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关系
| 丁某户 |
|||
| 丁某 |
前妻朱某 |
女儿丁2 |
外孙丁3 |
案情简介
家庭成员:丁某、前妻朱某(已再婚)、女儿丁2、外孙丁3。
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某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被征收。原告丁某作为户主,与被告上海市某区规资局(以下简称“区规资局”)签订了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对可申请建房人口和面积的认定存在错误,特别是关于其户是否为纯居民户的认定,若被认定为纯居民户,则户口发生过迁徙的家庭成员不能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原告认为该错误认定导致本户合法安置权益受损,遂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宅基地上纯居民户的认定标准:原告户是否应被认定为纯居民户?
双方观点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其户内成员前妻朱某在立基文件上记载为农业户口,根据《某区某镇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可申请建房人口和面积认定操作办法》,不应认定为纯居民户,而应为农居混合户。
被告观点
被告区规资局认为,原告户在可建房人口认定时点均为居民户籍,应认定为纯居民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户在可建房人口认定时点均为居民户籍,应认定为纯居民户,原告户所有成员均发生过户籍迁徙,不符合可申请建房人口的条件。
系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已对原告户进行足额补偿,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户在可建房人口认定时点均为居民户籍,且立基人户籍发生过迁移,不符合可申请建房人口的条件。
系争协议已履行完毕,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一、纯居民户的认定原则
在宅基地征收中,纯居民户的认定应遵循户籍性质与户籍迁移情况综合判断原则。
具体而言,若户内所有成员在可建房人口认定时点均为非农业户口,且立基人户籍发生过迁移或不符合照顾认定条件,或被认定为纯居民户。
二、可申请建房人口的认定规则
可申请建房人口的认定应严格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户籍性质、家庭关系、建房审批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纯居民户发生过户籍迁徙的,一般不予认定其可申请建房人口身份。
宅基地征收中的纯居民户认定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户籍性质、户籍迁移情况以及相关政策依据。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纯居民户和可申请建房人口时秉持了严谨审慎认定和严格适用征收口径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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