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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律师事务所状告保险公司不理赔胜诉

    日期:2004-09-02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7,631次
上海市一律师事务所为规避执业风险向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律师事务所遭受损失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未果,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静安区法院1日对这起全国罕见的律师事务所告保险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律师事务所理赔款人民币436473.84元。 2004年2月18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与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订立协议,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全部律师事务所统一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统保保险”,年投保费为180万元。协议约定: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代表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办理律师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在保险期内提出索赔的,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协议还约定,保险期限从2004年2月18日中午12时起至2005年2月18日中午12时止,协议的追溯期为保险起始日期往前5年;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600万元,累计赔偿额为4亿元。 2004年7月,此事务所向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3万余元。 原来,在2001年12月,事务所的一名执业律师,在为案外人徐某办理代书遗嘱过程中存在过错,被法院判决赔偿徐某经济损失45万余元,判决已经生效。2004年3月22日,事务所将终审判决书传真给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两天后,保险公司把支付理赔三联单收据邮寄给了律师事务所。4月1日,双方代表对账确认理赔金额为436473.84元,并当场填写收款收据三联单。此后,保险公司一直没有实施理赔,引起此事务所的不满,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约,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此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合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是保险协议的被保险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委托人的损失,这节事实已经法院判决的认定。因此,此律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符合协议的约定。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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