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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多方解析烟头重罚和闯红灯宣誓事件

    日期:2006-06-16     作者:新浪网    阅读:2,674次
    “地上被发现了一个烟头就罚了15000元。”,拿着处罚收据的福州市某网吧主刘强颇为无辜地说。

一名骑助力车的小伙子因闯红灯,被交警拦下来当街举手宣誓。这是12日发生在长沙市中山路上的一幕,也是交警部门对闯红灯者的一种新的教育手段。

以上这2个事情,引发很多争议。新浪法治连线三名律师,请他们从不同角度对该事件进行解析。

广东律人律师所陈海航:事件背后涉嫌滥用公权力

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陈海航: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感觉在国家大力推动依法治国的今天发生这种事,十分令人遗憾,这件事从不同的角度折射出我国行政执法的部分现状,那就是滥用公权力。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无非是(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当街宣誓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予以规定的,只能说是长沙市交警部门自行创立的。但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长沙市交警部门哪来的权利来创立当街宣誓呢?

长沙市交警部门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可以说行政处罚法是他们赖以存在的基础。应该在这个基础上出台规定才能做到有根有据。

福州网吧出现烟头的三种推理

福州市公安局对网吧经营者处罚依据的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顶,原话为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正常的推理是网吧有烟头,肯定有人抽烟,有人抽烟作为网吧经营者有三种可能性,一是予以制止;二是没有及时发现,所以不可能制止;三是发现没有制止。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依据该条例显然不应当处罚,对于第三种情况福州市公安局当然有权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它必须举出证据证明网吧经营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才能处以最高1.5万的罚款。

之所以这么说,那是因为如果被行政处罚者对罚款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也就是说你行政机关必须对你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进行举证,而不是由行政处罚相对人进行举证。

福州市公安局的推理是网吧有烟头,肯定有人抽烟,有人抽烟肯定网吧经营者没有制止,所以对其予以处罚。这种推理方法是不科学的。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但守法的当事人(如前所说的第一第二种情况的当事人)也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只能说不是法律出了问题就是执法人员素质出了问题。

北京中关律师务王英军:“烟头罚宣誓罚”合法性存在问题

福建的“烟头罚”、长沙的“宣誓罚等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执法中出现的一些具有一定代表性甚至普遍性的现象,这些现象一方面反映了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进展,地方行政机关逐渐依法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反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应该的到重视的,有些问题则必须得到纠正。

王英军:应该说地方行政机关做出前述行为,其初衷应该是好的,是为了减少或者杜绝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是行为合法性却存在问题。

王英军:“福州市从5月底开始在全市范围的网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只要在网吧场所内发现一个烟头,网吧业主将被课以最高15000元罚款。”长沙市要求闯红灯的市民要当街举手说:“我宣誓,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崇尚社会公德,倡导文明风尚,从我做起,不闯红灯,走文明路,做文明人。”如果福州市和长沙市以规章、规定或者办法的方式作出上述规定,实质上是涉嫌乱立法的行为。

王英军:根据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对定,必须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才能作出立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措施。

王英军:长沙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是一件好事。长沙市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违反交通法规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去非法“立法”。

王英军:虽然这种“宣誓罚”是以教育手段提出的,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及实质的角度,还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因此采取“宣誓罚”的方式,涉嫌侵犯了行人的人身权。因为根据《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王英军:同样对于福州市政府的规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福州市的规定应该是依据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该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

王英军:福州市据此作出的“烟头罚”似乎没有非法“立法”之嫌。但是如果仔细分析该条例和福州市的规定,可以发现福州市至少是扩大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程度。“只要在网吧场所内发现一个烟头”将被罚款最高15000元和“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一下的罚款”差别是很大的。尽管,《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福州市的规定已经明显超越了条例的规定。

王英军:法律法规给了地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空间,然而这不应该成为“超越”、“曲译”的平台。《行政处罚法》虽然赋予了行政机关处罚的权力,但是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不能过于超过处罚的度。

王英军:可以说,前述两个事例不是目前地方行政中出现的唯一事例,而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行政机关在作出如此行为的时候,主观愿望是好的,但是常常出现了违法的行为。这也是中国法治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然而这不应成为违法现象出现的托词。

杜绝乱“立法”是解决行政执法混乱的基础

王英军:总之,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国。笔者认为这几个问题是必须要注意的。也即杜绝乱“立法”,这是解决现今行政执法混乱的基础;规范执法程序,这是行政执法正义的保障;提高执法者队伍素质,这是前二者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

广东财富东方律师所李魏:一个烟头罚款15000是对法律的随意曲解

发现一个烟头就罚款15000元,这是执法部门对法律规定的随意曲解和错误应用。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行证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而文章所描述的事实是,只要发现一个烟头就罚款15000元,将发现烟头等同于发现抽烟不予制止,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发现烟头只能说明有可能有人在网吧抽烟遗留的,也有可能是外人带进网吧的,但无论如何推导不出发现有人抽烟没的制止。所以该处罚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交警部门自创处罚方式是一种越权行为

对于闯红灯宣誓事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外罚权时,必须依法进行。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当街举手宣折誓并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内,而是长沙市交警部门自创的处罚方式,因此这是一种越权行为,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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