其二,《7·20事故意见书》和即墨区体育中心《调查处理报告》作出的结论一致,即“遇不稳定乱流造成意外事故”。换言之,这是天候原因导致的意外事件。
其三,滑翔公司其训练基地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双人伞体验项目,涉事教练员吕某虽有B级滑翔伞飞行驾驶员执照,但不具备双人滑翔伞飞行员资质。
首先,关于所谓免责声明,显然因其格式条款排除了运营方责任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滑翔伞运动有天然危险性,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完全免责,而尽管运营方貌似尽到了安全义务,如教练伴飞、购买保险、充分告知,事发也纯属意外,但因其客观存在的经营不合规,导致其遗憾地承担了高达80%的赔偿责任。
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推进行业自律与标准合同的建设,不仅是为了合规运营和游客的安全,同时更是对运营方的一种事前保护。以上述案件为例,作为一家成熟运营滑翔伞的主体,仅仅因为合规的欠缺,而导致一件原本的意外事件,给其经营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以此为鉴,我们具体提出以下三点建议:(1)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引作用:鼓励制定低空文旅服务行业标准、自律公约和示范合同文本,规范经营行为;(2)推广“保险+标准”模式:将投保符合标准的商业保险、使用示范合同作为获得运营许可或行业认证的加分项,形成市场化激励;(3)通过合理的协议安排厘清各方关系:在理解适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的基础上(第496-498条),引导制定公平合理的合同条款,并鼓励运用承揽、委托、居间等典型合同规则厘清各方关系。
4、平衡IP运营与知识产权合规
最后,景区同样存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比如对于当地独创的无人机表演编队、低空游览航线设计等,须加强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但是,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提示一类现象,即所谓网红景点“借IP出圈”,或者网络主播通过商业旅拍牟利。关于这一现象,据报道早在2023年,北京环球影城就曾采取措施,叫停了未授权的商业旅拍。
但是,我们同时也要有清晰的认识,当某个景区成功打造了IP之后,必然会吸引流量和商业利用,在当前网络主播通过平台,能够自创或者二创视频作品牟利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有大量“蹭热度”的情况发生,IP运营方和投资方应当有一定的容忍度,方可实现共赢。因此,必须提前做好后续的商业措施安排,比如发布旅拍合作模式、条件,或在禁拍区域履行充分的披露和告知,尊重游客知情权,以免损害旅行体验。
四、结语:“低空旅游”行业合规须贯穿运营全过程
低空经济与文旅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行业的合规经营必须贯穿始终,尤其是旅游业,其产业性质决定了服务于不同年龄段、不同健康状况和受教育程度的游客,安全意识与风控合规不可须臾忽略。当前,无论是旅游经营者还是旅游辅助服务者,其合规意识更多地体现于被动,被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或抽查,被动应对游客的投诉或事故的善后,这些都给整个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留下了隐患。当低空经济赋能于旅游业时,该弊端势必将更加突出。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变被动为主动,实现从“以管为主”向“管理与治理并重”,从侧重行政规制到完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范式转变,从推行技术创新、主体规制、合同规范、责任分,到注重IP运营、数据治理的综合性民商法治路径保障。我们的法律关注点,不能始终停留于立法期待,需要在合规管控上不断务实创新,在低空经济日新月异的当下,始终保持民商法规则的开放性和动态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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