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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参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修法调研

    日期:2012-11-08     作者:汤慧芸

      2012年11月7日,应市人保局、市政府法制办的邀请,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召开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修法调研会。调研会在市律协第一会议室举行。会议持续了近8小时。来自市府法制办和市人保局关系处、法规处、监察处等部门的共七名领导组成调研小组出席会议,听取上海律师意见。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共13人参加会议,对修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次调研会主要针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修改方向提出律师界的想法。会议共分为四块,分别为:
      一、《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表述进行修改的部分。主要有:试用期的设置、约定服务期的条件、竞业限制的对象和期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终止的规定等。
      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有规定,需要在修改《条例》时予以保留的部分。主要有:劳动合同文本文字、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保密协议和脱密期、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责任承担、医疗补助费、非全日制劳动的最高工作时数、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伤(职业病)责任、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政处罚等。
      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与《劳动合同法》都有规定,但表述上有差异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表述,需要在修改《条例》时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部分。主要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知情权、违约金、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标准的从优适用、合同无效劳动标准的执行、因工伤或者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的终止、经济性裁员等。
      四、《劳动合同法》和《条例》均没有规定,本市在仲裁、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在修改《条例》时予以固定下来的部分。主要有: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代通金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服务期的处理、医疗期的设置等。
      本次调研会调研范围广泛,关系重大。市立法机构对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给予了很大的信任。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们在研讨会上以主题发言与自由讨论两种形式,各抒己见,结合案例与立法动态,对法律的修订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得到了调研小组的赞同。本次调研也是整个立法进程的开始,双方一致表示要在今后加强沟通,进一步对一些专题加强研究和案例搜集,再次听取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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