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9月1日起,新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施行,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立为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要求。本文旨在梳理新法施行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状况,并提出完善路径,以期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合规管理提供参考。
一、 法律要求及违法后果
《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21条主要负责人的“七大”职责第(一)项是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违法后果,但第94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逾期未改正,罚款金额将提高至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冀定】应急罚﹝2023﹞3009号)河北省定州市HM食品有限公司因“主要负责人李M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然而,在一些地区,安全生产条例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制。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版)为例,第61条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若未能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查,或者未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若逾期未改正,罚款金额将提高至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案例】(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蓟)应急罚[2024]4-组3-002)天津JS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因“生产经营单位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考核”,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1条,对该单位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未依据《安全生产法》对主要负责人再行处罚。
二、 行政处罚现状分析
根据威科先行法律数据检索平台的数据,从2021年9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至2025年2月16日,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发现行政监管案件2546件(威科先行的反馈指出,这些数据可能包含重复计算的情况)。
分析结果显示,主要问题在于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缺乏定期的考核机制。关于仅因未进行考核而产生的案件,笔者查阅了多个案例,但并未发现此类情况。进一步分析这些案件,可以归纳出以下特点。
第一,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占据了绝大多数案件,这些行业也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领域。
(注:因系统归类原因,上述归类仅包括1007个案件)
第二,除了国家级的行政处罚案件外,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也各自处理了相关案件。各地的执法严格程度存在显著差异。以天津市为例,该市有630个案件。即便是在同一个省份内,不同地级市之间案件的数量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注:因系统归类原因,上述归类仅包括2171个案件)
第三,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相对集中,其中应急管理部门执行了1581件,而交通部门则执行了226件,其他的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检查对象是特种设备)。
(注:因系统归类原因,上述归类仅包括2184个案件)
第四,处罚对象的差异性。如前所述,鉴于《安全生产法》并未直接对单位进行处罚规定,因此,行政处罚的对象通常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然而,一些地方条例(例如《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本身。通过查阅多个地区的案例,也未发现有“双罚”(即同时处罚单位和个人)的案例。
三、 现状分析及完善路径
1. 公司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尽管笔者实际遇到的此类案件不多,但从现有案件数据来看,整体案件数量依然较多。面对这种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尽快建立相关制度。
2. 部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强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笔者认为这与过去我们所说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表达的是相同的理念。对于普通规模的企业,这涵盖了从总经理到基层员工的每一个层级。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问题。以A某为例,其是某跨国公司在华的采购负责人,负责中国区域内多家工厂的采购业务,采购内容包括零配件、原材料等。在某些地方的执法实践中,可能会要求工厂提供采购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此,笔者认为,根据“全员”责任制的初衷,该采购人员应当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至于该采购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与总公司签订还是与各个工厂签订,各地执法机构的做法也并不一致,因此建议遵循当地执法部门的具体要求。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存在缺失
在检索上述案件时,我们注意到因内容缺失导致的处罚很少。然而,这一问题持续困扰着众多安全管理人员。由于国家层面缺乏明确的法规和统一的标准,如何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了一个难题。目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常以《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安全生产条例为基础进行完善,但其他岗位的责任制则呈现出多样化的局面。
笔者建议,企业可以借鉴安全标准化中“责任分解”的方法,将主要负责人的职责逐级细化分解,遵循“由上而下、由粗到细”的原则。参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结合各岗位的具体特点和职责(这些信息通常在公司的HR招聘简介中有所体现),来拟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此外,在生态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火灾防治、特种设备管理等领域,同样强调责任制的重要性。因此,建议将这些领域的责任制一并进行汇总整理。
4. “务虚”为众
在为企业提供培训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较为严重的“务虚”现象。典型的问题包括安全部门制定完毕后,各级部门仅进行逐级打印和签字。许多员工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不了解,而管理人员对直接下属的职责也缺乏清晰的认识。这种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许多人仍然认为这一责任制仅仅是为了应对检查。然而,他们没有意识到,职责不明确会导致管理上的真空,而历史上的无数事故调查报告都揭示了责任不明确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因此,对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我们必须从“务虚”转向“务实”。安全部门制定的责任制应仅作为参考,各级管理人员需深入考量,确保其与相应岗位人员的匹配度,以及考核标准是否符合管理人员对下属的期望。在此建议在签署安全生产责任制之前,主管与其直接下属应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以消除歧义。同时,管理者也应倾听下属的意见和建议。
5. 未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未定期进行考核的,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考核方法的选择常常引发问题。笔者研究了多家企业的考核制度,发现它们既有定性的也有定量的,既有简单的也有复杂的,而它们所需的人力成本也大相径庭。根据上述执法案例分析,目前尚未发现因考核方法不同而受到处罚的情况。然而,笔者在此建议,考核内容必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匹配。
四、 总结
“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一理念的提出,其深远的意义并不仅仅局限于满足形式上的合规要求,以避免可能面临的法律处罚。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严格执行这一制度,我们能够有效地识别出那些潜在的安全风险,从而能够迅速地采取一系列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以降低这些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最终,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一个零事故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也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笔者依然坚信,只有当安全生产的责任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员工的身上,从管理层到一线工作人员,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事故发生的几率才会显著降低。这种全员参与的安全文化,能够形成一种积极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机制,从而在根本上提高整个组织的安全管理水平。当然,笔者也欢迎各位读者提出不同的见解和建议,共同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达到更高的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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