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 法界

法界

证监会通报证券公司“老鼠仓“等五起案件

来源:法制网     日期:2011-12-23         阅读:3,537次
法制日报记者周芬棉

证监会今日通报五起案件,其中包括证券公司“老鼠仓”第一案,保荐人涉嫌内幕交易第一案,陈杰、大富投资等“抢帽子”操纵市场案,以及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案。

证券公司首例“老鼠仓”案

2011年4月12日,“景谷林业”开盘后不久出现较大跌幅,有媒体质疑存利益输送,证监会核查发现,在集合竞价阶段前后,浙江地区的“孙某某”等9账户以接近跌停价的每股10.37---10.39元的价格区间申报买入该股71.7万股,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以每股10.36元申报卖出该股44.98万股,与“孙某某”账户组成交了36.18万股,占该笔卖出订单成交量的80%。

证监会展开初步调查发现,“孙某某”账户组与西南证券时任副总裁季敏波存在关联关系。季敏波在案发期间有权下达西南证券自营账户操作指令,并可依据相关软件对该部门投资经理的股票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利用职务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证券账户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相同股票40余只,成交金额约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季敏波身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知法犯法,涉嫌构成证券法第180条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季敏波已被依法逮捕。据了解,这是证券公司“老鼠仓”第一案。

保荐代表人内幕交易第一案

据介绍,2010年11月15日,根据交易所实时监控发现的可疑情况,证监会决定对“蒋某”等账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立案稽查。调查发现,同年8月中旬,北大国际医院集团和该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将北医集团持有的北医医药100%股权注入西南合成实施重组。对此重大事项,东北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指派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秦宣担任该项目的主办人、现场工作负责人。秦宣知悉此内幕信息,将该信息泄露给其朋友周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周某利用“蒋某”等账户买入“西南合成”股票597万股,10月26日和27日,卖出514万股,获利817万元。

除泄露内幕信息外,秦宣还利用“任某某”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西南合成”股票9万股,获利23万元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是保荐人内幕交易第一案,秦宣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某等人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仍在侦查中。

阳光私募“抢帽子”操纵市场案

证监会今日除通报了大富投资、新思路投资涉嫌“抢帽子”操纵证券市场案外,还通报了一起阳光私募操纵市场案。

2009年5月,证监会对陈杰、湖北国贸盛乾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抢帽子”操纵市场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08年4月,陈杰、国贸盛乾合谋,由陈杰以4名自然人名义持有国贸盛乾一期基金1.2亿元份额,约占该基金总额的80%,同年11月,国贸盛乾将国贸盛乾一期账户交由陈杰操作,陈杰和代飞等人在某证券营业部,通过ADSL专线交易。2008年11月至2009年4月,陈杰利用其控制的北京天工精华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楚联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一方面收买李某等证券公司研究员以证券分析师的名义在互联网发表荐股文章,另一方面雇佣张某等研究员在两家电视台公开荐股,同期 ,陈杰指挥操作国贸盛乾一期账户,在荐股文章发布前或电视台播出前先买入或持有相关股票,在荐股文章发布、荐股节目播出当日或下一交易日卖出获利。通过这种“抢帽子”操纵方式,先后交易55只股票,获利2488万元。

陈杰、国贸盛乾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并在刑事侦查中。这是阳光私募操纵市场第一案。

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行为

日前,证监会对天当惠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2000年7月26日至2007年11月16日,惠顺装饰利用在银河证券天津大连道营业部等营业部开立的惠顺装饰、王某某、张某某及张某等4个资金账户下挂的自然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最终亏损665万元。

证监会认定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行为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很多人不觉得这种行为违法,其实这种行为违背了实名制的要求。证券交易实名制的目的是提高透明度。对于无知犯错的,证监会要处理,但有不少法人是故意的,比如为了收购的需要,利用别人账户,规避应当申报公开等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将是监管部门严打的对象。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